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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4: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管养高速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参(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具有监管职能。

第六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对管养公路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桥梁日常巡查,及时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桥梁经常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3、负责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4、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负责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对辖区内桥梁主要履行以下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制定本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负责桥梁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3、负责桥梁定期检查与技术状况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上报桥梁养护工程专项建议计划,组织实施桥梁中修、大修、改建工程。

5、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6、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

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7、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厅公路局主要履行以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全省桥梁养护工作,考核市公路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特大桥、大桥、中桥定期检查,制定桥梁养护工程计划。

3、组织实施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大桥的加固改造等工程。

4、负责处置重大桥梁安全与质量事故。

5、负责全省桥梁技术档案管理。

6、组织全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四个一”制度。即:全省每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对辖区内每一座桥梁,均落实一名行政领导、一名技术员、一名养护员、一名路政员。各市公路局要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四个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桥梁检查和小修保养等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三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分别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做好有关桥梁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定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上岗证。

第四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五条 桥梁日常巡查工作执行《山东省公路养护巡路制度》。

第十六条 桥梁技术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

殊检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桥梁经常检查周期为对一类、二类桥梁每月不少于一次,三类桥梁和仍维持交通的四类桥梁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

三、

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应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记录检查日期并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检查结束后编制《桥梁经常检查报告》,分析桥梁缺损及病害发展情况,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措施及建议计划。

第十八条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应现场填写完整、准确,对需要跟踪观察的桥梁重要部(构)件的缺损情况,应将缺损范围和检查日期在现场标记清楚,并做影像记录,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信息数据。《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应根据检查结果,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与分析,提出桥梁养护对策。

第十九条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应配备以下桥梁检查专用仪器和设备:裂缝宽度观测仪,水准仪,数码照相机,高倍望远镜,充气橡皮艇(配救生衣),强光灯,活动式人字梯等。各市公路局还应配备回弹仪(中型)、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探测仪、桥梁检查维修高空作业车辆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频率。

2、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类、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类、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3、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 桥梁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桥梁技术状况经检查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时,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公路局对三类、四类桥梁,应设置限载、限速标志或设置强制限制交通设施,禁止重型车辆通行,并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对五类桥梁,应立即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关闭交通,禁止车辆通行,并应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公路局对

四、五类小型桥梁应及早安排实施工程处治。

四、五类中型以上桥梁,应及时按排检测设计工作,提出检测报告、设计方案等资料报告省厅公路局;因阻碍路网交通严重等特殊情况,应先行组织实施抢修抢通。

第二十五条 省厅公路局组织专家工作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

四、五类中型以上桥梁进行复核检查,评价桥梁技术状况,制定桥梁处治方案。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对

三、

四、五类桥梁的动态监管情况,应每周一次报告省厅公路局。

第六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类、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桥梁,应

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中修、大修或改建。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省厅公路局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桥梁大修、改建工程应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类、二类。

第三十条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并在有关路段设置绕行、限行等提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桥梁养护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七章 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桥梁检查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管理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桥梁基础资料。包括:

(1)管养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卡片)。

(2) 桥梁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记录及《桥梁经常检查报告》等。

3、特殊情况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4、管理资料。包括有关管理制度、文件,桥梁养护“四个一”责任人的基本资料、年度主要工作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市公路局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

容:

1、桥梁基础资料。包括:

(1)管养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卡片)。

(2)桥梁新建、改建、大修、中修工程竣工资料。包括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试验检测和科研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试验检测等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

2、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定期检查资料,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级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资料,桥梁特殊检查资料,养护建议计划等。

3、特殊情况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4、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有关管理制度、文件,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和高速公路管理处桥梁养护“四个一”责任人的基本资料、年度主要工作及业务考核情况,年度桥梁养护工作总结,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省厅公路局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全省公路桥梁基本数据,有关桥梁技术检查资料,有关桥梁养护工程资料,管理制度、文件、人员等资料。

第八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市公路局针对辖区内重要和特大型桥梁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发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2、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3、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四条 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对下级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2、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3、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4、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5、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6、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布的

《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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