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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2 12:00:5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呆账核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的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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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XX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律师事务所受刘明坚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刘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来看,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不属合同诈骗犯罪,本案犯罪嫌疑人刘应属无罪,贵局应予以撤销案件。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收受对方当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后逃匿的。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客体特征:本罪所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

(二)客观特征:从本质上讲,合同诈骗罪属诈骗犯罪的范畴。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特征: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由此可见,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是要把握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第

(四)项“收受货物后逃匿”这两个关键特征。

二、刘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根本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司法实践中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合同,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一是行为人的供述;二是根据证据事实进行推定。根据审判实践,必须以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的原因分析、标的物(货物)的处置情况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本案中刘从2007年年终开始于明通数码城租赁档口经营手机,先后投入资金几十万元,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刘从2007年年终经营手机销售,与供货商协议先供货后结款,一直陆陆续续支付货款;从现有证据来看刘支付了供货商的大部分货款,现拖欠的货款也是几年经营中累积下来的,是刘支付了供货商的部分货款后形成的拖欠款;而且2009年春节后手机销售市场因市场因素萎缩,刘的手机生意经营出现亏损,从2009年6月份起,其他供货商停止供应手机给刘销售,刘继续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偿还供货商的货款,并向他人借款偿还。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不但要支付租金、人工费、水电费,偿还供货商的货款的可能性会降低,不得已刘才于9月4日关闭档口,将全部样机都归还供货商,并要求其父亲刘明坚代为偿还供货商的货款,刘父亲刘明坚陆续代其偿还货款12万多,其中部分款项为刘打工之收入所偿还。如果刘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根本无须偿还货款?可见,刘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4、标的物即货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供货商货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货物的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货

物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变卖后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而本案中刘取得供货商的货物以后,全部用于销售,贷款也用于支付供货商,没有证据证明刘将货物或货款藏匿、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或携款潜逃。而且在刘弃店逃离之时,也没有带走档口的货物或货款,样机全部归还原供货商。

5、从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的原因分析。从刘及其家属、客户反映的情况,可以证明,刘经营的档口之所以拖欠供货商的部分货款,主要在于整个手机市场于2009年春节后,因各种因素影响萎缩,还有刘的客户拖欠货款未予偿还,导致经营亏损,刘经营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是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从以上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的几个方面综合判断,可以认定,刘拖欠供货商部分货款,仅仅是一个合同纠纷,林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三、刘没有“收受货物后逃匿”,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第(4)项规定的法律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第

(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此规定是指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后将货物隐藏、转移或将货物低价变卖后携款逃匿的行为。具体到本案:

(一)刘收受供货商的货物是存放在档口用于销售,货款用于支付供货商货款。没有证据证明刘离开时隐藏、转移货物或将货物低价变卖携货款的行为。

(二)刘是因档口经营亏损,供货商逼要货款,无法经营,且人身安全受到供货商的威胁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下弃店离走。

(三)现有证据证明,刘离开时没有带走供货商供应的货物,或货款,离开时余货存放于档口,样机均归还原供货商。

综上三点,刘弃店逃走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第(4)项中规定的“收受货物逃匿”中“收受货物”的行为。

同时,刘弃店逃走行为也不构成“逃匿”,其理由是:

(一)刘弃店逃走的原因:一是档口经营亏损,每日只有几百元营业款,而且还要继续承担租金、人工费、水电费、管理费等;二是供货商逼迫刘要货款,有些供货商还要打刘,刘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三是刘再无资金追加投入,实在是没有法,走投无路才弃店逃走。

(二)刘离开档口前已叫其父亲刘明坚及姐夫借款代其偿还货款12万多,并承诺肯定付款,只是需要时间,打工的收入都会用于还款。

(三)刘离开后并未离开深圳,直至12月份才离开深圳到广州打工。手机打不通的原因并非刘故意停机,而且手机被盗,补办SIM卡需要密码,而刘忘记密码,无法补办。

综上,刘弃店离开以后的行为表明,刘的行为并不构成“逃匿”。 另外,虽然明通商场的很多人都称呼刘为“刘佐龙”,实际上该名字为其读书时所用,“佐”为其辈序名,但其所用的名片和银行帐户均为刘,并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综上所述,无论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行为上看,刘的行为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即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而是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及时给付对方全部货款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案件为盼。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刘

辩护人: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洪钢城律师

2010年8月9日

推荐第3篇:法律意见书

关于涉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

的辩护人。我们在询问案件的相关知情人,会见本案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错误,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证据的真实性存有严重疑问,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

综上,《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十分严重的疑问,不具有证明力,应不予采信。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不能排除以上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既不能证明有捏造事实或理由欺骗的行为,又不能证明因受到欺诈的事实。因此,《起诉意见书》中控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罪

二、本案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愿意偿还借款,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书证证明,交付的钱款为借款,二者之间是基于民事借贷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本案的书证,本案所涉的款项性质为借款,属于民事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六、本所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本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本所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

的全部案卷资料复印件,且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案卷材料、副本材料一致,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不代表本律师对本案的最终答辩和辩护意见,且仅供参考。

律师: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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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所简介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由成立于八十年代的国办律师事务所改制而来。二十多个春秋以来,我们坚持以“务精、业广、人立、名信”为宗旨,以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为目标,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广东地区大规模、具专业性强的综合律师事务所。

我们拥有执业律师超过25人。我们的律师均毕业于著名大学的法律本科,取得法学学位。其中多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1人出国留学取得英国法学硕士学位,能直接使用英语进行法律服务,2人取得大学法学副教授或高级律师职称。我们的律师团队由法律基础扎实、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素质、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组成。我们的工作资历、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都深得客户嘉许。

我们拥有众多专业、务实、经验丰富的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他们的努力工作使本所的法律服务更有效率。

本所在顶级写字楼-佛山金融广场7层自置全层近千平方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场地先进、现代、舒适。办公程序从立案、审批、服务跟踪、质量控制到法律文档打印和结案归档实现全信息化、实时化、流程化。本所的行政事务、企业形象、客户关系等按照四十八项规章制度进行科学管理。

我们实现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服务模式,成立了企业事务部、刑事部、民事部、房地产部、海事海商部、涉外法律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事务部等几个主要业务部门。

本所律师的业务辐射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巴基斯坦、西班牙。我们有能力承办金融、国际贸易、房地产、公司法、海事海商、保险、普通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参与、策划政府部门的职能规划和管理、进行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公司成立、转制、合并与兼并、项目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担任法律顾问、法律知识培训等非诉讼事务。多年来我们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专业水平在服务对象中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我们积极参与社会公众和行业管理事务。本所主任关仕平律师先后被公选荣膺佛山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6位律师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委员会工作机构,13名律师担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职务,多名律师分别获聘禅城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禅城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佛山市首批法律援助专家顾问组成员和佛山市、禅城区普法讲师团成员。

作为实力强大的综合法律机构,我们历年得到各级主管机构或专业机构颁发的荣誉奖项,包括获得“全省教育整顿先进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先进党组织”、“佛山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佛山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禅城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禅城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的优势在于专业、高效、团队运作。我们竭诚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解决方案。

XXX:

广立信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就你与 XXX等人因宅基地引起伤人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XX村民小组情况说明书。

2、XX老人代表证明书。

3、XX公安局信访答复意见书。

4、原告身份证。

5、医院病历、出入院记录;

