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江西电力报
国内统一刊号CN36-0038 邮发代号43-16 2008年12月06日 第946期 (每周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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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版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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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人资【2008】75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事项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促进省公司的改革、发展和创新,有利于圆满完成省公司年度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年度工作目标,有利于调动员工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控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办法范围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县供电公司及其员工。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五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规定和省公司日常工作需要设立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
非常设项目是指,没有一定评选周期,根据省公司工作需要或由省公司统一组织的专项活动结束后,需评选表彰的项目;或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特批的一次性特殊贡献奖励项目。
第六条
省公司常设的表彰奖励项目为:
(一)集体项目: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文明单位(标兵)、农电“双十佳”、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特殊贡献奖。
(二)个人项目:省公司劳动模范、科技进步论文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业绩考核奖、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
常设表彰项目的评选周期为:省公司“四好”领导班子表彰每两年评选一次;文明单位(标兵)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农电“双十佳”每两年评选一次;省公司劳动模范每年评选一次;长周期安全考核(百日安全运行)奖按每100天为一周期;科技进步奖、劳动竞赛奖、技术比武与调考奖按年度计划项目结果评选。 第八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对单位和集体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彰、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单位(集体)、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等。 对员工个人的非常设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扬、江西省电力公司××(专项工作)先进个人、授予××(专项工作)荣誉称号和特殊贡献奖等。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管理 第九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省公司负责奖励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省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总经理专项奖励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表彰奖励由省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奖金拨付单,负责奖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表彰奖励工作,建立表彰奖励申报审批制度。凡拟以省公司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由省公司本部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电力公司××年度表彰奖励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经省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常设表彰项目奖励申报,由各专项奖励申请的责任部门在当年的3月份以前编制好奖励费用预算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表彰奖励事项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名称、理由、依据;
二、评选条件;
三、拟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个人数量;
四、表彰奖励的形式;
五、奖励标准、经费数额和来源。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思想道德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为衡量标准。被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五条
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时,要以适当形式公布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推荐对象要通过群众评选、征求工会意见、所在单位推荐、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等程序。 第十六条
涉及
到对企业负责人员实施表彰奖励时,应当按照省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薪酬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授
奖 第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省公司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对获得省公司表彰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原则上只进行表彰,予以精神奖励,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物质奖励的,由省公司相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可以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公司、省政府等上级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省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由省公司进行奖励的,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参照省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资金列支渠道 第二十二条
由省公司支付的奖励资金,纳入省公司预算管理。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按照省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列入省公司工资总额管理范畴。
由本单位自筹的奖励资金,同时纳入省公司和本单位预算管理,预算安排及资金按照省公司及本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列入省公司工资总额管理范畴。
第二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省公司奖励资金的来源按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等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一、由省公司拨付的单位:公司本部、供电企业、电网建设分公司、上海经营部。省公司按照规定下达“奖金拨付单”,并拨付奖励金额。
二、由本单位自筹的单位:电科院、信通公司、物业公司、置业公司、物资公司、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技师学院、柘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井冈山电力培训中心、庐山电力休养院、电力设计院、省火电建设公司、省送变电建设公司、省水电工程局、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电力设备总厂,各县供电公司。省公司按照规定下达“自筹奖金通知单”,资金由本单位自筹。
三、凡涉及以下奖励项目,不论受奖单位是否为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其奖励资金来源均由省公司拨付:
(一)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励;
(二)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获得省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奖励;
(三)省公司对所属各单位获得的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四)省公司特别指定由省公司拨付的其他奖励。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向省公司申报专项奖励的有关部门负有申报管理责任,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表彰奖励工作负有归口管理责任。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和省政府等上级部门、省公司的有关决策与规定,正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把关。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审计部、纪检组(监察部)负责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从事表彰奖励和参与推荐评选的人员出现违纪的现象,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不认可其评选结果,并视情节对主办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奖品等: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属党内表彰与奖励的项目,依据党组织的表彰奖励条件、范围、比例确定,表彰项目、评选周期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由公司党组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涉及表彰奖励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省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表彰奖励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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