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
一、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人事调动、职称评聘、教师招聘、工程招标、招生招考等方面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不经商办企业, 不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三、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赠送的礼品。
四、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五、不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七、不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八、不参与赌博、嫖娼、卖淫、阅读黄色书刊、观看黄色录像。
九、不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利用职权为自己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十、不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升学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违反上述规定者, 依据党纪政纪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廉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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