6、身份户口证明材料;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事由

原被告宅基地纠纷,被告打伤原告。

四、法律及个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被告打伤原告,被告应依法承担: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关于二处祖屋产权纠纷问题,本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遇到的往往不全是法律问题,家族成员因宅基地之间的纠纷,通常会出现下列情况:如果通过诉讼,法院法官对类似纠纷认知各不相同,会存在适用法律及自主裁量权问题,不管是那种判决,那只是治标,都会加深原被告之间的积怨,违背和谐社会之根本。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争议没得到有效解决。现阶段势力较强一方会在争议的宅基地中的一处强行基建,但另一处依惯例会搁置争议,也就是暂时闲置,双方的积怨会同样加深。待双方经济、人口结构等所谓势力对等时,将来一天引爆会产生不可遇测之后患。唯有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这是现阶段比较好的处理方式。由于双方积怨多年,单凭让双方自行协商可能性不大,建议请求政府组织乡村组三级派人参与,另需一名有威望长者(非常关键)主持公正、公平、依法且尊重乡风民俗。促使双方适当让步冰释前嫌。把矛盾解决,同时把将来的不可遇见的危险消化。从根本是解决问题,这就是治本。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给下一代有智慧的思想的人去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您的陈述和您提交的相关材料。你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您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李德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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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B事业单位: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受贵单位之委托,就贵单位“是否应当行使股东权利以及怎样行使股东权利”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案)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本律师意见书。 出具本律师意见书的贺旭飞律师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有资格以执业律师的身份,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贵公司提供的各份文件的复印件,依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出具本律师意见书。 本律师意见书以本意见书出具当日有效的我国法律为限,但不排除与本法律意见书阐述的内容存在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定有尚未查询到的可能,假设这些尚未查询到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对本意见书内表达的意见一概没有影响。

我们在审阅上文所述各份文件资料时,均是基于以下假设:

1.所有文件资料的署名、印鉴和图章都是真实的,提交我所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都是一致的;

2.所有文件资料所陈述的所有事实都是确实存在的;

3.所有文件的各方的签字缔约人,均是有权或者获得合法授权而签署的。

一、为出具本律师意见书,我们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给我们的以下列出的各份文件的复印件

„„

二、本案涉及的当事人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 2.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3.B事业单位

4.C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5.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

6.E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

三、商贸公司的基本背景资料

1.湖北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9730万元,目前每年参加工商年检。

2.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属于发起设立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了公司的9730万全部股份。

3.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有5个股东:A公司、B事业单位、C 公司、D公司、E公司。

4.湖北某商贸股份公司尚有部分优良资产,土地和投资股权,但同时也负债,尚未出现资不抵债。

5.B事业单位从未参加过该股份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从未获得公司分红。

四、本案中商贸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

1.A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300万元,占股44%,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2.B事业单位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占股30%,有验资出资到位的报告,也在工商部门查到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3.C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D有限责任公司实物出资价值人民币400万元,占股4%,此股权属受让获得,原始出资人虽然有验资出资到位报告,但在工商部门查不到实物出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原始出资人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E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人民币1630万元,占股17%。该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虽然有验资出资全部到位报告,可能有部分货币未实际出资。

五、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利弊分析

1、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有利于控制实际有效运营,实现股权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经营恰当,管理有效,实现商贸公司盈利,还可以取得股东红利,为自己赢得一定的额外投资收益;其次如果进入公司后,公司日渐渐衰退,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作为控股股东,也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资产,保持公司资产不当流失,即使将来公司解散,在公司有财产可分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作为控股股东的一方分得应该所分的财产,将自己的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但不利之处在于,由于委托方现占公司股份只有30%,没有绝对控股权,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容易被其他大股东边缘化,因此实质进入到实质控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即使取得实际控制权以后,由于公司现处于亏损状态,要想使公司扭亏为盈需要有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有一个懂得经营管理的人才,而这一点委托方是否有这样的人选,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公司的现状有利于保持持股股东的地位,拥有公司高层领导的推选权,而且对公司经营不需要作出更多人力资本投入,而且由于贵单位的出资已经到位,也不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因此,即使公司面临破产,公司也没有必要承担因出资不实而带来的继续补足出资的责任风险。但是,维持现状的不利之处在于,虽然贵单位拥有一定的股份,但一直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不甚了解,一旦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容易造成对自我利益的损失,不利于保护单位资产;其次,由于单位长时间为未参与管理,如果公司出现资产转移的情形,单位也无从知晓,因此维持现状的不利就在于无法保护公司现有资产。

3、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公司将会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其有利之处在于完全脱离与商贸公司的关系,清理贵单位的不良资产,其股份转让所得仍可为贵单位获得一笔收益;不利之处在于如果现在将股份转让出去可能无法达到贵单位出资时候的数额,而且与出资时候的数额相比相距甚远,更有甚者由于找不到合适的买者,造成股份难以出售。

六、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1.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首先,派人进入公司管理层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按照现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有股东大会选出,因此要想在公司管理层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在股东大会中获得足够的选举权,而贵单位只占公司股份的30%,难以形成多数表决;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二:一是联络其他股东,以期获得其支持和帮助,在股东会中形成多数表决权;二是通过购买其他股东的股份扩充自己的股份,使自己拥有足够的多数表决权,然后再以绝对表决权进入公司管理层。其次,派人进入公司之后维持公司的稳定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管理经营,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不甚了解,要想进入公司后顺利的掌控公司显得十分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现拉拢公司现有主要管理人员,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逐步更换公司部分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然后再采取股东会议的形式,更换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2.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如果维持公司现状,最大的困难在于无法保持公司资产的稳定和不被挪用,由于贵单位长期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在公司实际管理中也没有一席之地,因此无法保证其它股东不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贵单位无法对公司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派人进驻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或者联合其它中小股东选举新的董事长,或者待发现公司不当处理公司资产,侵犯自身利益之后,采取股东代表诉讼的方法撤销公司所做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利益。

3.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的办法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的困难在于转让股份的困难,由于公司经营不散,公司日渐衰落,因此难以在市场上找到愿意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者,即使找到可能与刚开始贵单位的出资额相距甚远,造成贵单位的资产损失。解决办法就在于先暗中调查有哪些股东打算获取公司的控股权,然后通过其它人传出贵单位想出卖公司股份的消息,最后与该股东谈判,讨价还价,以恰当的价格转让贵单位手中的股份。

七、贵单位实质进入(维持、退出)实施本方案的注意事项

1.贵单位实质进入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实质进入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现实资产,以及充分获取公司的财务资料,以全面掌握公司的状况,贵单位的实质进入做好铺垫;二是要充分了解现在公司股权分布状况,到工商局查看公司股权的备案以及部分股东破产后的股权被分到谁手中,有没有出现股权分割的情况,总之,要找到公司股权的实际拥有人;三是要做好与其他股份持有人进行长期的谈判准备,建议同时与多位股东谈判,把重点放在最想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上。

2.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实施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维持湖北商贸股份公司现状应注意一下几点:一是要充分关注公司动态,尤其关注公司资产流转状况,对有公司暗中转让公司资产的情形要格外警惕;二是要尽可能参与公司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或在公司中留有比较信任的员工,以期掌握公司最新动态;三是要保持与其它股东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当遇到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可以联系其它中小股东共同维护自身利益。

3.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贵单位退出湖北商贸股份公司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到恰当的合作伙伴,尤其是对公司的资产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并与之进行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二是保证现有股份的完整性,保存好重要的股权凭证、验资报告以及工商部门出具的有实物出资的清单的备案登记资料。

本律师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参考,其律师建议并不一定完全正确,难免有一些尚未考虑周全之处,故仅供贵公司领导决策之参考。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号:A20094201060691)

执业律师 (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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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司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对我部门要求协助以某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内容及相应意见如下:

一、前提条件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

1.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2.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二、程序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合法的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按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员违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形成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

2.工会提出意见;

3.用人单位研究工会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4.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备案,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风险

首先,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如果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依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保证解除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即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经民主程序或未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程序合法,否则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将处理结果通知劳动者时,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否则将可能导致处理结果被依法撤销。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五、建议

