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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2011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排查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沿江(河、湖)化工企业、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推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查明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要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行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监管,从严查处偷排超排行为。要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酸蓄电池加工(含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排放口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铅酸蓄电池等涉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一律上收到省环保厅,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经营活动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地要将铅酸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水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臵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地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

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臵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臵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臵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臵、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臵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当地环保、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臵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清查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必须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对现有造纸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 “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臵、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已开展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再督查再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找出存在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对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

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3、对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臵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限期取缔关停,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臵。

4、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进行排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臵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现有违法化工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信、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和电力部门要继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对新建项目的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排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辖区内2010年以来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制定后督察方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公开环境信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深入排查阶段(4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按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拉网式检查,根据排查结果,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实施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动员部署情况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于5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含铅酸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0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地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将分别带队对各地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5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2011年滁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图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蒋新志(市环保局局长)

薛典祝(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 杨光远(市建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高志友(市环保局副局长)

万瑞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贾培洋(市经信委副主任)

康红兵(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配功(市工商局副局长)

朱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石永建(滁州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会务工作,高志友兼任办公室主任。

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国家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环保专项行动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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