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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知识题目提炼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3: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用知识复习题库 第一节 绪论

1、道德就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人和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2、社会主义道德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的社会道德。

3、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

4、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5、2006年,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

6、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具体形式体现的,其中社会公德是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集中表现,家庭美德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7、人类社会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大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

8、道德规范是做人的准则,规范个人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9、法律规范是保障个人和社会正常秩序的第二道防线。

10、从产生、发展来看,道德要比法律的产生早得多,而且最终将替代法律,成为唯一的行为规范。

1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

12、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的褒贬、人们的良心以及教育感化、典型示范等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来进行调控的。

13、从道德和法律的作用来看,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4、职业道德是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符合自身职业特点的职业行为规范,是人们通过学习与实践养成的优良职业品质,它涉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15、职业道德的特征为:行业性、广泛性、实用性、时代性。

第二节职业道德与企业的发展

1、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经营之道、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企业目标、企业作风、企业礼俗、员工科学文化素质、职业道德、企业环境、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形象等的总和。

2、企业文化的主要内容:企业环境、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价值观、企业经营之道、企业目标、企业作风、企业礼俗、企业职工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企业职工职业道德、企业形象。

3、企业环境是企业职工赖以工作和生活的硬件条件、设施。

4、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企业部门或全体职工必须自觉严格遵守的公约、守则、纪律等。

5、企业价值观是企业职工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和经营管理中,在企业领导集体引导下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心理趋向和文化定式。

6、企业经营之道是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经营方针和经营战略。

7、企业目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预计达到的行为结果,分为长远的终极性目标和短暂的过渡性的国内工具性目标。

8、企业职工职业道德包括职业观念、职业感情、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良心、职业作风等方面的内容。

9、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的综合表现,其本质是企业信誉。

10、企业文化的功能和价值主要有自律功能、导向功能、整合功能、激励功能。

11、职业道德对职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具有推动作用。

12、职业道德是通过协调工同事关系、职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达到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13、在企业中,职工与工同事、领导之间是和谐、融洽、默契的关系。

14、职业道德的作用: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可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摆困难,实现企业阶段性的发展目标,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创造企业著品牌。

第三节职业道德与人自身的发展

1、爱岗敬业是对社会大力提倡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是国家对人们职业行为的共同要求,是每个从业者应当遵守的共同的职业道德。

2、爱岗敬业的具体要求:树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技能。

3、职业责任是指人们在一定职业活动中所承担的特定的职责,它包括人们应该做的工作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

4、职业责任是由社会分工决定的,是职业活动的中心,也是构成特定职业的基础,它往往通过行政的甚至法律的方式加以确定和维护。

5、职业技能也称职业能力,是人们进行职活动、履行职业责任的能力和手段。它包括从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业务处理能力、技术技能以及与职业有关的理论知识等。

6、职业责任是企业和从业人员安身立命的根本。

7、职业技能是发展自己和服务人民的基本条件,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是爱岗敬业的基本表现。

8、诚实守信的具体要求是:诚实劳动、实事求是,不讲假话、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创造名牌产品。

9、企业的生命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

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

11、服务群众就是要树立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谋利益。

12、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必须树立服务质量第一的观念,要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13、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共产主义道德的一部分。

14、节约型社会就是要在社会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15、《宪法》明确规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6、职业规范包括岗位责任、操作规则、规章制度等。

第四节烟草行业供共同价值观

1、烟草行业的共同价值观是国家利益之上,消费者利益之上。

2、烟草行业的共同愿景是责任烟草、诚信烟草、和谐烟草。

3、烟草行业的共同使命是报效国家、回报社会、成就员工。

4、烟草行业的行业精神是宽容开放、改革创新、敬业奉献、自律自强。

5、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

6、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跟本利益。

7、烟草行业“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的核心,就是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8、烟草及其制品是特殊的商品,国家对其实行“寓禁于征”的高税政策。

9、“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意义:

(1)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3)是烟草行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 (4)是烟草专卖立法的根本宗旨;

(5)是烟草行业解决“提高效率”、“注重自律”的思想基础。

6、践行“两个至上”共同价值观的具体要求:

