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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分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0: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的运行与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海南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充分发挥农发行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贷款实行“政府主导、实体承贷、项目运作、综合收益”的运作模式。

(一) 政府主导。是指项目建设必须列入县级(含,下同)以上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划、立项,并经上述机构批准或授权。

(二) 实体承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企业法人,主要是地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

2.事业法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等(以下简称事业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是指经政府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的各类实体化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经济组织)。

(三) 项目运作。是指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的贷款项目条件,符合政府用地规划、立项、施工、拆迁、环评许可以及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细则第八条所列领域各类项目的融资(含贷款)、建设和运营过程。

(四) 综合收益。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承贷主体综合收益和项目收益以及财政补贴收入。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分支行、部新农村建设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本细则第三条

(二)款所列的各类承贷主体。 第六条 贷款种类。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村庄整治与土地整理。对村庄集中改造、新居建设以及相关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农民集中建房,对腾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或复垦。

(二)土地收储。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政府组织所进行的土地储备,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边村等的居民安置所涉及的资金需求。

(三)农民集中建房与小城镇建设。包括村镇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和泥草房改造,林业企业棚户区改选和居民点整合等;列入省、市(县)发展规划的小城镇、风情小镇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综合整治。

(四)其它新农村建设贷款需求。同时,在上述项目中涉及到的农业产业开发、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可把新农村建设贷款与县域城镇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产品结合起来应用。

第八条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任务,实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一体化。

2.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客户为新设法人的,其股东应诚实守信,信用记录良好。

3.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并覆盖贷款本息,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5.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行业资质,并经过行业资质部门年检(由农民在原村原址上自行建房除外)。

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规定,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含)以上。

第九条 贷款项目条件。

(一)项目须提供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主体、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等相关的政府文件。农村危房、棚户区、泥草房改造项目,需提供已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改造计划文件。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贷款发放前有关项目建设投入可视同项目资本金到位使用。项目资本金应为财政补贴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不应是负债。

(四)项目立项。

1.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3.涉及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的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收购、整理、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并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用地。

1.项目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用地审批手续或提供项目用地预审许可文件; 2.土地收储整理开发项目须取得已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证明文件,可不提供用地预审许可文件;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须取得省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周转指标;

4.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

(六)项目规划许可。 1.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2.涉及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分期建设、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文件的项目,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提供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及市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分期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相关材料。

(七)项目施工许可。项目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对于包含拆迁内容、先拆后建的项目,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可不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证明。

(八)项目拆迁许可。涉及农民住房拆迁的项目,须先安置后拆迁,并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分期拆迁的,须按照拆迁工程进度提供相应的拆迁许可证明。

(九)项目环境评价。项目须取得资质部门环评的审批手续,土地收储项目可不提供。

第三章 贷款利率、方式与审批权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新农村建设贷款原则上实行基准利率。涉及民生、生态效益特别重大、银政银企合作良好所的项目可适当下浮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对国有或国有控(参)股企业、各级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以及经政府委托或授权其他经济组织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贷款权限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执行;其他经济组织承贷的新农村建设贷款,审批权限按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章 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贷款期限及额度。

(一)支持重点。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借款人在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项目建设中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启动建设投资和营运周期短的项目建设投资等资金需求。

1.对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办妥前,可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满足项目实施前期工作费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勘察设计费、实验研究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等。

2.对建设周期短、投资回收快、项目自身收益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村庄整治和土地收储整理等,可向借款人发放用于满足项目建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除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外,还包括借款人在土地复垦区拆迁补偿及复垦费用,在县域内收购、整理(包括整理土地过程中涉及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储备土地等费用,流转交易对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等费用。

3.对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实施项目过程中,已落实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和相关财政补贴等资金暂时到位有困难,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可向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满足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资金需求。如:项目的政府回购资金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尚未到位,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解决借款人实施项目的临时性资金需求。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借款人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含)。

(三)贷款额度。在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综合因素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单个项目流动资金总需求的80%。

(四)操作要求。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授信管理比照政策性贷款授信管理规定执行。贷款审批权限比照非经营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新农村建设流动资金贷款,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动资金借款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相应担保资料。

(二)农村土地整治流动资金贷款还应提供:

1.所有项目须提供立项文件和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意见; 2.涉及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村庄整治的项目,须具有项目整治方案,方案须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确认;

3.对纳入我省农村土地整治试点的项目,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关申报材料;

4.土地收储整理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借款人收购、整理和储备项目用地的审批文件;

