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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

当今我国正处在大变革时期,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变化剧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与矛盾逐步显现。与此同时,群众的民主意识,平等观念,自我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在这种大背景下,实行人性化执法是必须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执法活动的新期待。对缓解、遏制和消除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现阶段,我们公安民警对人性化执法的把握和使用不尽如人意,人性化执法的理念还没有普遍深入到公安民警的执法思想中。在实际执法活动中具有人性化不突显的问题。而在对人性化执法的运用上,不少公安民警走入了一定的误区:一是把人性化当成人性化执法,二是错解人性化执法,导致软弱执法。这些误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尊严,侵害公民利益。要解决这些人性化执法的运用问题,很好地继承人性化执法的优越性,必须通过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人性化 执法 公安民警

现阶段的中国,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持续发生很大变化。群众的思想日益被不断变迁向前发展的社会解放出来。然而,伴随着先进的思想被解放的还有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新问题。为适应时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首次在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面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我们公安民警应发出积极响应,“人性化执法的”的提出并运用是必然的。在执法中加以人文关怀彰显出执法为民的宗旨,对缓和社会矛盾,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实际意义和深远影响。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中要加以重视。现结合当前形势公安实践,谈一下关于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浅知拙见。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社会权益,人道的、理性的、文明的从事各项执法活动。简单的来说,就是法律允许,群众接受,充满人情味,注重社会效益的执法。是公安民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执法为民”宗旨的集中表现。人性化执法包含了“热情服务”于“严格执法”两层含义,“人性化”与“执法”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深化与完善了一般性执法的意义和作用。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文明的执法体现民警高效热情的服务并为民警营造一个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

有一些公安民警认为,“人性化执法”的提出其实就是给群众作个姿态,让外界觉得公安队伍看起来还是有点“人气儿”的,换来点好名声,是所谓的面子工程,是可有可无的。所以,他们在日常执法中所表现出的“人性化”是虚伪的,肤浅的,应付了事型的,嘴上嚷嚷着“人性化”,实际做的却是另一套。久而久之,就连人民群众都会认为我们公安民警的人性只是嘴上说说,根本没放在心里去,落实到行动上去。这就会导致群众对我们公安工作不信任,是与我们坚持的“人性化”所要达到的效果背道而驰的。因此,让公安民警认识到人性化执法的意义是必要的。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意义在于:

(一) 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中国变化翻天覆地,各种利益相互摩擦、碰撞,矛盾就会接踵而至,并且产生的会越来越快,越来越多。这些矛盾都是会造成社会*的根源,破坏和谐稳定,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我们公安民警作为社会安定和谐的维护者,化解社会产生的矛盾本就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在执法过程中运用“人性化”,对处理的矛盾采用疏通,安抚而不是强堵,打压,会有效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与被执法对象发生激烈摩擦,产生新的矛盾或激化原来的矛盾。便如一剂疗效良好的辅药,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性化,以充满人情味的实际行动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执法透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往往会感动执法对象,唤醒他们的道德良知,使他们态度软化,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执法。事实上,许多违法犯罪的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用人性化的方法对待他们,往往会在执法过程中有所突破,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让人放心,文明的执法方式,是得民心的。它可以凝聚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社会进步。

(三) 响应群众心声,改善队伍、政府、国家形象

人性化执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一种执法管理模式,一切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中心,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这无疑与现在群众衷心所希望的,所要求的一拍即合。从而赢得群众对公安队伍的好感,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获得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的提升。同时,公安行业是一个国家、政府面对社会的“窗口”行业,公安民警更是群众眼里的国家、政府“形象大使”。一言一行都会被视为是国家政策,政府授意。所以,我们执法人性化从深层次上可以让群众感受到国家、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对民意的顺应,这对国家、政府的形象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在实际情况中,不少民警虽然心里装有“人性化”,执法操作中想表达出人性化,但往往只得其形,而失其神。表面上看起来执法很有人情味,让被执法对象心里满意了,顺气儿了。但事实上呢?是以损害法律尊严,违背法律准则,损害公民利益为代价的“任性执法”。说到底,还是我们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区造成的。作为一名以国家法律为后盾的公民权益维护者,如果连这块坚实的后盾都抛弃了,以自身情感在左右执法,那怎能谈得上公正、有效地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这是很危险的,我们公安民警应该极力避免、纠正这些误区。目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下两点误区:

(一) 把人性化执法看成人情化执法 人性化与人情化,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也确有许多相近甚至相同的表现形式,但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本质和目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石的执法,公正、文明的执行法律的规定是其最终目的,而人性化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手段。如同脱轨的火车就到达不了目的地一样,人性化的前提是保证公正、文明执法,它所有的动作都不能脱离这个范畴。而人情化执法是一种无约束、无所顾忌、无原则的人情交往。它以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情代法,以情代罚,是种情与法的交易。如同脱缰的野马,纯粹按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到达的目的地。不少公安民警就是没有认识和把握好人性化与人情化执法的界限和尺度,以致坠入了人情化执法的“魔圈”。给了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通过友情、亲情、利情、恩情、爱情甚至色情等各种情,诱惑、利用我们公安民警最终达到以尽可能小的情感投入,换取尽可能大的法律纵然的目的。