建议人力资源部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先明确所依据的规则制度是否有效,并明确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则制度。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我司才可以无负担的行使该权利。如果前两项条件不能被同时满足,则建议不要行使该权利,而应采取要求劳动者自愿请辞的策略,这样可避免产生劳动仲裁或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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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关于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

与周婵房屋、场地租赁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水矿股份非诉(2014)第4号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

我部门对你部门与周婵将要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商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国资通法规[2012]15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部的审查情况提出分析报告并提供相应法律意见如下:

一、法律分析 1.合同主体不适格。

(1)合同的出租方为“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后勤事务管理部”,按照《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只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是适格的签约主体。《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后勤事务管理部属于管理部室,不是法人主体,不具有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承租方为自然人,无法以个人的名义独立对外经营。应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独立对外经营。

2.合同内容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符。本合同名义上虽为租赁合同,实质上仍然是承包合同的内容。而此种承包是法律上

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不允许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容易出现问题。

(2)合同租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合同第六条“租赁期间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由乙方经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合同承包期限过长。本合同承包期5年应改为1年,1年期满后如有意愿再续租。

(4)合同争议方式约定不明确。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终订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地点,将此条其改为“…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工资分配相关内容属于承包经营的内容,建议删除。

二、财务分析

1.乙方投入资金、资产的帐务处理问题

乙方投入150万元新建“环保线”和投入资金对甲方的场地、道路进行平整、现有部分安检设备、业务办证厅进行改造和更新的资金,从确认投资的要件来看,不符合投资者投入的法律形式,无法确认投资主体,不能确认为投资款。

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依据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投入资金对甲方的场地、道路进行平整、现有部分安检设备、业务办证厅进行改造和更新。(改造方案需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如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乙方投入的资金只能以甲方名义取得发票并纳入甲方,收取的款项账务上只能体现向乙方借款,挂其他应付款。

2.债权债务风险

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六枝多经分公司是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发生的安全、环保、行业监管等经营风险法律主体是股份公司,虽然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但是在任何对外法律事项方面,都不能改变股份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其发生的任何法律风险仍由股份公司承担。

3.租赁期间员工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费问题

如乙方以六枝多经分公司及六枝特区水矿顺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因六枝多经分公司是股份公司分公司,乙方其实是以股份公司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因此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承担主体均为股份公司。租赁期间乙方安置或吸收六枝多经分公司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应延续股份公司的员工处理。新增资产的同时新增员工的劳动管理处理可以有两种方式:①吸收为水矿员工按股份公司的员工处理,②新增部分员工通过劳务公司委派按劳务费列支并索取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只能适合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但从租赁

法律意见书

水矿企管部

合同来看5年的承包期,部分岗位可能会不适用劳务派遣的规定。且出租人撤走后,新增员工如何安置对股份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三、建议

合同提及的“租赁”模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由于股份公司一直在为整体上市工作努力,而该种模式将会导致上述法律审查、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存在的一些比较重大的影响,将会给上市申报审查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我部针对该项目提出另外两种方案,供你部参考,具体如下。

(一)方案一——车间租赁模式

该模式为:对方投入资金和资产,以出租人名义搭建环保线购买设备投产,所有资产发票主体为股份公司,产权权属为股份公司,待建成投产后,由出租人出租,收取租赁费。承租方以自己名义独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后,承租方撤出,全部资产归股份公司所有。

优点:车间租赁模式避免了因生产经营主体问题引起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也避免了终止运营后资产的后续处理问题,能提前确认投入资产的权属问题,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与出租人无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缺点:该模式涉及到租赁场地、厂房和机器设备。在税收方面,出租方按取得的土地、厂房租赁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营业税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租赁厂房应按厂房租金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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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矿企管部

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租赁设备应按设备租赁收入的17%缴纳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同时还应承担每年的土地使用税,税负比较重。

(二)方案二——场地租赁模式

出租人只将场地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在该场地上以自己名义搭建车间和建设生产作业线,建设投产后,承租人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独立核算,市场化运作,出租人只收取场地租赁费。租赁期满或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关系时,全部资产归股份公司所有,承租人撤出。

优点:场地租赁模式同样避免了因生产经营主体问题引起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承租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与出租人无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在税费方面,只涉及场地租赁,只按场地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每年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缴纳其他税费,税负较轻。

缺点:实施该方案,只能在终止租赁关系后,厂房、机器设备、工具等资产才归股份公司所有,不能取得该资产权属属于股份公司的规范票据,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另外,新建厂房时是否涉及审批手续,股份公司在接收厂房后是否需要变更厂房的相关手续,手续是否容易变更,这些问题尚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比较方案一(车间租赁模式)和方案二(场地租赁模式),从经营风险来看,方案一和方案二只存在是否能收到租金的风险,不存在其他经营风险;从税负情况来看,方案二的税负最低,只涉及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综合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债权债务风险和税负情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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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矿企管部

案二为最佳方案。

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

二 〇 一 四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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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毒品犯罪》一案中李涛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诈骗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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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区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嫌疑人孙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而非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第3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第12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公司员工也都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提供股票交易指导,属于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的证券业务,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嫌疑人孙某某系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去年才大学毕业,应聘到该公司,不知道该公司没有依法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工作的资格。

孙某某在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领导下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主要工作实质属于维护客户关系,没有推荐股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其在维护客户关系的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是,这些违法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孙某某虚假宣传,目的是招揽客户,本身是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秩序问题,是非法经营表现形式之一。

本案孙某某客观上存在一系列的欺骗行为,因此,在案件定性上,必须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并非以非法占有客户钱财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嫌疑人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首先,嫌疑人是公司的员工之一,客户所交会费并非由其直接接受,会费是交到公司领导层,嫌疑人客观上也不可能非法占有客户钱财,只是通过联系业务获得提成款。

其次,嫌疑人欺诈行为只是非法经营罪的一些表现形式,是为非法经营行为服务的,且这些行为也非诈骗罪所独有,不能以实施一系列诈骗行为而认定构成诈骗罪。

第三,本案嫌疑人非法利益的获得,最终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实现的。虽然非法,但经营行为本身是真实存在的。

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必须是使受骗者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交易行为本身即具虚假性,没有交易的真实目的。

而本案嫌疑人最终获取的非法利益是通过经营行为获取的提成款,并非直接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从受害人手中骗取。这与诈骗犯罪非法所得的取得途径是完全不同的。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等为牟取非法利益,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租赁外联大厦及隆宇大厦为经营场所,指使员工用随机拨打电话方式招揽客户,与102户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书》《投资管理委托单》,约定管理客户证券资产1300万元,并以手机发送信息方式推荐股票,共收取资产管理费、盈利提成及咨询费480余万元。检察院指控就是非法经营罪,法院判决也是定非法经营罪。与本案相比较,情节类似,但是规模更大,而且由于直接管理客户证券资产,实质违法性更重。

因此,辩护人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而非诈骗。

二、嫌疑人孙某某行为属于从属行为

嫌疑人孙某某是安徽家典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公司安排下从事工作,而非整个事件的直接策划、指挥者;没有推荐股票的行为;也没有直接从客户中收取钱款,客户交付的会费都进入公司财务总监的账户,其只是领取了提成款。

孙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有关办案机关,不仅如实称述案情,还提供给办案机关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使得本案成功破获,应当认定有立功情节。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4年2月11日

推荐第10篇: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委托,就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建校协议,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协议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无法转让。

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交代土地现状为正在办理征用手续,还没有取得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9条规定:“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甲方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经出让人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由于甲方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转让合同须送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甲方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事实证明甲方没有完成先合同义务。

二、关于800亩体育项目使用权

本协议中说甲方与海淀区政府有关800亩体育项目,按绿化带隔离带政策,乙方享有70年使用权。此项政策已废除,本协议签订时间为2004年10月11日,按当时政策使用权应通过公开竞卖的方式取得,而不应该直接取得。

三、关于土地性质的改变

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提出甲方负责完成将元项目(eod,月2200亩)变为教育性质(土地变性)立项(其中纯800亩为教育建设用地),并落实到乙方名下,而在协议第二条有提出甲方依约向乙方交清800亩体育用地及2200亩教育性质的土地(其中纯800亩为教育建设用地),显然这两点是矛盾的,并且关于改变土地性质必须经过办理审批手续才能实现。甲方不能私自将800亩用地改变性质。

四、关于土地补偿

本协议提出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支付定金500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会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甲方在没有办完审批手续之前没有向乙方要求支付定金的权利。而且报送立项报告、规控调整及规划方案等费用也应该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第八条提出乙方应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出据的土地变性等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并承担其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土地变性以及提供相关的手续应该由甲方来承担。不应该由乙方承担。

六、关于土地面积

土地的使用面积只是土地使用人所使用土地的净面积,不可能含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绿化带的面积,所以协议中的3000亩地划分不明确.