5.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指标)流转项目,须提供借款人(或委托第三方)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协议;

6.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须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拆迁摸底情况表。

(三)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流动资金贷款中涉及农村危改房、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项目,原则上须提供列入县级以上政府改造计划文件。

第五章 新农村建设的中长期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须由省分行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 贷款宽限期。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八条 申请新农村建设中长期贷款,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和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有权部门立项批复,只需要向有关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提供核准、备案相关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概算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包括项目概算且之后对项目概算未作修改的除外)。

(四)项目资本金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五)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等许可证。

(六)有资质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批复(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批复的项目除外)。

(七)消防批复和水电气落实证明,土地储备、公路建设项目等除外。

(八)提供贷款担保相关材料。

第六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受理。

(一)受理行登录信贷核查系统、CM2006系统,对意向受理环节录入的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利用财务分析模块分析企业财务情况。

(二)登录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如有必要,查询集团客户及关联情况。

(三)查询客户上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以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对企业申报业务的可行性作出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四)对决定受理的项目申请,开户行指定专人搜集整理申请人的项目材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上报省分行客户部门。

(五)省分行客户部门就申请行上报的贷款准入的政策性、合规性以及贷款业务的完整性等提出受理意见。同意受理的,由客户部门负责人核签后一式两份分送调查中心;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上报行。

第七章 贷款管理与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库管理。对新农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按行业分类,指定专人跟踪、培育;成熟一个,支持一个。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省分行贷款调查中心指定专人对受理的贷款组织调查评估。将借款人综合收益或项目收益能否覆盖贷款本息作为项目贷款是否可行的主要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当地政府“三率”情况的分析。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的分析,要根据贷款项目的性和承贷主体的还款来源的情况具体分析,属于公益性项目,须要对当地政府的“三率”分析和评价;对准公益性、非公益性项目,须把当地政府的“三率”作为监测指标;对承贷主体还款来源中没有财政补贴的不分析当地政府的“三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综合收益评估。

(一)偿债能力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以及与行业指标标准值对比分析。

(二)综合收益分析:包括借款人自身收益、财政补贴等情况分析。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收益评估。

(一)贷款项目基本条件评估。主要包括:政策环境、项目基本建设条件、贷款项目资金等评估。

(二)项目财务效益综合评价。主要包括:财务数据、项目现金流量等估算以及项目财务指标测算、贷款项目偿债能力分析。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

(一)承贷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储备土地、房产等建筑物、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以及以项目经营收费权、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质押的采用质押担保方式。

(二)承贷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物,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须以个人资产提供保证担保并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三)对采取一次审批、逐笔发放的,可采取与逐笔贷款相对应提供足额担保或滚动抵押担保方式。项目投资较大,且建设期较长,由多个相对独立项目建设单体组成的,以已完成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体作为抵押物为下一个建设单体提供抵押,由此滚动抵押担保推进项目建设。

(四)对海南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市县党政关注和举全力推进的重大民生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用“土地预登记、地产后抵押”方式,提前介入流动资金支持,中长期贷款适时跟进。

第二十六条担保范围。贷款担保范围除按总行规定执行外,担保人和贷款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的“其它约定事项”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抵(质)押物价值的确定原则。

(一)以房产所有权抵押的,按照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合理确定。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按照有资质机构评估价值合理确定;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定抵押率时须考量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限制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三)承贷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须扣除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缴交的增值税等税费及附加。

(四)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确定;可参照政府近期、同一地段、同性质的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确定;在测算抵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应上缴上级财政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廉租房保障金、农民养老保障统筹金等。

(五)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在测算抵押可担保额度时,主要依据工程实际投入建设资金额度测算。

(六)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在测算质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税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各级财政留存的土地出让收益。

(七)以收费权质押的,在测算质押可担保金额时,需扣除相关实现收费权的各项成本及应缴税费。

(八)以应收账款质押的,需明确应收账款到位的准确时间并考察其真实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专业担保机构准入及保证额度测算。

(一)专业担保机构。须经省分行依据担保人的资信、担保余额和担保机构管理状况等评定其担保资质,并与省分行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二)贷款担保额度。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析10%;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担保机构不能全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差额部分,须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二十九条 贷款担保操作。

(一)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房产所有权、土地出让收益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须提供: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借款人以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文件。

2.公司董事会同意借款人用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决议。 3.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与复印件。 4.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抵押人为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借款人用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决议。

2.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与复印件。 3.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等文件。

