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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菏泽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2011年12月27日菏泽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授权,针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本级实施法律法规主管机关,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在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九步递进”的方法进行,即:“事前调研、制定方案、精选人员、汇报座谈、查阅资料、随案走访、及时反馈、会议表决、跟踪检查”。

第二章执法检查项目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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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执法检查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

大局,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

第七条执法检查项目主要根据以下途径反映的问题

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

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三章执法检查计划的制定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每年

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征求法律实施机关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执法检查年度

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要检查的法律法

规、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等。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

适当调整执法检查年度计划。

第四章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前,负责具体实施的市人大常委会

工作机构应先行组织调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包括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重点内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审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

相关工作机构书面通知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法律实施机关。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做好汇报材料等相关准备。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综合一个汇报材料,并在执法检查三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

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邀请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参加,特别注重吸收法律界人

大代表参加。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陪同检查。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为开展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集中检查,也可

以分成若干检查小组检查。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执法检查中

发现的严重违法案例,应及时交有关机关或部门限期处理,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要及时总结检

查情况,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必要时,执法检查报告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

议审议前可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五章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

告,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

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执法检查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报

告时,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

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形成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

第六章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

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提交报告的,承办单位应提前五日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经主任

会议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实行票决。票决具体事宜,按照《菏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执法检查总结

执法检查计划

教师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情况汇报

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执法检查意见书

执法检查工作汇报

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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