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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5: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国全国、全省和全县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环保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件上升的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

1.按照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焦作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的总体要求,在近年来重金属企业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目标、重点和任务以及政策、措施。严格环境准入,完善污染防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大力推进重点涉重金属行业和企业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率,高标准地实施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积极、稳步推进受污染环境的修复、恢复等试点项目,进一步提高人群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确保全县生态环境安全。

2.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环保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予以限期治理;依法关闭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限期治理目标要求的企业。从严查处未经环评审批许可开工建设、未执行“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采用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不经处理任意超标排放、没有按照重金属排污许可排放等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高危企业,停止建设不满足行业准入条件、未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没有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的新建工程项目。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3.彻底查处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在前一阶段铅蓄电池排查的基础上,彻底查处铅蓄电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政策法规要求,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的企业,实施停建停产,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违法试生产和长期试生产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稳定、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含重金属废水跑冒滴漏严重、产生的铅泥等危险废物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7月1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要采取强硬措施,彻底关闭取缔小再生铅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铅企业,并遏制重金属铅污染反弹。从今年起,一律不得再办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

4.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按照环保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危废产生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严格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查,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推进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县污水处理率;着力解决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因地制宜地采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大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掌握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排放情况,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和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继续在全县深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的运营监管,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和减排能力;要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仍未关停到位的企业,限期关停;对环保验收手续不健全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对未安装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不符合建设要求的企业,限期安装到位,确保监控数据正常传输。

(三)着力解决重点区域、流域、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1.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对城县集中饮用水源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引水干渠周边区域开展集中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水质是否达到责任目标要求,以及信息公布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污染事故环境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彻底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网箱养殖、餐饮、游船等经营活动;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新建项目,原有的建设项目必须达标排放,并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准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2.开展产业集聚区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入区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投产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重点解决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未批先建、擅自投产的项目,依法限期纠正;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整改;对超标排放的投产项目,依法查处。通过检查,提高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执行率、污水集中处理率、入区项目环评率和投产项目达标排放率,切实提升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水平。

3.开展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环境应急设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尾矿库企业环境监管以及关停倒闭企业监管等情况。高危、高风险行业企业都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指导企业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方案,积极组织演练;对没有按要求制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以及没有进行评估和备案的,要求其限期完成;对没有按要求建设、配备,以及设施、装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依法处罚,责令改正;对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对未按要求关停到位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督促其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制定全县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全县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一并进行动员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产业聚集区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翔实、准确的基础档案,确定本辖区一般、重点和突出的环境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5日前,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9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其他各项专项执法行动,按照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方案的要求组织进行并上报情况。

(三)督查阶段(10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做好迎接省、市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认真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土规定,有效解决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等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理力度;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环保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月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督办检查。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省已经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过去挂牌一直未摘牌的企业,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全县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四)严格追究责任。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 加强舆论宣传。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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