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維護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所有之電氣、冷凍、空調、消防、發電機等設備,委任乙方維護保養,經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所有高低壓電氣、冷凍、空調、消防、發地機等設備,原有屋內外
配電設備有關圖樣交乙方為維護依據,由乙方派遣技術人員檢驗,並負
責定期維護。
第二條 管理委託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為期
()年,約滿前乙個月甲方應通知乙方解約,否則視同續約。
第三條 委託服務費每月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不含稅)由甲方按月付款給乙方,如未能如期給付,乙方有權解除合
約所訂乙方應負之任何責任。
第四條 乙方在受任維護期間內,甲方之設備維護項目變更時,經雙方協議後本
合約書得隨時修訂或另訂之。
第五條 乙方在維護期間內應派遣技術人員,維護甲方之電氣、冷凍、空調、發
電機、消防設備,並依規定完成週期安全檢查。
A、高低壓電氣設備:
B、冷凍設備:
C、空調設備:
D、消防設備:
E、發電機設備:
維護報告及改善建議書送及甲方備查。
第六條 乙方在維護期間內如發現甲方委託維護項目內有不良或不符安全情
況時,應即通知甲方於限期內改善,在甲方未改善修妥前如發生事故,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 乙方在維護期間,如因甲方人員或不屬於乙方所有人員,對甲方委任維
護項目之設備擅自以錯誤或不符安全規則之操作,致使甲方發生事故及損失,則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八條 乙方在維護其間內若未按合約協定期維護,甲方得拒付費用,到乙方定
期維護後一起付款。
第九條 乙方在維護期間內如甲方委任維護項目內發生事故時乙方接到通知
後應立即趕往現場協助處理,如須更換材料費用時另行計算之。
第十條 如遇天災地變或人力不可抗拒所發生之任何災害即損失時乙方不負
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約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約乙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印
花各自貼足。
立合約書人 甲方: 負 責 人: 地址: 電話: 統一編號:
乙方: 負 責 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月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