七、关于违约责任

本协议提出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立项,在该约定期限届满次日,甲乙双方共管账户中的定金自动解封。共管账户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甲方没有权利提出。

本协议第十四条第

3、4款分别规定了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规定乙方没每逾期一天将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而甲方未按约定,则没逾期一天按乙方已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这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的违约责任应包括: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中还应该对资料的交付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税费之负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状况等做出约定。

综上所述,以上意见仅对此份协议提出意见,仅供参考。

第11篇: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258号宝享商务港所有权转移一事依据现行法律、政策进行了专项论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

一、新疆宝亨商务港地理位臵概述

新疆宝亨商务港位于乌鲁木齐全市人口集中的一个行政区也是乌鲁木齐的政治、经济、商贸、文化、科技、教育、金融中心的天山区。其天山区得天独厚的地理位臵,东临建中路,西临解放路,南临宝享大厦,北临乌鲁木齐市中医院,位于南门商圈。周边有金融一条街、二道桥商圈,商业规模和繁华程度较高,地理位臵优越。距火车南站3.5公里,距乌鲁木齐国际机场20公里,区域内有1路、101路、60路、104路、17路等几十条公交线路交通十分便利。周边医院、学校、购物场所等配套基础设施完备,居住环境良好。

二、宝亨商务港建筑本体现状概要

宝亨商务港开发商为原兵团农行下属的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穗房产”),原名“金穗综合楼”于2001年11月竣工。该项目为高层商住楼,框架剪力墙结构,总层数为三十四层,其中地下二层,地上三十二层,总建筑面积36721.51平方米。宝亨商务港为高层商业综合楼。商业用房为地下二层,地上一至六层;设备层为第七层;住宅为八至三十层,住宅电梯间为三十一;水箱间为三十二层。

宝亨商务港占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原开发商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 。

三、宝亨商务港所有权变动

2001年11月工程竣工后,由于新疆金穗房地产开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乌市中院于2003年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新疆民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民街”)于2003年8月8日以6500万元竞买成交。

由于该工程本体用于对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到期贷款的清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裁定,并于2004年11月19日向金穗房产、新疆民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穗房产、新疆民街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金穗房产、新疆民街未能按期履行,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查封的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解放南路258号的宝亨商务港,依法进行委托评估,评估价为9052.87万元。经征求债权人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的同意以物抵债,确定以物抵债财产价值为6215.9312万元。

2006年12月12日、26日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为申请执行人,金穗房产、新疆民街为被执行人。该房地产的地下一层、二层的一半,地上三层、六层、八层、14层、20层、24层,价值为23944533元的财产,由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所有[(2004)吐中执字第132-150号];其余价值38214779元的财产,由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所有[(2004)吐中执字第131-150号]。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所有的宝亨港财产部分,目前由广州银辉资产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臵。

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由金穗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并办理完毕,该房地产近年来未按法律程序多次变更产权所有人,现土地使用权证仍在金穗房产名下。

四、宝亨商务港建设审批事项

该房产工程本体施工完毕,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五方验证,但因超规划施工至今未能实施整体竣工验收,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规划部门对规划评审后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物本体为框剪结构、三十层、建筑面积28900平方米。现本体施工完毕后竣工验收报告为框剪结构、三十四层、建筑面积37349平方米。

该建筑物建设、施工按原规划取得乌建施许字[1996]第740号施工许可证,该建筑存在超规划建设,超建约8000平方米,此超建部分向原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五、宝亨商务港现有商业价值及升值前景

2005年3月10日新疆精宏房地产估价所对该房地产估价为9052.87万元。此估价范围包括地下一层、二层车库及库房建筑面积3469.63平方米,地上三层至六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139.12平方米和地上八层至三十层住宅楼建筑面积17185.33平方米(19340.39平方米扣除第三人所有16套住宅面2155.06平方米)及附属物。

目前解放南路街道,该地址属于1级地,宝亨商务港所处地段同一土地级别,建筑类型为高层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交易价格,均价为6750元/平米。

乌鲁木齐的房价依然有可上升的空间,目前的房价在全国来说,仍然比较低,只是涨幅将有所放缓。

六、现有法律风险

1、出让主体有待明确

建筑物本体经过拍卖、司法执行程序,所有权人的明确直接关系转让能否成立,否则,将导致受让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现有资料表明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取得所有权。故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应对上述所有权人予以确认并取得其是否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函。

2、超规划建设的风险

超规划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产权证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7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意见

1、从司法机关取得建筑物现所有权人的确认文件;

2、取得建筑物现所有权人的同意转让确认文件;

3、从规划部门明确对超建部分的审批程序、处罚。 鉴于上述分析,该建筑物原有报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超建部分二次报建,通过规划部门同意,接受处罚,建设报批手续合法,报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罚款该房地产转让在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双方可签订转让合同。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注: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见下页)

1、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建筑物价值依据:新疆精宏房地产估价所(有限责任公司)新精宏估字(2004)第0191号(由委托人提供)。

3、现有建筑物审批文件依据:乌建施许字[1996]第740号。

第12篇: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范文

土地租赁协议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贵社的委托,就贵社/委员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事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现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根据是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意见书只对你提供的叙述及现行法律法规负责。

2、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只作为贵社/委员会参考之用,不作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就受托事务的结果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贵社/委员会因采用该法律论证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3、本所及经办律师所出具的该法律意见书不作为对同类、相似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贵社/贵委员会提供的叙述、资料依据:

贵社/委员会应当保证上述资料及叙述事实的真实性。

2、法律法规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

三、土地租赁协议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见

1、主体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1)出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时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范文网 www.daodoc.com)承担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进行限制性规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之规定,故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避免日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担不利后果。

风险防范: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需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建设资质凭证,并将这些文件复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则需要将承租方的身份凭证复印留底,并将其现住的联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过程可能出现的发催讨租金函或发解除通知函等联系函。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是用于农业事务的,也可以考虑放弃土地租赁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优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

履行依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之规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按照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租赁合同”的规定,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收取租金权;②监督、限制权(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权;④法定解除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的义务;②土地权属保证义务;③禁止干扰义务。而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为:①占有、使用土地权;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按照约定交付租金义务;②按约定使用、保管土地义务;③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不作为义务(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终止返还土地义务。

风险防范:在拟定土地租赁合同上应充分体现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于土地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占有的合同,故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对出租人的义务设置违约责任以更好管理、监督租赁土地的使用。尤其针对的是“荒废”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农村的耕地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但对于农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作为土地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应多考虑客观因素可能对合同造成的影响,如应考虑所租赁的土地将来是否存在征用问题,如果有需将征用时产生的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写进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书面凭证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少证据。

