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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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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分行)现有人力资源,完善竞争择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员工的岗能匹配,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待岗培训管理办法》)等行内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辖内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待岗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因能力不足或态度、行为不当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暂不适宜继续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员工,通过培训实施改进和重新配臵岗位的过渡性安排制度。

第四条 待岗培训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待岗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挖掘员工潜在的工作能力,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态度和行为,提升员工的个人价值,满足用人单位的岗位需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

(二)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和考评体系,

1 公正、准确地甄别需要待岗培训的员工,并尽量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机会,不得将待岗培训作为随意处罚员工的手段。

(三)优胜劣汰。待岗培训是过渡性安排,对经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

待岗培训的对象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将其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或者三年内有两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经考试或考核,业务技能达不到上岗要求的;

(三)由于个人原因,六个月内累计三次及以上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

(四)在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岗位竞争中无法实现上岗的;

(五)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暂不适宜继续工作又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

(六)员工违规违纪,个人积分有过一次积分周期总值记录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或暂不适宜继续工作,但尚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岗培训对象: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符合广东分行内部退养条件并同意内部退养的;

(五)员工违规违纪,个人积分有过两次或以上积分周期记录的;

(六)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员工已经达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安排待岗培训。

第八条 待岗培训期原则上分为三个月和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待岗培训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待岗培训期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的,以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为准。

属于第五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情形的,待岗培训期为三个月;属于第五条第

(五)、

(六)、

(七)项情形的,待岗培训期为六个月。

第三章 待岗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行和二级分行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内部成立待岗培训中心。支行原则上不再单独成立相关机构。

待岗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省行待岗培训中心负责待岗培训实施细则和培训方案的制定、待岗培训制度的组织落实,并同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部人员的待岗培训。

3 二级分行待岗培训中心按照省行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开展辖内的待岗培训工作;

(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考核管理,在待岗培训期间与待岗培训人员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发布辖内机构的空岗信息,为待岗培训人员提供参加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试工的机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员工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向二级分行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待岗培训中心,接受待岗培训。所在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把纳入待岗培训中心的员工名单及时上报省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待岗培训人员过程中,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将待岗培训通知送达员工本人,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员工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员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工会提出复议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在复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与员工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至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期间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班,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后,不愿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其

4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后,认为将其纳入待岗培训不适当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二级分行的工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工会应对员工复议申请进行研究,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会有权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待岗培训复议应自员工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员工接到待岗培训通知五个工作日后,既不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也不能就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或向工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章 待岗培训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应以提升待岗培训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培训内容应注重实用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

(二)职业操守和专业精神;

(三)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规划分析和再就业技能;

(五)重新上岗或再就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

第十五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不同情况合理

5 选择集中授课、岗位实习、个别辅导等培训方式,科学安排培训内容。

对因知识不足待岗培训的人员可主要采取集中授课的方式培训;对操作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待岗培训人员可主要通过由技能熟练并有传授能力的在岗员工担任辅导员进行个别辅导或现场学习的方式培训;对行为或态度不当的待岗培训人员应增加思想道德方面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充分利用内部培训机构进行待岗培训。内部培训机构不具备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可从外部聘请相关业务领域专家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科学组织培训,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不同需要编制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按计划和大纲实施培训。

待岗培训中心应建立培训档案,对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待岗培训期满或培训内容结束后,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对待岗培训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待岗培训中心应向待岗培训人员发布辖内机构的空岗信息,并组织其参加双向选择、岗位竞聘或试工。

第十九条

待岗培训费在员工培训费中列支。

第五章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与待遇

第二十条 待岗培训中心在待岗培训期间与员工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待岗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待岗培训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 6 位和待岗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培训管理,积极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中心在待岗培训期间应做好待岗培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待岗培训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他们的培训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应首先通过待岗培训中心选择使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培训人员,用人单位应向二级分行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员工重新上岗。所在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把重新上岗工作的员工名单及时上报省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待岗培训中心有权根据岗位标准和空缺情况调配待岗培训人员参加缺岗部门的岗位竞聘或试工,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或期满可通过以下方式重新上岗:

(一)原岗位空缺,经考试、考核符合原岗位上岗条件的;

(二)参加岗位竞聘或通过双向选择获得其他业务岗位的;

(三)非业务岗位出现空缺,经试工后符合要求的;

(四)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用人单位应与重新上岗的待岗培训人员就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用人单位对重新上岗的待岗培训人员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达到广东分行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并同意内部退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

7 为其办理内部退养。

第二十五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出现第六条

(一)、

(二)、

(三)、

(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待岗培训,待该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待岗培训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待岗培训期间,待岗培训人员可提出与用人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待岗培训的;

(二)待岗培训期满,未能或者不愿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重新上岗的;

(三)待岗培训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待岗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法支付:

(一)在待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国家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待岗培训人员符合国家和用人单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培训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待岗生活费按在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两倍的标准按月发放,国家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待岗培训人员应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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