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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长江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下同)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用综合监管手段,根据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长江市道路运输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客货运输企业和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一年三次以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违规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七)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六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因超速、疲劳驾驶、超载等违规行为引发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危险品运输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累计4次以上有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记录的。

第六条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会会议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会会议决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由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被列为“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一年内不批准其新增运力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时,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被列为“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检讨,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落实;

(二)被列为“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一年内不得在我市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工作;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长江市所有客货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客货运输驾驶工作。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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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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