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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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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学校小卖部(商店)的经营行为、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教学和生活配套服务、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晋县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应本着依法经营,保证质量,注重安全,服务师生的原则进行经营,要以安全、卫生、健康为中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设立学校小卖部(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占用国有资产场地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销售食品的,须同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还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工商、消防、卫生、环保和房屋管理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准入制度选择承包人(承租人)。

第六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七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商品的价格按国家有关物价法规规定执行,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小卖部商品价 1 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零售价格,同时接受校园师生监督投诉。

第八条 学校自营利润、承包(租赁)费应按规定单独建帐、入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严禁坐收坐支或变相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实行承包(租赁)的,学校必须与承包(租赁)人签订承包经营(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学校对小卖部(商店)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小卖部(商店)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

(二)禁止小卖部(商店)出售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校日常管理、不利于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商品。

(三)与小卖部(商店)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建立严格的小卖部(商店)管理制度,并督促小卖部(商店)在经营场所公示;

(五)以方便师生为原则,明确规定小卖部(商店)的营业时间,并要求小卖部(商店)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

(六)定期组织人员对小卖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对监督检查结果本系统及时通报。

(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校园师生和家长对小卖部(商店)的监督。

(八)督促小卖部(商店)匹配消防设施和组织学习食品安全常识,并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对;

(九)加强对进出小卖部(商店)运货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小卖部经营者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坚持商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商品,所采购的商品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明如发票,合格证等;

(二)不得售卖无“QS”标识商品、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销售散装食品、自制熟食,以及违禁违规物品;

(三)不得超出营业执照核准范围经营;

(四)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制度及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经营者、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定期体检、文明服务,患有传染病性疾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

(六)做好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售出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卫生;

(七)商品存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室内应通风干燥,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

(八)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小卖部(商店)不得住宿或用作其他用途;

(九)保证进货车辆的安全行驶。

3 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治校和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小卖部(商店)的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小卖部的经营者对学校小卖部(商店)的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所属学校的小卖部(商店)实施监督管理,可联合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对小卖部(商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小卖部(商店)的管理。对师生满意率低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经营的小卖部(商店)要及时通知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更换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人员应按规定处罚。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经营者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小卖部(商店)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瞒报、虚报情况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小卖部(商店)”是指在学校校园区域内设立的小卖部(商店),包括校园内设立的以及毗邻校园、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学校的小卖部(商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专指宁晋县教育局管辖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所有民办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学校小卖部

学校小卖部

多功能厅小卖部管理办法_

学校小卖部管理制度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学校小卖部承包合同

宁晋县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
《宁晋县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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