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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测绘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5: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6章测绘标准化 6.1测绘标准化管理 6.1.1测绘标准的概念和特征

1.标准的基本知识

1)标准的概念及属性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成果,是标准化系统中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标准化学科中最基本的术语和概念。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者特性的文件。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为“标准是得到一致(绝大多数)同意,并经公认的标准化团体批准,作为工作或者工作成果的衡量准则、规则或特性要求,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文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

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属性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由法律规定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叫非强制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也是在行业标准代号后加个“T”字,如“JB/T\',即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字即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如“CH 5001-91”即为测绘行业强制性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2)标准的层级

按照标准所起的作用和涉及的范围,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和级别。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通常将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4个层次。各层次之问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其他国际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目前主要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U)、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批准和发布的。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是被ISU认可并列人《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的一些国际组织,其制定、发布的标准也是国际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积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2)区域标准.区域标准是由某一区域标准化组织或区域标准组织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GB 3935.1-96)中规定的定义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全过程。

198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标准化的定义为:针对现实的或潜在的问题,为制定(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其目的是在给定范围内达到最佳有序化程度。ISO在公布这个定义的同时,作出了如下两点注释:①制定是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活动;②标准化的重要作用是改善产品、生产过程和服务对于预定目标的适应性,消除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协作。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以及各种定额、规划、要求、方法、概念等,都可称为标准化对象。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

2.测绘标准的概念和特征

1)测绘标准的概念

测绘标准一是针对性很强的技术标准,具体是指对测绘活动的过程、成果、产品、服务等,针对一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规格格式、精度指标、管理程序,从设计、生产、检验、应用等方面所制定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定。测绘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按照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测绘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随着测绘科技的发展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测绘标准化的工作内容已经渗透到地理信息领域。根据《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在地理信息领域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在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相互渗透、相互补充,逐步形成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体系。

2)测绘标准的特征

(1)科学性。任何一种测绘标准都是运用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并在长期科学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概念性规则和规定,即符合常规测绘生产需要,又兼顾测绘新技术应用与发展并被大家遵守,因而测绘标准具有科学性。

(2)实用性。测绘标准是测绘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因而测绘标准必须具有实用性,才能被普遍遵守,实用性是侧绘标准的基本特性. (3)权威性。测绘标准的立项、制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标准化机构组织实施,测绘标准的发布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进行,测绘标准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学科或者专业理论进行延伸和推广,因此,测绘标准一经发布便具有权威性。

(4)法定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细则以及测绘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测绘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测绘标准,因而使测绘标准具有法定性。

(5)协调性。不同的测绘标准涉及工序不同、专业不同,而测绘成果具有兼容性、协调性,必然使测绘标准要具有协调性,各相关测绘标准必须保持协调一致,才能被各个专业共同遵守。 6.1 .2测绘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1测绘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一般指制定一项新标准,是指制定过去没有而现在需要迸行制定的标准。它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来制定的,因而它反映了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标准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反映了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水平。

一个新标准制定后,由标准批准机关给定一个标准编号,同时标明它的分类号,以表明该标准的专业隶属和制定年代。

1)测绘国家标准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国家标准: (1)测绘术语、分类、模式、代号、代码、符号、图式、图例等技术要求。

(2)国家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和深度基准的定义和技术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e: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实现、更新和维护的仪器、方法、过程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公众版地图及其测绘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4)基础航空摄影的仪器、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用于测绘的遥感卫星影像的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6)测绘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2)强制性浏绘标准

测绘国家标准及测绘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情况应当制定强制性测绘标准或者标准强制性条款: (1)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2)建立和维护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测绘与更新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4)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生产和认定。

(5)测绘行业范围内必须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码、生产与检验方法等。

(6)需要控制的重要测绘成果质量的技术要求。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内容及其技术要求。

测绘行业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相违背,测绘地方标准不得与测绘国家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相违背。

3)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测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测绘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 (3)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及有关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4)测绘标准的分类

截至2012年2月,我国现行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共201项,其中国家标准89项,行业标准106项,指导性技术文件6项,具体分类数目见表6-1 。

表6-1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分类统计表

(1)定义与描述类.定义与描述类标准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的相对确定的定义与描述,使得标准化涉及的各方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达到对地理信息相对一致的理解,从而促进对基础地理信息的共同理解和使用,保证测绘成果共享。这类标准属于基础性标准,使用面广,通常被其他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所引用。定义与描述类标准共7个小类,标准总数预计约63项,现行标准42项。基于地理标识的参考系统、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影像要素分类与代码、三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词典、航天影像和航空影像数据要素词典、公众版地形图图式、电子地图图式等标准都属于定义与描述类标准。