(三)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为土地储备中心等事业法人,须提供:

1.政府出具同意用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借款人贷款抵押物的文件。

2.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同意以政府储备土地作为借款人贷款抵押物的文件。 3.土地估价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近期挂牌出让土地成交价格证明材料,对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的,贷款行须出具拟抵押土地协议价值确认材料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贷款行依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核查抵押物,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抵押担保调查情况表》,贷款发放前,到县级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对正在征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储备土地,采用预登记抵押方式办理抵押手续,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需提供:

1.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拟抵押储备土地用地指标的文件。 2.拟抵押储备土地红线图。

3.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用储备土地抵押并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的承诺函。

(五)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须提供:

1.拟抵押项目的基本资料:投资项目备案表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许可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书(以贷款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申报材料如已有,可不单独提供)。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3.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确认在建工程已投入资金的评估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对在建设工程的监理报告。

5.地方政府或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文件或决议。

(六)以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设定质押权利的,须在贷款行开设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质押设定权利。需提供:

1.县级以上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须出具: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至借款人质押账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质押,土地使用权和出让收益不得为第三方抵质押等。

2.县级以上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方案和返还比例文件,并在贷款发放前到有权登记机关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

(七)以项目经营收费权质押的,出质人须提供:

1.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收费批准文件或颁发收费许可证。 2.出质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须提供县级有关部门同意以收费权质押并将应拨付给收费权人的资金直接汇入在我行的指定账户,用于抵偿贷款及利息的承诺等文件。

3.出质人须在我行开立收费专用账户,承诺质押期间所有收费收入全额存入该账户。

4.与出质人签订收费账户监管和划转协议。

5.项目投资方出具资本金按时、按比例足额到位的承诺函。贷款项目是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须要求地方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保证及时投入项目资金,或超支时追加投资以确保项目按时完工的承诺函。

(八)对以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公立的幼儿园、医院、学校等承担公益服务领域的事业单位的收费、公路局养路费收入等,不能用于出质。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以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收费权除外。

(九)对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专业担保机构须提供: 1.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商业银行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章程。

6.董事会决议。

7.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8.原则上提供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规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农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11.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九章 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支付。贷款发放前,须落实省分行批复条件;贷款发放和支付按照银监会和农发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贷款条件落实。 1.项目资本金条件的落实。项目资本金在贷款发放前以货币或实物投入的,须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和支付凭证;对项目开工前尚未落实的项目资本金,要求企业在我行开立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入项目资本金。

2.担保条件的落实。贷款行要按省分行对项目贷款批复要求,督促企业通过相关登记部门在贷款发放前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3.其它贷前条件落实。

(二)贷款的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实行报账制,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须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行须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支付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应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含)的借款人,原则上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他贷款企业须开立信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其他账户的开立。

1.对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的项目,借款人还须在我行开立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2.土地出让金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还须在农发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

3.借款人可依据约定,在我行开立偿债基金或资金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和利息。

(三)项目建设主要施工方原则上也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第三十二条贷后管理。贷款行须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

(一)贷后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分管副行长和信贷主管负责指导检查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操作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文本记录”的有关检查登记情况,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行领导每季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督促信贷员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定期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和专项检查(贷款到期前3个月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二)对保证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以及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重估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监测分析。

(一)贷款信息监管记录。贷款行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用信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记录客户用信检查情况,按规定录入信贷核查系统和CM2006系统;客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长定期检查客户经理的信息维护工作。

(二)信贷分析。贷款行信贷部门监测对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定期分析信贷投向、投量和信贷资产质量,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其信贷资产。

(三)风险预警。深入分析CM2006系统提示的风险预警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理。

(四)重大事项报告。贷后检查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客户经理须形成专题报告,分别向信贷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和行长汇报,行长要提出化解贷款风险意见,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分行。

(五)风险处置措施。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及不配合我行信贷监管的,通过限制资金使用、压缩贷款和提前收贷等措施,强化贷款监管;对出现挤占挪用或重大风险的,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展期。客户向贷款行提出贷款展期要求,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贷款行须在贷款到期之前(短期贷款为30日,中长期贷款为60日),向省分行客户部门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经省分行审批后办理展期。原贷款有担保的,须要求原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或由客户另行提供农发行认可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贷款后评价。项目竣工后,贷款行及时分析项目建设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及资本金来源以及项目工艺技术效果等情况;分析项目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社会效益;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项目,按照农发行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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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分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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