(二) 把人性化执法变成了软弱执法

吉林省德惠市交警大队镇内中队民警曲佳松和王兴盛在4月25日的执法过程中被一名拿不出行车运营证的女司机杨某当街扇了40个耳光,造成轻微脑震荡。事后他们对记者说:“因为打人者是女人,我们不能还手,也不能躲开。如果躲开,人们就会看到一名女人在追着打警察,会因此产生误会。”近年来,像这种袭警案件屡有发生,与一些公安民警执行所谓的“人性化执法”不无关系。这些民警曲解了人性化执法的涵义,将其软弱化,在执法过程中盲目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原则,一味的忍让,以为是在人性化执法,是尊重群众的表现。殊不知尊重了群众却践踏了自己,助长了一些违法分子的气焰,“惯坏”了执法对象。久而久之,群众就会认为公安“软了”, “怕事了”。这样不仅有损公安队伍的形象,更减弱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的信服度。大大损害公安民警的尊严,严重会危及公安民警个人在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试问一个国家的警察连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都保护不了,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换句话说,软弱执法客观上等于纵容了违法乱纪行为,大大有害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不是人性化执法的初衷,反而离此大相径庭。

四、解决人性化执法运用问题的途径

要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总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 强化人性化执法观念

让公安民警实现在执法过程中人性化的准确、有效运用的首要前提是使心中存有人性化。但值得注意的是,不仅要公安民警心中有人性化,还要让全体社会公民心中了解人性化。要加大对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宣传教育,让民警掌握,让广大群众了解其内涵、意义,使每个公民都认识到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情化”执法,不是“软弱”执法,不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不是“面子工程”。只有全民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提高了,群众和公安民警才能在执法过程中产生良性互动,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其生长的土壤。

(二) 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

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进步的,文明的的新兴执法模式。要运用好它,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而要改变落后的执法方式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安民警对于执法工作的认识,抛弃所谓的“以恶制恶”的执法观念,要全力推进公安民警从以前执法时的管理控制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公安民警的内在得到了提升,在自觉摒弃落后执法方式的同时接触起人性化执法就能熟悉得更快,掌握得更好,运用得更妙。否则,即使披上“人性化”的华丽“外衣”,也只能落的个“穿上龙袍不像太子”的悲剧。

(三) 完善法律制度

人性化执法虽然是执法方式方法的大势所趋,但让它得到很好的发展依然困难重重。因此需要一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仅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了公安民警在实践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遭遇法律盲点。同时,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整、系统地为人性化立法。这些都是当前人性化执法的有效实施迫切需要的。所以,应该在今后的行政立法中广泛听取各个领域和身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听民声,察民意,将真正保护人权和体现人道的精神融入到法律、发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去。这样有利于人性化执法的规范化,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更好地保障了执法对象及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 建立健全完备的机构设置

人性化执法的运用、实施除了要有法律制度保障,还需要配套的机构设置进而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首先,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研究部门,加强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用理论成果科学地指导人性化执法的实践工作。其次,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监督部门,随时随地有效地监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让民警在无形的压力下养成自觉在执法中强调人性化的习惯,并防止民警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和以“人性化”为借口做出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的事。再次,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警民沟通渠道,及时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心声,促进警民交流,拉近警民之间的感情。另外,需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权益的法律服务中心,着重解决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受损问题,更好地保护民警自身,解除民警的后顾之忧,使民警更有底气地去执法,更放得开去执法。

总的来说,人性化执法是“刚柔相济”的结合体。“刚”体现在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柔”则反映出了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所体现出的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透漏出了人道主义思想和深刻的道德感召力。人性化执法作为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和方法,是人性的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本身就成为了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公安民警掌握这种执法技能并在实践中运用它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一帆风顺的过程,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其间会困难重重阻力颇多,有自身的也有来自外界的,这就需要我们公安民警长时间的努力。

因此,我们要充分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这种准备不仅是心理上的,还有行动上的。我们的有关部门要快速运转起来,以实际行动帮助公安民警完成从旧执法模式到人性化执法模式的过渡。一方面加大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一方面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同时,加大对社会各界的普法教育,公安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支持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民警的执法工作。有关部门重视了,社会各界理解了,支持了,配合了,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生存和快速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张秀丽..《法制与社会》2007(3).[2]海波.〈“人性化执法”并非“软弱执法” 〉.《法治与社会》(锐视版)2006(7).[3]刘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3).[4]何贵初.《公安群众工作基本功》.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梁尚学..《公安研究》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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