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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和谐社会也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当前我国公安民警的执法态度,言语等均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我国公安民警在人性化执法上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能够更好的满足和谐社会的要求,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公安民警 执法 人性化 改进措施

绪论

和谐社会的科学含义应是: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又是以法治为后盾的,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公安民警作为社会治安的维护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执法过程的人性化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必须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优又同时受人民群众喜爱的高素质公安队伍,所以,怎样实现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实施,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的完善和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靠“人性化”管理,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公安部门所大力倡导的执法方式。

一、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现状

(一)权力使用不当

近段时间以来,公安民警的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等现象在各地均有所闻,更有甚者还出现了一些执法人员与相对人之间尖锐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1、强制性手段的不恰当使用

虽然行政法规的确有必要需要强制性的一面,也允许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的手段,同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强制手段的展示也确实有一定的震慑违法分子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存在特权思想,少部分民警以管人者自居,

甚至把群众作为专政的对象,故在执法过程中,强制手段的实施则被驶入以法律和国家名义滥用公权的误区。在一个现代法制社会中,一味强调行政权的命令职能,忽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将加速政府与社会与公众的对立。

2、粗暴执法现象的存在

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等现象也有所发生。处理治安纠纷案件时,仍旧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目前,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2005年1月31日,湖北某地一派出所副所长在处理一起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案件时,将可能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房某丢弃在辖区外, 4天后房某被人发现冻死在野外。

3、权力的失控现象

个别民警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权力“寻租”,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少数执法人员出于个人的私利,在执法过程中,以执法之名,行滥收滥罚之实,导致社会上“三乱”不断;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没有利益、“难缠”的事情能推则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作为的不作为,执法中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对当事人相同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差异很大,有的在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甚至打伤群众。

(二)执法过程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

1、执法缺乏公正与公平

公平与公正是法律对人民警察执法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但是,在当前执法过程中,少数民警缺乏对领导、对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进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了人们心目中人民警察的形象,裹读了法律的尊严。2009年4月,金华永康某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邱某在办理一起殴打他人的恶性案件时,滥用手中的权利,包庇犯罪嫌疑人吕某(邱某的小叔),干涉证人证言的公正,甚至还暗中阻碍法医的伤情鉴定工作。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就是执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在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说话冷、横、硬,让相对人难以接受。或在执法过程中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2、重打击,轻保护

在执法过程中,忽视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私权利的充分保护。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权利的保护,权利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和依法行政发展进程的标尺之一。对权利的保护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生存条件之上。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上主要存在的野蛮执法、重打击,轻保护,任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等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对权利的漠视。

二、对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改进的建议

(一)人性化执法理念的确立

1、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

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

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3、深化教育培训效果,提高民警队伍素质

通过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规章制度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从源头落实,使我国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以及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4、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

公安执法质量是当前执法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对民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

1、理解和认识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

制建设的初衷。

2、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改革优化当前制度,推进人性化执法落实

1、人民警察制度的改革

从制度层面出发,解决人浮于事的现象。确实对执法抱有人性化思维,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可依据地方或辖区内的治安状况来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从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

2、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

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实现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的转变,一方面可以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也使得人民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保证同步监督,随程控制。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三、结论

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将人本思想、服务精神与管理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执行法律规定的执法理念,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执法“人性化”应是一种必然。“人性化”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警察有裁制的权力,这并不妨碍对执法是否“人性化”的判断。不论是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还是公正执法,强调的只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是有侧重的强调。它们是一体的。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一体性也会越来越明显。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进步。

一直以来,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具有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队伍,公安民警的工作也越来越多的得到了上级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肯

定与认同。这也使得公安民警必将更努力,更积极的为公安事业而奋斗。公安人民警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所赢得的社会赞誉更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民警工作的肯定,在人性化执法的学习改进中,公安民警必将以最大的程度发挥自身的工作积极性与潜力,为公安事业,为国家,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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