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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企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企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林果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支持新疆特色林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色林果企业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满足企业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新疆分行根据林果业政策导向、产业规划等实际情况,对林果业信贷计划和客户实行动态管理,授信额度和客户名录一年一定。

第四条 各级行按照新疆分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业务。

第五条 办理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的业务流程按照所使用贷款品种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 信贷对象、准入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六条 信贷对象: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用途:收储、销售林果产品或以果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建设果品冷藏保鲜设施和果品加工生产项目以及用于收购、加工、销售林果产品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各类果品批发市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促进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相应的经营资质;

2、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综合业务的,信用等级可为A级以上(含A级);

3、在核桃、红枣、杏、香梨、葡萄、苹果、石榴、巴旦木、开心果、酸梅、小浆果、桃、枸杞、番茄等各类特色果品领域,市场份额位居所在地区前列;

4、原料收购有保证,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5、自愿接受并配合农业银行对果品收储、加工、销售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6、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品种: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 授信额度及方式

第十条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果品收购资金贷款正常授信能满足需求的,通过正常授信的方式解决。正常授信不能满足需求的,通过特别授信的方式解决。特别授信权集中在自治区分行,额度最高不超过对其理论授信额度的30%。采取特别授信方式的,其额度可与正常授信额度同时确定,但只能在收购季节使用,且只能用于收购林果产品。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按照所使用的贷款品种,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确定贷款额度。其中:

1、果品收购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企业全部收购资金需求的70%。采用保鲜储藏的果品设定质押,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已储藏果品按收购价计算的50%。

2、收储、销售林果产品或以果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建设果品冷藏保鲜设施和果品加工生产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相关规定,在总分行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程度、贷款成本、目标收益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符合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相关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的,贷款利率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按照使用的贷款品种,根据实际经营周期和现金流的特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果品收购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贷款担保及财产保险

第十五条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担保的设定和管理按照我行相关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果品收购资金贷款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使用。其中:

(一)固定资产抵押。果品收购贷款应优先采用该种方式。

(二)保证担保。可由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采取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应为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或国有企业控股为主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的准入及操作流程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存货担保。可采用保鲜储藏的果品设定担保。以果品设定担保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鲜储藏设施符合果品保鲜储藏的相关要求。

2、质押果品应区分果品品种和性质(干果或鲜果),根据保鲜储藏时间确定贷款期限,采用果品设定担保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果品保鲜最佳储藏期限。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贷款抵(质)押担保手续,确保抵(质)押物安全。

(一)用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应到相关土地、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机器设备抵押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的,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确保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二)用果品及深加工产品设定抵押的,应与企业签订抵押协议,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进行公证。贷款期间,抵押物发生变更,须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重新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且必须明确农业银行为理赔第一受益人。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按照使用的贷款品种对贷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果品收购资金贷款不得循环使用,到期必须收回。

第二十一条 采用果品担保方式发放收购资金贷款的,贷款需按照“专户管理、库贷挂钩”的方式进行管理。

(一)专户管理是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或基本账户,与农业银行签订《果品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协议》,信贷资金必须用于果品收购,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划入该账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以保证支付贷款本息。

(二)库贷挂钩是指专户存款金额和收购封闭管理的库存果品及深加工产品价值之和大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收购贷款余额。

第二十二条 采用果品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经营行向贷款企业派驻驻厂客户经理,与驻厂客户经理签订《果品收购贷款驻厂客户经理责任状》,对特色林果在收储、加工、销售等环节贷款运行进行监控,重点关注企业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可能对我行贷款带来的风险。二级分行至少每个季度对企业实地检查1次。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检查借款人自有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借款人应先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后使用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经营行应从果品收购、存储、加工、销售及货款回笼等环节加强贷款用途的检查,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和偿还本息。

第二十四条 果品购进管理。果品购进过程中,经营行要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进凭证,全面核查借款人入库果品情况,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格等,并与所发放贷款相核对,确保贷款按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果品存储及产品深加工管理。经营行应监督企业按照果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存储和妥善保管。

经营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并结合本行信贷队伍的数量和素质,确定采取实施自行库存监管或第三方库存监管,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抵押物足值、有效。 实施自行库存监管的,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派驻驻厂客户经理;

(二)实行账户资金审批制。对账户往来资金进行逐笔审批,确保贷款按用途使用。

(三)实行定期查库制。驻厂客户经理每月至少查库一次,核实果品及深加工产品库存,与信贷管理专用台帐、企业财务、统计、保管等各项数据全面核对。对不相符的要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经营行实施第三方库存监管的,经营行、借款人和第三方要签订库存监管协议,借款人同意将加工的果品及深加工产品存入农行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制作标准仓单,明确仓单管理方式,并明确贷款发生潜在风险时,农行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销售果品后收回贷款。

对于贷款占用延伸到深加工环节的,经营行在监督原材料库存变化的基础上,要及时掌握原材料转化成产品的占贷情况,掌握借款人深加工产品的生产进度和原材料的加工转化率,参与借款人实物盘点,监督消耗的原材料与产成品保持基本对应,确保农行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第二十六条 果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管理。果品及深加工产品销售出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经营行提供出库报告,经营行登记台帐,核减库存。

第二十七条 贷款收回管理。经营行要根据借款人销售果品的结算方式与期限,监督贷款回笼归行。对于产品出库10-20天后,货款尚未回笼的,要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采取清收措施。

借款人货款回笼时,经营行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果品贷款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要定期对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分析,逐户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形成书面分析报告。

(二)各级行应通过对果品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判断贷款风险的变动消长,有效规避信贷风险。

(三)县支行每季向二级分行报送一份特色林果业贷款分析报告;二级分行每半年向区分行报送一份特色林果业贷款分析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新疆分行对试点地区实行名单制管理,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第三十条 各经营行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一企一策”分户制定贷款管理方案。

第三十一条 办理特色林果业贷款的具体业务流程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办法》以及总分行相关信贷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分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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