3、终止履行的依据及风险防范

对于土地租赁合同的终止主要有四种:①按照约定的内容终止,针对该情形风险较

第13篇:法律意见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受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就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过程中各地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出现的低于成本价投标或中标的问题作出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和相关陈述。

一、关于基本药物制度招标采购的有关背景情况

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生产、采 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酬、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2009年8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其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等规定,各地方也陆续制定了具体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随着国家基本药物正式开始地方招标,医药企业\"非正常的超低中标价格\"开始出现,目前这种现象已从安徽向各地蔓延。

二、关于对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分析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

1 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

(1)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1.1)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原告选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其他经营者”,具有广泛性的特点,既

2 包括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也包括间接受侵害的经营者。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有些行为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于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害者以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是可能的,而有些行为则没有直接的明显的被侵害者,对此类行为,被侵害者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性要件,不宜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身份提起诉讼。具体来讲,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我们认为委托人宜选择曾与低价中标者一起参加过投标而没有中标的企业,初步择选择10-15家企业同时提起诉讼。

(1.2)不正当竞争之诉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1.3)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法律风险问题

(1.3.1)赔偿数额较难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主要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

3 得的利润。而低于成本价中标者是否因此获得利润存在不确定性。

(1.3.2)低于成本价格的认定需要举证。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判断是非常困难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委托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低价中标者的中标价格低于其成本价,而中标者的成本价一般来讲是不容易取得的,只有提交初步的证据立案以后请求法院调取证据,而法院是否调取属于其自由裁量,具有不确定性。

(2)向行政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 4 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要求价格管理部门追究中标企业的责任。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构成违法招投标行为。

1、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行为的确认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对低于成本价中标构成违法投标的法律解决途径与具体方案

(2.1)进行违法投标行政投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委托人可选择10-15家参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5 (2.1.1)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受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56号文件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参与投标人和厉害关系人可以向省级卫生部门投诉要求对低于成本价中标进行处理,具体的投诉要求可以请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

(2.1.2)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1.3)违法投标行政投诉的法律风险

(2.1.3.1)投诉主体不被认可的风险。没有直接参加投标的同类企业如果投诉,将会遇到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确认问题,这一问题可能在实际投诉中会遇到

6 认定的困难。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选择的投诉主体最好是与被投诉企业一起参加投标的企业。

(2.1.3.2) 卫生部门以其不是惟一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为由不受理投诉的风险。虽然国务院56号文件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又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第八条规定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第九条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一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对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投诉,不排除卫生部门将投诉人的投诉作为信访处理或推脱转由其他行政部门的风险。对此,委托人有权在投诉未得到省卫生部门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复议法》自知道该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卫生部不作出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以及《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提请行政诉讼。

三、小结

7 低于成本价中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和投标法》《价格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投标行为;参与投标人可依据上述法律提起不正当竞之诉;也可向物价部门、卫生部进行行政投诉,要求对药品集中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组织招标 。

四、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20日

第14篇:呆账管理细则

呆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呆账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呆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认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所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1周内收回票款。倘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保卫科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检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作冲账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呆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呆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为多少,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

若中途离职于是任期内的呆账率达到上述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时的奖励。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保卫科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个月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2.在受理后年内催讨收回者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金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税,每月的扣税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第15篇: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一、呆账核销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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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呆账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的基本原则

呆账核销中权力机构、审议机构与执行部分职责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与2013年对照与解读

二、呆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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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和股权的认定 信用卡透支款的认定 助学贷款的认定

三、贷款核销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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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四项要求 工作程序

申报需提交资料

核销债券与股权需提交资料 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需提交资料 核销助学贷款需提交资料

多笔贷款的处理原则:本行的、他行的 禁止核销的规定

四、某银行的核销权限范例

五、核销的账务处理

六、核销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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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追究 保密要求 帐销案存权在

七、呆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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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具体操作:申报、初审、专项稽核、报批、账务处理、税务抵扣

八、呆账核销应避免的五个误区

第16篇:呆账核销保密制度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呆账核销保密制

第一章

为规范呆账核销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细则(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自治区联社关于加强2017年信贷风险管理防控信用风险规范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新农信办〔2017〕3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守联社商业秘密是本行各级机构及全体员工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条、呆账核销信息关系到联社的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联社各级机构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关于保密工作的管理规定,把保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完善保密管理。

第四条、联社全体员工应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密观念,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 保密内容与保密期限

第五条、保密内容为呆账核销全套档案资料,含呆账核销台账、呆账核销会议资料、审批资料、追索证明、贷款资料等全套核销资料,有关核销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联社内部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情况。

第六条、呆账核销资料,在国税局年度纳税征缴审核完毕后,统一将原件缴存于联社档案室,资产风险部与各申报部分仅留存复印件留作工作使用,留存于档案室保管的呆账核销资料永久保留、永久保密。

第七条、对于工作过程中需要调阅呆账核销资料的,调阅人须向资产风险管理部申请后,由资产风险管理部同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借阅、复印。

第三章、保密守则

第八条、全体员工应认真执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二)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尤其不得对借款人及担保人透露核销情况;

(三)不擅自复制、摘抄、留存、销毁涉密文件资料;

(四)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涉密事项;

(五)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涉密事项;

第四章 保密检查及奖惩

第九条、对失、泄密事件或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失泄密事件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未进行适当处理不放过;对失泄密漏洞未采取措施不放过;本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条、对于举报泄密的行为,联社应予奖励或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17篇: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进行了账务核销,但仍以债权、股权、实物及其它形态存在的资产。为规范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有效保全资产,尽量降低资产处置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及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明确责任人,做到账、卡、物一致,保证账销案存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账销案存资产档案应包括:核销申请报告、核销批准文件以及有关处理文件等。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台帐应准确、及时、真实地记录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与处置情况。账销案存资产的档案和管理台帐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自行销毁。

第二条 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工作,减少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损失。

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公司应密切关注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 并指定专人负责催收,使债权始终保持在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之内,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偿。

账销案存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公司应当积极采取重组、转让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争取最大限度的回收投资,减少损失。

账销案存的实物性资产,公司应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理,尽可能收回残值,减少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工作。

第五条 从严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的审批管理。公司对因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败诉等无法收回的债权性资产,因被投资企业依法撤销、破产清算、法院裁定等无法收回的权益性投资资产,以及已妥善处理的实物性资产,应专题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销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无法收回资产的处理情况、无法收回的原因、实际损失、损失的责任赔偿等等。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资产核销的知悉范围,资产核销的申报、审查审批、清理和追索、核算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防止利益相关人员因知悉核销信息而恶意逃废债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报经批准可从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中计提奖金,奖励清收和追索有功人员。对造成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利。 第九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为账销案存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汇总子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清理和追索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18篇:呆账清理方案

呆账清理方案

一、出现呆账的原因

呆账是坏账的温床,企业如果有大量的呆账,就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坏账。中国的税收政策是不给企业做坏账的,有些企业家担心做了坏账以后会影响企业的利润,于是企业之间都在“击鼓传花”,传到谁的手里算谁倒霉,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态度,也被称为“鸵鸟战术”。

比如,浙江发生债务危机后,大多企业开始抽贷,中江控股的老板为了面子也开始抽贷,然后通过民间高利贷缓解财务压力,可是债务却越来越重。建设银行的某两个支行最早进入中江控股,贷款比例很高,因此无法脱身,就被套进去了。除了建行以外,其他银行的问题也很严重。比如,工行和中行的坏账都是0.9亿,农行坏账是0.79亿。这些都变成了呆账。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温州悬崖”——2012年上半年,民间信贷几近断流,温州有60%以上的企业出现减产、停产,只得硬撑,盼着形式好转。而伴随着全面停产,不良贷款持续增高,就形成了大量的呆账。

