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按照本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公司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实施。 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上下班签到表登记,员工到岗及离岗应在上下班签到表上签到签退。 次月月初综合管理部将上下班签到表汇总,上报总经理审批。 员工考勤相关记录作为月度工资、月度绩效工资、半年度及年度效益奖考评核算依据。 员工违反考勤制度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与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工作时间
1、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
六、日休息。按照公司要求原则上员工工作日期间应在公司公寓住宿,不需住宿员工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2、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3、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30分,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3时,下班时间为17时30分。
4、工作时间因公务外出,需向上级领导请示批准,同意后到综合管理部处在公出登记表上登记外出时间,返回后及时告知上级领导同时到综合管理部处在公出登记表上登记公出返回时间。 1
第十一条迟到、早退
1、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17:3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三次的或累计五次的,视为旷工一日。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经核实,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十二条请销假
1、请假最小标准为半天,员工请假一天以下(含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批准,两天以下(含两天)的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2、请假人员归岗上班后1天内须向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销假存档,否则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取得区县级以上医院开据的病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于当日九点前向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请病假,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3、员工必须在病愈归岗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至综合管理部销假存档。
4、病假工资标准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加班存休,病假可调休。
第十四条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物需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公司领导),如实说明原因,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报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需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须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批准。
5、员工归岗上班后应到综合管理部及时销假存档。
第十五条加班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工作日八小时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公司指定事
项确需继续工作,如正常工作计划以外的工作所产生的工作时长。
2、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事先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总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结束后填写加班确认单,经部门经理总监、分管副总核实确认签字后,报综合管理部归档,核计加班。
3、加班应优先调休,确实无法调休的按照劳动法执行。
4、员工申请调休的,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具体调休时间,调休一天的由部门经理总监审批,调休两天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调休三天以上(含三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年假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享受每年5个工作日的年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原则上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但如工作需要无法在本年度休假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另行休假。
第十七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交综合管理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八条产假
1、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0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男方26周岁以上、女方24周岁以上为晚婚)的增加30天产假。
2、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已婚女员工休产假前需持有医院证明,经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批,方可休假。
4、已婚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15天。
第十九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子女)死亡,申请丧假,可休假3天;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1天。
2、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批1至3天路程假。
3、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应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旷工
1、员工未经直属领导(部门经理以上)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在岗期间中途离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如打牌、酗酒等行为),均视为旷工,最小矿工单位为半天/次。
2、每旷工一日者,扣发三日工资;当年度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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