(1)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行业利益的关系; (2)正确处理国家专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3)正确处理产业发展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4)正确处理树立行业共同价值观与确立员工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1、烟草专卖品包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2、

3、

4、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卷烟是指用各种烟叶均匀混合切成烟丝,以卷烟纸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 雪茄烟是指用晾晒烟叶或烟草薄片为包皮或各种棕色卷烟纸卷制的烟芯以晾晒烟为主,具有雪茄香味的烟草制品。

5、

6、

7、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复烤烟叶指对初烤烟叶再次烤制的烟叶。

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8、

9、卷烟纸是指用植物纤维或其他无毒的化学纤维制造而成的,用以制造卷烟的纸质品。 滤嘴棒是指用烟用丝束等材料制成的,用以接装在卷烟上形成滤嘴卷烟的圆形棒制品。

10、烟用丝束是指使用无毒的化学纤维、合成纤维或其他无毒的、具有过滤性能的物质制成的,用以制造滤嘴棒的束状纤维制品。

11、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及制品再生产过程中的专门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总称。《烟草专卖法》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12、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

13、根据实施专卖的环节不同,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是完全专卖。

14、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于1992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15、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6、《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律,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从此走上依法治烟的轨道。

17、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制度。

18、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19、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与国家对其他方面的许可证制度相比,具有全面、系统、和严密的特点。

20、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2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遵循法定原则、属地原则、先申请原则、分级核发原则四项原则。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算起。

22、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2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4、烟叶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对烟农交售的烟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进行检验、确定等级后,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予以收购的过程。

25、烟叶收购的主体是烟草公司或者是其委托单位。

26、烟叶收购工作的特点是政策性强、季节性强、技术性强、涉及面广。

27、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按国家计划收购原则、按合同收购的原则、按国家标准收购的原则、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的原则。这些重要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是保证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的准则。

28、烟叶价格政策确定后,烟草收购部门在烟叶收购过程中,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坚决制止压级压价、提级提价等违反价格政策的做法。

29、收购站点要加强对烟叶预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烟叶扎把的纯度,确保预检工作质量。

30、烟叶调拨是指具有烟叶经营权的企业之间根据国家计划进行的有关烟叶、复烤烟叶方面的购销活动。按照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流向,分为省际间调拨和省内调拨。

31、烟叶商品的调拨供应计划实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和地级市烟草公司三级管理体制。

32、参加烟叶调拨经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市州级以上烟叶产区烟草公司;参加烟叶加工的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同时具备烟叶网上交易资格的烟草加工企业。不具备上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参与烟叶调拨经营和加工业务。

33、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区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34、储备烟叶的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其存储、支配权限属中国烟草总公司,业务由中国烟叶公司完成。

35、为保证计划的落实和合约的履约,烟叶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购销合同双方必须保证合同的履约。

36、卷烟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国家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开办、分立、合并、撤销实行专卖管理。

37、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生产条件、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其他必备条件的审查。

38、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9、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0、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是指把本企业社会积累和折旧基金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过程。基本建设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四大类。

41、对更新改造项目中更新下来的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淘汰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进行淘汰报废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进行转让、扩散和留用。

42、烟草制品作为特殊商品,其工业生产必须实行计划管理,是国家实现对烟草制品生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3、根据国家卷烟标准,烤烟型卷烟分为

一、

二、

三、

四、五类;混合型、外香型和雪茄型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44、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识。

45、商标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商品,因而它必须具有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46、商标的作用:表明商品的出处、保证商品的质量、起到一种广告的作用、便于消费者购买时鉴别。

47、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志。

48、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特殊规定:

(1) 卷烟、雪茄烟包装下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鲜明、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同时可以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衬托。

(2) 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3) 在商标图案上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4) 根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标识上必须标明烟支数量、类型、焦油含量级、“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句。焦油含量级和警句必须标注在商标标识的同一侧。 (5) 硬条包装的图案用色必须与小盒包装相一致,一名多景的条包包装图案应与其中一个相同,且包装下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申请注册。

(6) 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7) 商标所有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家名称。

(8) 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便变动,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参观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如有增减,必须重新注册。