二、呆账的“冰棍”效应

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时候,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冰棍效应”:呆账就像烈日下的冰棍一样,企业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让冰棍在高温下融化,或者是把冰棍吃掉。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及时清理呆账,呆账最终也会慢慢融化。

很多企业,尤其是国企的管理者不愿意清理呆账,因为清理呆账就要背负着利润下滑的风险,可是实际上,利润下滑与企业管理者没有关系。最后呆账越来越多,尽管利润很好看,最终却会导致企业崩盘。

三、呆账的诊断标准

1.账龄诊断法

账龄是一个比较客观的判断指标。一般情况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诊断标准,但是无论哪个行业或企业,都会规定一个账龄,当一笔账款的账龄达到这个点的时候,就认为是呆账。

例如,一些比较严格的企业以90天为准,超过90天的账款都视为呆账,宽松的企业则以6个月为准,最多是以1年为准。

2.交易诊断法

交易诊断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只要与客户交易中断,哪怕账龄只有10天,也被视为呆账,要立即清理回来;二是交易没有马上中断,但是持续萎缩,也被视为呆账。 需要注意,交易萎缩比交易中断更加可怕,交易萎缩说明客户的资信能力在下降,此时客户如果提出要赊账,企业最好尽早抽身。

3.争议诊断法

当一笔账款发生严重争议或者严重违约时,也被视为呆账。

4.债务人违约诊断法

债务人无缘无故地违约,都可以视为呆账。

四、呆账的质量评估方法

1.债权文件质量评估法

债权文件是否齐全有效都是评估的内容。债权文件一般包括合同、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和对账单等,这些文件构成债权文件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对账单,债权文件不齐全就要补足。除此之外,电话录音、部门签章等也可以作为证据。

【案例】

偷盖公章

某企业到客户方去催六十几万的货款,一来二往,大家都熟悉了,就到对方的财务室去催。

有一次,客户不肯确认,而且时效也过了,这个催款人就看准一个机会,趁着室内没人的时候,在白纸上盖了几个财务章,然后在盖有财务章的白纸上打印对账单。回去之后拿着这个对账单起诉到法院,对方企业直接否认自己盖过这个章,但法官只关心这张对账单上的章是否真实,这家企业也很无奈,只好还款。

2.债务人付款保障评估法

所谓债务人付款保障评估法,是指评估债务人是否有付款的实力。比如,中兴通讯很有实力,但是付款不太积极,也不怕别人告到法院要求还款。针对这个现象,香港某企业转而告中兴通讯破产,中兴通讯不得不及时还钱。因为香港法院一旦受理,中兴通讯就会运行得很困难。

3.债务人付款意愿评估法

所谓债务人付款意愿评估法,是指评估债务人是否有还款的意愿以及存在哪些还款的障碍。

4.催款能力评估法

最后是通过催款能力来评估呆账。企业催款能力强,质量就高,催款能力弱,质量就差。

五、呆账清收方案

呆账清收与应收账款清收方案类似:第一,把呆账分类;第二,成立清欠办、法务部等,组建一个强大的催收团队;第三,设计一个呆账清理流程,首先由清欠办收款,如果收不回来,由法务部收款,最后不行就由律师、法院来收款。有些企业有很多呆账,可以通过催款函来催收账款。对于银行不良资产等特殊呆账的清收,可以通过打包等方法转移掉。

【案例】

打包转移、甩掉包袱

上海汽车公司在十几年前有两三个亿的呆账,各子公司都在清理,但是效果不明显,因为子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执行起来有很大困难,

后来,集团以1.5个亿把这些呆账买断,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不良资产就与原来的企业利益链割断了。在清收的时候,力度非常大,效果也非常好。

企业还可以把不良资产打包给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追账机构。

第19篇:呆账准备金提取

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几点看法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随着时间的推移,- 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

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加入WTO的期限越来越近。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多过机遇。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务制度上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遵循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然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

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境内外事务所审计结果就能看得出来。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而境外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认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该行应在报告期期初增加计提准备6.05亿元,报告期内增加计提呆账准备3.25亿元。这样一来,境外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比境内审计利润减少3.55亿元,总资产减少6.88亿元。浦发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深发展当年虽然足额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是境外会计师审计结果是其年初呆账准备金应追溯调整增加10.43亿元。对于已经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可想而知。谨慎性会计原则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继续按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积聚增加动D入WTO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与稳健经营水平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应该说本办法的制定是适应了这种形势的迫切需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财政部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应收、应付利息计提变更等多项会计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结合了国际惯例,尤其是谨慎会计原则的运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提升商业银行未来的国际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之后,业绩普遍转好

从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和损益状况来看,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之后,商业银行质量状况大有改善,2000年度损益情况也出现良好势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不良资产剥离和经济形势转好的情况下,2000年度实现了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银行实账面利润116.46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实现账面利润84.9亿元,交通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亿元;中国工商银行在足额提取准备金,消化历史桂账46亿元,应付利息增提218亿元,表内应收利息下降150亿元的前提下,实现账面利润50.6亿元。2001年1-5月份,大部分银行也都反映出较好的盈利势头。在这种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增加,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种形势所需,也是一个良好时机。所以本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继不良资产剥离,商业银行效益好转之后,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

二、主要特点

1.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

在此之前,对于商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后,对这两类业务呆账核销处理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早已开展的各种垫款业务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垫款的呆账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范当中。对不得认列呆涨(第六条)的范围确定也比过去更加全面。以往对不得认列呆账的条件只有一条规定,就是对于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认列。而本办法规定不得认列呆账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单方面逃废债,而且也考虑了金融企业与借款企业串通逃债的情况。从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资产保全和审慎管理的原则。

从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过去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的核销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其中还有些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某些内容的补充和修订,非常零散。本办法则系统地包括了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余账核销的管理的全部规定,这样就使得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便于商业银行执行。

2.大部分规定比较明确、切合实际,侧重于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本办法中,对呆账的认定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同时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为规范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呆账认定方面,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强调了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要有法律的裁定或者要有法人资格终止等这些条件。考虑到实践中常出现担保人“担”而不“保”的情况,本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担保人的追偿。在过去的条文中更多强调的是以“事实”或“经确认”作为认定条件,更多强调的是人为判断,对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是很严,不利于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行为的规范。

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并且在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中对金融企业应及时核销呆账,排除其他方面的干预都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呆账核销可操作性方面的规范。

在呆账的核销管理方面,在第十二条和二十一条中,强调了呆账核销工作的保密性与“账销案存”原则,有利于防范资产损失。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和二十条中,强调了呆账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呆账损失责任人、呆账批准核销负责人的确定、追究和处理,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切实加强了对呆账核销的保密、追索和责任管理。

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呆账认定和核销处理上要做到明确及时,在具体程序上要做到从严从实。

3.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一、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的也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的一些国际性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扩大,界定也更为明确、合理,比较充分地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在此之前,有些经营业绩较好的银行对于象垫款、押汇、拆放等风险资产,希望能够根据其风险状况计提一定的准备金,但是苦于缺乏相应的规定,税务局又采取罚款等手段严格禁止银行这样做,使得这些风险资产发生损失之前之后,都没有在账面上客观地得到反映,也没有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核销。

第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第八条)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是对过去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原来是要求商业银行按期末贷款余额1%的几例差额计提,对于当年核销的呆账要到下一年补提,实际呆账超过1%当年全额计提。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还可能会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

本办法首先要求银行应当根据呆账准备金资产的风险大小计提,实现了资产的风险分类与账务处理挂钩,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尽快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取消了计提比例限制,本办法规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至少要提取1%的准备金,最高可提取100%的准备金。这实际上是对下设置了计提比例下限,对上则没有封顶。这两个方面的突破,都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和风险资产保全原则的。

