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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学考试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年度费用一次交清。新生注册后发四川光华学院学生证及校徽。

第二条 新生进行体检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办理离校手续,自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除名处理。病离学生两个月内可达健康标准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可参加考试。两个月以上不能痊愈者,将不保留学生资格。凡病退和作自动除名学生其所交费用,按实际情况结算。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期开学时,凭学生证到财务交费,然后凭校财务有关证明到班主任处报到、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评卷采用百分制,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试卷毕业时进行总复核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有关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 缺做本课程实验课四分之一者; (3) 缺交本课程作业三分之一者。

教务处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向学生宣布不得参加考试学生名单。根据学生表现和补做情况,可适当考虑是否给予补考。课程实验、作业均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做无效,抄袭作业以缺交作业论处。

第六条 学生本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可根据上级和学校安排参加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可转入自考长线考试。

第七条 凡已通过长线自考考试的相同科目,凭单科结业证书可免考。

第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按《考试考籍管理办法》和《违纪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转专业

第九条 学生录取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但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或个别学生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或今后找工作的需求,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但必须参加所转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相同的课程已有考试成绩的可免考)。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办理,并征得省自考办同意方可生效。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休学,可保留一年学籍,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级。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五、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但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意外伤残,不能参加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三条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者,学院取消其学籍,退学后的一切问题,概由本人负责。

六、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采取鉴定办法,每学年度作一次个人总结,然后由班主任作出品德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严格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每缺一天按旷课八学时计。上课自习无故不来者,均按实际所缺学时计旷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两次计旷课一学时。

(3)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若生病或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应交验有关函电、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存于教务部。凡伪造证明,均以旷课论处,并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学生请假权限:

a.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报学生管理部备案; b.请假二天至三天,由学生管理处批准;

c.请假三天以上者,由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返校上课,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返校需办理续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论处。凡请假(含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不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4)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a.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b.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c.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d.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e.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受表彰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a.警告;b.严重警告;c.记过;d.留校查看;e.勒令退学f.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纪律,按《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其所在单位通报。

八、毕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有正式学籍,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由省自考委、四川光华学院签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文凭,本科合格毕业生通过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光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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