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现字()第号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我局于年月日时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依据第条第款、第条第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大写)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
《东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取得《东海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二联,并将其中一联寄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环境
保护局或者东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行政执法,决定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行政执法,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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