三、第九条规定要求呆账准备金应该以原币分币种计提、核算和反映。这也是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修正。在过去的规定中,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这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银行外币存款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外币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继续按原来的规定做法,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不真实地加大了人民币的业务支出,虚夸了外币业务的盈利能力;二是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必然导致银行外汇资金的亏空。本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这种不合理规定的一种纠正。

4.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

1997年发布的《国有独资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3号)中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环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关的坏账损失,报财政部审批”。1998年《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仍然规定,分行500万元下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专员办审批,总行和直属机构的坏账损失由总行审批,财政部备案。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而且,从第十五条中可以看得出,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本办法有很多改进和突破的地方,但是仍然还有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税收待遇和账务处理的问题。

(一)呆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呆账认定条款强调依法认定,这对于规范呆账认定与核销行为,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依法认定往往存在一些困难。

1、从认定条款上来看,存在如下执行难的问题。

(1)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问题。目前《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对集体、民营和个体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闭、解散需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相当一部分事实呆账特别是集体或戴帽假集体、个体企业,由于时间久远或人员变动,挂靠关系已不复存在,有的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没有主管部门愿意出具关闭、解散证明的,造成无法列入呆账。

(2)关于追索证据的问题。目前企业两年不年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银行追索时就没有合法对象,无法起诉。在进行呆账认定时,银行就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追索。

(3)关于终结执行的问题。银行起诉并胜诉后,进人执行阶段,由于企业和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执行,一直无法执行下去;法院由于实行责任追究制,一般不随便出具终结执行,只肯出具中止执行通知书;如果一定要出具终结执行书,有些则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意见,银行由于责任考虑一般也不敢出具书面意见。如此这般,只好拖着,一直无法列入呆账进行核销。

2.本办法对有些认定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全国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兼并破产计划》(以下简称价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银行造成的债权损失。按照《计划》,部分列入《计划》的兼并企业也要求核销呆账,但被兼并的企业又未被取消法人资格。今后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企业是否不予核销?本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此一直持不同意核销的态度。

3.呆账的认定条件,人民银行在《不良贷款认定办法》中的规定与新办法存在不一致一�;前者范围窄,后者范围宽。建议人民银行根据新办法,放宽呆账认定条件:

(1)《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中止法人资格的,列为呆滞贷款。建议根据撤销、关闭、解散证明,直接认定为呆账。 (2)《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列为呆滞贷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注销,造成商业银行形成事实呆账,但因不能取得有效证明,又不能及时认定为呆账。建议对此类贷款,认定为呆账,待取得有关证明后予以核销。

总之,呆账的认定条件应宽一些,只要是形成果账,就应该核销。

4.外币呆账资产的抵债资产境内拍卖后获得人民币,如何兑换成外币以保证外汇资产额度保全,这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二)呆账准备金提取方法上存在的问题

认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看,本办法要求银行要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一规定的本义是要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银行,由银行自主决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所谓自主决定,就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其二是具有一定会计判断水平的会计师,其三是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习惯了按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现在突然改由他们自己判断,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困难和失误。尤其是在没有一个风险分级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会感觉到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执行。很显然,在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分类体系、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来保证商业银行既及时足额地提取了准备金,又不可能利用准备金进行利润操纵,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上存在的问题

据我们了解,对于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准备金税收制度又不尽如人意,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水平实际上并不是贷款资产质量决定的,而是由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决定的。因为原有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该计提呆账准备,但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再加上呆账核销受到核销计划、核销程序的限制,呆账核销实际上非常严格。所以,如果银行按实际损失计提了这部分准备金,银行也很难通过及时核销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中,后面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银行一般都不会超过互助计提准备金,因为毕竟不管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而且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审计部门,衡量银行准备金是否提足的标准就是是否达到王叽,这样就导致银行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

本办法确实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强调“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但是,在没有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堵”的办法来要求商业银行提足准备金,银行是难以接受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激励措施,银行部门,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的情况下,还将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即使是要求银行按贷款资产风险情况计提,银行也不一定提足准备,从2000年度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就已经看到这一点了。

(四)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财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 ——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这两条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费用,从业务性质上属于企业经营业务支出,不属于其他业务支出。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个明细项目,第一它不符合其他业务支出性质,第二低估了这个项目的重要性,第三不便于对营业净收入的分析。从费用性质上来说,计提的呆账损失费用属于会计估计项目,有可能被高估了,也有可能被低估了。所以,报表使用者往往需要分析扣除准备前的净收益和准备后的净收益。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不便于报表的披露与分析,不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

其次,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也不合逻辑。虽然在提取呆账准备的时候,确实计入了其他营业支出。但是在会计上,呆账准备金属于分项计提、集中使用的项目。所以,没有必要将已收回的本金计在“其他营业收入”中来与“其他营业支出”相对应。而且,这样做会存在三个问题:第

一、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金融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如果将收回的已核销的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会出现收回贷款本金也要交纳营业税的情况。第二龙样处理会导致当期利润的虚增,银行可以通过前期核销,后期收回,或者直接伪造收回,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第

三、通过其他营业收支,不便于对呆账准备金的变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账户管理与客户管理相脱节,不便于从账户上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跟踪。

(五)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

本办法第三条第

(七)款中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确实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概念,但是在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充分的市场环境,也缺乏独立公正、高水准的中介机构,所以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概念。而且在实践中,反而会出现利用公允价值操控利润的行为。企业不需要经过交易,通过价值评估就可以获得利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更多地采用一个务实的方法,就是当企业收到非现金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或支付补价的,按另行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做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比较务实可行。对经济后果的影响,也就是将当前应该确认的损失,递延到以后各期确认。虽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但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金融企业还是适用的。这样就会出现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规定上如何协调的问题。

此外,以公允价值作为呆账认定条件在呆账认定和核销上也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其

一、实际中就很难存在公允价值,也很难取得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其二,有可能通过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取得高一点或者低一点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呆账核销操纵和利润操纵。

在第七条中,将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扩大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应收股利不太合适。首先,这些项目不具有贷款性质,对它们和贷款类资产列在一起计提呆账准备金,显然具有不同性质。而且,如果这样处理在报表项目中反映出来的呆账准备金将是一称混合项目,报表使用者既不能根据呆账准备金来分析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也不能根据呆涨准备金分析长期投资减值情况。其次,从制度协调上来看,《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明确的确定,要求企业根据判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同一个问题出现这样两种不同的规定,企业应该执行哪一个?

(六)财政专员办在呆账核销中的作用问题

本办法规定,呆账核销要经过财政专员办审核。这是根据财商字〔1995]第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审批企业的呆账损失;审批企业上报需要核销的坏账损失等工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意识和责任的加强,呆账核销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了银行,财政专员办主要是发挥财政监督审核作用,这一点在本办法中也有体现。但是有两个问题没有明确和解决:第

一、关于股份制银行应不应接受财政监督的问题。股份制银行原来在呆账核销过程中并没有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这次新规定的发放对象包含了股份制银行。这些股份制银行的呆账核销要不要报送财政专员办审查,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对于股份制银行,其资金来源并非来源于财政资金,由财政专员办来审查呆账核销,最后的责任由谁来负。第

二、关于财政监督能不能代替税务监督的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由财政专员办对呆涨核销进行审核,实际上是代表财政部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实际中,税务部门对呆账的核销也要进行一次审核。增加了审核环节,无论是从工作量上、还是从保密上都带来一些问题。税务部门能不能根据财政专员办和总行的审批意见,直接在税前扣除,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意见分歧。这一点在本办法中没有得到解决。