(2)获取与处理类标准。获取与处理类标准是以测绘和地理信息数据获取与处理中各专业技术、各类工程中的需要协调统一的各种技术、方法、过程等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等的方法、过程、行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进行确定和约定,从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产品获取与处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产生的误差得到必要控制,保证测绘成果、地理信息数据和产品的质量。获取与处理类标准共包括11个小类,标准总数预计约234项,现行标准99项。现行的获取与处理类标准主要集中于大地测量、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光学航空摄影、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编绘、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如《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测量外业电子记录基本规定》K1:500,1:1 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1:500,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地籍测绘规范》等都属于获取与处理类标准。

(3)检验与测试类标准。检验与测试类标准是为检验各种测绘和地理信息产品(成果)质量,以检测对象、质量要求、检测方法及其技术要求为对象制定的标准.检验与测试类标准共包括5个小类,标准总数预计约54项,现行标准28项.如《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公开版地图质量评定标准》《地理信息质量原则》《光电测距仪检定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型接收机检定规程》等都属于检验与测试类标准。

(4)成果与服务类标准。成果与服务类标准是为保证测绘与地理信息产品(成果)满足用户需要,对一种或一组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产品应达到的技术要求作出规定的标准。成果与服务类标准共分5个小类,标准总数预计约53项,现行标准26项。现行的成果与服务类标准主要集中在地形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基本产品方面。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数字地形图产品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 000 ,1:10 000,1:25 000,1:50 000,1:100 000数字高程模型》等都属于成果与服务类标准。

(5)管理类标准。管理类标准是以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成果管理、归档管理、认证管理为对象制定的标准。管理类标准共包括4个小类,标准总数预计约28项,现行标准8项。《测绘技术设计规定》《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等都属于管理类标准。

2.测绘标准的发布

1)测绘标准的发布

按照《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属于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属于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编号、发布。

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及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1)强制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xxxx(顷序号)一x xxx《发布年号) (2)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编号: CH/Tx x x x(顺序号)一x xx x(发布年号) (3)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号: CH/Z x xxx ( y顶序号)一x xx x(发布年号) 测绘地方标准的发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测绘地方标准发布后30日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等。

强制性测绘标准及标准强制性条款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被强制性测绘标准引用的,也必须强制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测绘成果或者地理信息产品,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发布和使用。

测绘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和推广测绘标准,并应当在成果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2)标准的复审

测绘标准的复审工作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测绘标委会实施。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1)不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

(2)相关技术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3)标准实施过程**现重大技术问题或有重要反对意见的. 测绘国家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3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标准或者撤销。

测绘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结论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测绘行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复审结论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批。对确定为继续有效或者废止、撤销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公告;对确定为修订、转化的,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修订。

6.1.3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

1.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概念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是在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内,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技术规则,并发布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全过程。

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制定、修订,并对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保障标准化工作依法实施,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标准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做好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职责

1)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标准化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测绘标准化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家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建立测绘标准体系。

(3)组织实施测绘国家标准项目的制定、修订和标准复审。

(4)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和复审测绘行业标准和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5)负责测绘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工作;归口负责测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标准化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2)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测绘标准化规划、计划。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测绘地方标准项目。

(4)组织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测绘标准的实施。

(5)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3测绘法对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规定

《测绘法》对测绘标准化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浏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浏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

范和标准《测绘法》第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测绘技术规范是测绘标准的一种,是对测绘产品的质量、规格、形式以及测绘作业中的技术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

2)国家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测绘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统一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从而为统一大地测量成果数据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精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国家墓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在其他章节中将详细阐述。

3)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

《测绘法》第二十条规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根据《测绘法》的规定,从事工程测量和房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4)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根据本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一是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二是这些数据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是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不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测绘计量管理

计量属于测量的范畴,也可以说计量是一种特定形式的为使被测量的单位量值在允许范围内溯源到基本单位的测量。测绘计量是实现测绘单位统

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指以测绘技术和法制手段保证测绘量值准确可靠、单位统一的测量活动.测绘计量标准是指用于测量器具检定、测试各类测绘计量器具的标准装置、器具和设施。测绘计量器具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传递量值的测绘工作用仪器、仪表和器具。

6.2.1测绘计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国家测绘局颁布了《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计量监督管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本节重点叙述计量检定、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计量校准在其他章节中说明。

1.对计量检定的法律规定

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用于保障量值溯源和准确传递而进行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为加强对计量检定活动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规定。

1)对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侧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测绘计量器具检定,应执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对没有正式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或自行编写检校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

2)对强制性检定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屯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对周期检定的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 (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方可开展检验。

(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向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定中提供作为公证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3.对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规定

1)法定计量检定人员的资格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书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2)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6.2.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测绘局2007年颁布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的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3)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5)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 (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聘用合同复印件。 (5)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必须通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

1)中请人初次中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资格考试的科目

(1)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2)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2)申请增加侧绘计量检定项目考试的科目

(1)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相应的侧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结果,由组织考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3.发证

组织考核认证的侧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进行登记造册。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应当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4.监督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检定数据的;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3)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卖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测绘计量检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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