(9) 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卷烟与雪茄烟的商标标识不能通用。 (10) 各种疗效烟不得使用药物名称作为商标标识或附加文字说明。 (11) 专供出口的卷烟必须标明“专供出口”的字样。

(12) 在卷烟商标上加印卷烟产品条形编码的厂家,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后,再向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在卷烟商标上加印卷烟产品条形编码。

49、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特殊性要求

(1) 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2) 卷烟包装体上所用的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时,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3) 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4)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

50、烟草制品外包装上带有的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和信息应包括以下几点:(1)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2)应轮换使用;(3)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地;(4)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5)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5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自申请之日计算,期满可申请续展,续展期限仍为10年,续展次数不限。

52、广告的特征:一是真实性,二是思想性,三是艺术性,四是法律性。

53、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香烟广告。注:四大场所主要是指场所内,而在场所外是可以做烟草广告的。

54、烟草专卖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5、批发是指再次转售或供生产加工儿出售商品的交易行为。

56、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是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57、烟草制品零售是卷烟零售户将烟草制品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

58、所谓价格即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体现商品与货币交换的比例。

59、烟草专卖品德运输必须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安全、经济“十字”原则。 60、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两者合寄亦限2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61、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62、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使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路管理系统。

63、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雪茄烟、烟丝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出口合同除外)原件应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一起随货同行。

6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到货确认按照“谁订货,谁确认;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 6

5、每次烟草专卖品到货确认最迟要于准运证有效期满后3日内完成。

66、烟草专卖许可生产的基本原则:依法申请原则、择优定点原则、规范生产经营原则。 6

7、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销售对象只有两个:一个是烟草公司,另一个是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68、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销售方式可以用四句话、十六个字做简明概括,即:制定计划、统一分配、签订合同、定额销购。

69、2014年1月1日后,我国取消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有合法的卷烟零售户均可通过正当途径购进外国卷烟,进行外国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70、烟草专卖监督检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二是社会公众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三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1、法律责任是指有违法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

72、烟草专卖法律责任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籍机构和外籍人员)等烟草专卖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和行为规范,构成违法行为所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73、烟草专卖法律责任分为三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7

4、烟草专卖行政法律责任可体现为两种行政制裁方式,一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二是烟草专卖行政处分。

75、在涉及的烟草专卖刑事责任中比较常见的有“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

76、法规即“一法一条例”的规定。

77、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

8、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最基本的先决条件是违背法律义务。

第二节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是基准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是专项法。两者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3、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最直接、最基本的目的。

4、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一个总的目标。

5、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共同签字,并且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保存一份。

6、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7、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使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8、《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分支,而《劳动法》又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它的基本原则又是依据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

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共97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2、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内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2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控,并制订紧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26、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9、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30、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1、《安全生产法》主要体现在四个环节上:(1)所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2)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实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责任追究制(4)实行建设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责任追究制。

32、从业人员享有5项基本安全生产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3、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34、安全生产义务包括:一是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35、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有以下职责:一是应当加强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二是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并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四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有以下职权:一是现场调查或调查取证权;二是现场处理权;三是有权采取查封或者行政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3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8、事故救援体系是实施应急预案的组织保证。

3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2、《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10种,包括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43、《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4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

46、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为:(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47、环境保护制度有:(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三同时”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排污收费制度(6)环境标准制度

48、“三同时”制度是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9、排污收费制度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具体表现。

50、我国现阶段环境标准体系是由四类、两级环境标准所构成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其中,四类标准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两级标准是指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51、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52、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

53、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5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和产品标志的要求。

55、销售者的义务包括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以及查验产品质量及标志的法定义务。

56、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也就是只要产品有缺陷,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57、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58、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制度,即只有因销售者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产品缺陷引起损害的,销售者才承担法律责任。

59、产品质量责任以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来表现。

60、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61、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2、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9个方面: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63、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即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6

4、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2)调节解决(3)申诉解决(4)仲裁解决(5)提起诉讼

65、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6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67、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68、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9、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德生产和存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存储危险品。

71、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存储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存储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3、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用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7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7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应当保存1年。

76、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77、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78、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79、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8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8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8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8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84、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85、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86、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通行证。

87、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线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88、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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