(七)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目前适合于金融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正处于修订之中。上市银行现行遵循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会计司2000年10月份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这个规定与本办法在准备金的提取、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应收利息确认、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意味着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在一些基本的账务处理、损益确认、计交税金方面都不相同。这不仅给那些正准备上市银行带来不便,而且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政策制定的部委之间,以及同一部委各部门之间在制定财务会计政策法规上缺乏一些必要的协调,这不仅给商业银行实际操作带来不便,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监管。

四、政策建议

(一)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国际经验和政策建议

在国际上,银行一般都建立有自己的信贷风险分级评估体系,规定的非常详尽细致。通过贷款分级分类以后,由会计师根据抵押物的价值情况、借款人的还款状况等,确定准备金的多少。为了防止银行在准备计提过程中的利润操纵行为,还必须要建立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监管部门也建立起信贷资产风险评估体系,目的是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进行评价、分析和检查,保证商业银行足额及时地提取呆账准备金。

我们建议,在目前我国银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首先要督促或指导商业银行在现行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和推行一个更为具体、详细、科学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信贷资产分类体系,以及具体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否则,新办法实行后,很快将会带来商业银行准备金计提水平和方法五花八门的情况。人民银行应在推广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现有的五级分类,并根据五级分类确定一个合适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统一的指引。各商业银行应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出asp.cn/\" cla=\"wordstyle\">电脑分级和手工分级相结合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级体系和准备金计提标准。

我国现行的五级分类内容还比较粗,推行起来比较困难。而且没有和呆涨准备金计提挂钩,所以很多银行实行了五级分类也没有实际用途。如果由银行自己设定呆账计提标准,会导致银行间计提水平参次不齐,也不能保证银行能提足准备。九十年代初期以前,香港的金融业就是如此。每一家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都不相同,准备金提取水平也参差不齐,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金管局参照国际经验,制定了五级体系,作为监管指引。虽然银行可以保留自己的信贷分类体系,但是,策一,要以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为最低标准;第二,要与金管局的五级分类体系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以便提取和检查监管信息。我国各家上市银行现在也出现了这种情况,比如民生银行结合自身的信贷资产实际情况修订了五级分类标准,并制订了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和计提比例。但是,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高于公司会计人员按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测算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3.40亿元。而且这两项准备金都远远低于境外事务所按谨慎原则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其他上市银行也有类似的情况。这说明了,我们的五级分类体系、会计师的判断、以及外部审计都需要建立健全。

其次,对于非上市的银行来说,在目前商业银行外部审计不健全的情况下,还要尽快建立以信贷资产质量和准备金计提充足性检查为主的会计监管体制,防范商业银行审慎不足以及盈余操纵行为的发生。商业银行在获得准备金提取自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准备金政策和利润操纵的自由度。国际上以英国对这方面的监管最为有力。在英国不但有严格的外部审计师审计,而且监管部门还会聘请和安排具有会计师背景的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准备金提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进行有效、充分的审慎监管。

(二)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实际上是一个国际范围内的问题,国际间的做法也存在一些差别。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相一致,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在实际经济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允许相应的税收减免。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过度征税、征税不足以及对贷款资产相对价格和风险溢价的扭曲。在准备金的计提方面,一般的做法是计提两种准备金,一是普通准备金,一是特殊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对提的一种准备,它并非是针对当前已确知、已发生的某种资产减损。从计提方式看,有的是对正常贷款计提的,有的是对全部贷款计提的。所以,它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不良贷款减损计提的。从性质上讲,它和资本的某些性质有些类似。特殊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各类或各项贷款中已发现的损失,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所计提的一种准备。

实际上尽管计提了这两类贷款呆账准备金,究竟如何征税,如何真正做到中性的税收政策是很难的,因为不管是普通准备金还是特殊准备金都是基于估计和判断。如何给予税收待遇,在国际上,财政税收当局的政策意图不同,采取的做法也不同。大多数国家采用比较典型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特殊准备法,一种是冲销法。特殊准备法就是对银行在提取特殊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如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冲销法就是在银行提取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冲销时才予以减税。如美国、澳大利亚。看起来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只是时间上的差别,但它们所体现出来的政策意图有所区别。很显然采用特殊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用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采用这两类税收减免的国家,他们所计提的普通准备通常都是按正常贷款余额�;�;即提取了特殊准备金之外的贷款余额计提的,这样计提的普通准备完全类似于一种资本储备,所以这两类国家对普通准备一般都不予免税。

但是象新加坡、日本,他们在计提特殊准备之外,还要求按照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普通准备金,新加坡为2%,日本为0.3%。新加坡2%的比例应该是很高的了,他们采取的政策是允许普通准备金抵税,不允许特殊准备抵税,实际上是积极鼓励银行提取足够的普通准备金。对于一个经济运行状况比较好的国家,有2%的普通准备一般是比较充足了,美国花旗银行的准备金也就是2.43%左右。日本计提普通准备金的比例虽然比较低,但是他采取的政策是,普通准备和部分特殊准备都可以抵税、这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宽松的税收环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政策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和核销呆账。在我国目前呆账挂账现象非常严重,准备金计提不足,财政税收又存在一定的压力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采用冲销法的税收减免政策比较可行。这样一方面会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地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地核销呆账;另一方面,将税收减免递延到呆账冲销,税收部门也可以有所准备,而且毕竟核销的部分小于提取准备的部分,财政税收的压力也不会太大。

(三)对呆账核销账务处理的改进建议

对果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从科目上来看,国际上的做法就是将呆账损失准备单独作为一个科目和报表项目,以便分析和反映。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其列入“经营费用”,也有列入“其他营业支出”。但是我们认为,从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账户、报表的阅读分析理解上的需要来看,应专门设置“贷款呆账准备”账户。集中反映贷款呆账的提取、核销、转回和结余情况。

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和利息,在国际上,确实有将其转入当期损益的情况。这样处理可以增加当其利润和业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鼓励银行对已核销呆账的追偿。但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首先要根据营业收入计交营业税,其次商业银行会计行为不太规范,盈余操纵动机比较强,所以,我们认为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比较合适的账务处理,应该是先做转回处理,记入贷款和呆账准备,再做收回处理,记人存款和冲销贷款。这样还可以在账户上保持对客户信用的跟踪管理。

(四)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处理建议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来讲,由于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商品市场、企业信用都很不规范,往往很难取得所谓的公允价值。目前商业银行执行的价格包括评估价格、裁定价格、协议价格和全额抵债价。从理论上看,前面三种价格似乎比较公允,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受到中介机构执业水平、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协议双方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法院的判决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价格往往高于实际价格。以全额抵债价入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们建议,取得抵债资产后,统一按全额实际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入账,没有抵偿的债权部分,作为呆账核销。不要一定要求以公允价值入账,这样就在入账价值上与会计准则取得了协调一致。同时考虑到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其所取得的非现金抵债资产一般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要进行处置。对于处置时所发生的损失,追溯起来,应属于贷款呆账损失的递延。由于这部分资产处置的时间可能比较长,处置时的减值可能也比较大。所以,应允许商业银行对这部分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当处理这部分资产时,再对这部分减值准备进行二次核销。这样也可以避免银行账面资产虚增现象出现。

总之,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关系到银行业的稳健、税收的征收、国有资产的保全、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会计制度的制定、其他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协调等很多方面。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和协调问题。所以如果仅仅从某一方面出发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套,必然会导致很多制度上的冲突与不协调,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的。本办法的出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很多制度上的不协调问题,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20篇: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

第一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 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 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

(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公司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决策表等旁证材料、追偿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

(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

(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

(十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四条 呆账核销,应按本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五条 债务人在公司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公司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予以核销。

第六条 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的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与在公司贷款完全相同,只要其他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公司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七条 对已形成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八条 呆账核销,由申报部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审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呆账法律意见书范文
《呆账法律意见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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