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罚决〔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被处罚单位地址: 被处罚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及职务: 被处罚个人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于****年*月*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对**(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处以罚款****元整。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规范简称、被处罚个人姓名)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 ****年**月**日
说明:
1.本处罚决定适用于违法事实发生后,审计机构责令改正,但被审计单位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改正的情形。
2.本处罚决定第一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只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也可对单位和个人一并处罚;如只处罚个人,应当列明所在单位名称;如被处罚个人为多人时,应列明全部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本处罚决定的作出应当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或者总局审计处申请行政复议。
5.对总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管理局审计处作出的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管理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审计处罚决定书需加入版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