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8000-OHSMS通用审核要点
2008-01-08 13:57:39
目的和范围
1.1
为确保XXX审核人员对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审核,特制定本工作指导书。
1.2
适用于XXX各级审核人员认证过程中对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 2
引用文件
2.1
CNAS-CC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2.2
CNAS-CC4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2.3
CNAS-GC4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 2.4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3
职责
3.1
审核组负责本工作指导书的实施。 4
指导内容
4.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由两个审核阶段组成,两个阶段的审核目的各有侧重。 4.1.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通过对受审核方的管理权限、活动领域和现场区域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解与观察,确定第二阶段的审核范围;通过对若干核心要素与标准符合性的审核,以及受审核方对审核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和条件;通过对组织所建立的文件化、结构化管理体系的了解,包括危险源及其相关风险、体系的策划和自我完善机制的实施状况,确定第二阶段的审核重点。
a) 重点审核体系的策划情况,有关运行情况只深入到“做了没有”;
b) 文审部分应着重评审组织是否按标准要求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有效的策划;
c) 通过现场审核,应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如审核组的人员组成、审核组的人员专业能力、所需的审核人日数等要求;
d) 基于审查结果,综合评价组织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判断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了准备,并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4.1.2 第二阶段审核目的:证实受审核方实施了其方针、目标指标,并遵守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相应程序;证实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能够实现其方针和目标;评价受审核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以决定其是否可以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推荐注册。
a) 审查管理体系与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据,评价“做得如何?”,符合性和有效性如何?
b) 体系范围包括管理层、各部门、车间,运行现场都要逐一进行审核; c) 相应管理体系标准的全部条款和要点都要逐项进行审查。 4.2
审核内容安排
4.2.1 第一阶段重点审核内容主要涉及4.1、4.
2、4.3、4.5.4和4.6。
a) 审核4.1是为了总体评价组织是否按标准建立和实施了体系运行,并确定其审核范围;审核4.2和4.3是要摸清组织的重大风险及其法律法规,从而确定方针、目标、措施和管理方案的适宜性和合理性。因此,这几个标准条款一般要在第一阶段审核到位,否则,就会出现由于重大风险识别不全,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不合理,导致各层次、各部门的目标和控制失控。到第二阶段审核时,就难以获取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以及实现目标能力的证据,给管理体系有效评价带来困难。
b) 有关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以及监测和测量,在第一阶段不作全面细微的审核。其中4.4.1只要在现场确认组织机构和职责,有助于第二阶段审核的策划;而对4.4.6、4.4.7和4.5.1主要是了解有关程序是否建立并开始进行,即弄清楚准备情况,具体的运行实施情况,在第二阶段再作全面细微的审核,以确定其有效性。
4.2.2 根据第一阶段已重点审核的结果,第二阶段需进一步补充审核与条款4.1、4.
2、4.3、4.4.
1、4.5.4和4.6有关的内容,条款4.4.2~4.4.7和4.5.1~4.5.3在第二阶段都必须全面系统的审核。
4.2.3 通过上述安排,明确区分了两个阶段的审核内容和方法,能实现两个阶段的审核目的,也能解决两个阶段审核的重复问题和某些条款审核不到位的问题,从总体上能够提高审核的绩效和认证的有效性。
4.3
通常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组织现场进行,以下情况可考虑不到现场进行: 4.3.1 ISO17021:2006标准9.2.3.1.1条规定:“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这是由第一阶段审核目的所决定的,为了实现第一阶段审核目的要求安排的审核内容,大部分只有到现场才能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一些个案,可以不到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4.3.2 集团公司下设的各个分公司,如果他们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及其重要因素都相同,要求XXX对其分公司管理体系分别进行初审,不一定要到每一个分公司的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例如:某集团跨省市建立了许多省(市)公司。2002年,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通过了X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当时安排了第一阶段现场审核。2006年,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申请XXX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由于为同一认证机构,主要审核人员也没有变化,更重要的是这个公司除规模较小外,其产品、工艺过程、设施设备等乃至组织机构都与前一个公司相同或相似,建立体系的策划输出也基本相同,因此,四川公司初次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到现场进行。
4.3.3 组织规模和运作场所很小,管理体系所涉及的过程和重要因素又很简单,且该组织已获得其他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当这个组织提出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可考虑不到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例如:某矿泉水厂是一家只有20多人专门生产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的企业,只有1条生产线,生产工艺简单,关键控制点较少,而且该厂已通过QS认证,另外该厂已通过XXX的QMS认证,XXX对该厂的组织结构、生产过程、场地和范围等比较了解,因此,对该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的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到现场进行。
4.3.4 组织已先后获得不同认证机构颁发的几个不同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并有效运行。后该组织将这几个管理体系整合成一个综合体系,并向XXX提出申请时,由于体系运行比较成熟,可考虑不到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例如:某厂于2003年取得XXXISO9001:2000QMS认证证书,2000年8月和2004年5月分别获得了其它两个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EMS认证证书。基于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其它两个体系获证后的有效运行情况,同时基于对该厂的熟悉了解程度,2005年XXX在对该厂“三合一”体系整合认证时,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到现场进行。 4.3.5 不到现场的第一阶段审核仍应完成文件审查,并通过索取相关的资质证明、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始评价报告、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以及审阅提供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记录和报告,从而能够确定审核范围、危险源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评价的合理性,并了解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情况,适用法律法规的收集情况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4.3.6 第一阶段审核不到现场进行应经认证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4
注意事项
4.4.1 在审核项目策划阶段,原则上不允许有计划的安排
一、二阶段的现场审核连续进行。 4.4.2 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通过开具不符合项报告或者观察项报告等方式要求组织进行整改,并提供证实材料,由审核组进行验证。如果第一阶段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选择第一阶段现场验证的方式关闭,不排除需要重新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切忌在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的情况下,匆匆进行第二阶段审核。如有不符合法规要求、监测不达标的情况,未经纠正,不可进入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时如发现第一阶段审核时已开具观察项报告的同类不合格,可以在第二阶段审核时开具不合格报告。
4.4.3 证明其法律地位的相应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4.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的合法性证明材料:特殊行业(建筑、化工、采矿等)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守法证明。
4.4.5 初审、复评、产品覆盖范围扩大应进行文审,应在审核前进行。文审应由具备能力的审核员实施,审核组长应确认文审报告,并做出文审结论。文审中发现的问题应修改并经过验证。
要素 审核内容
4.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文件审核:
l
是否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l
方针是否与活动、服务、产品相适应,是否包含持续改进,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l
是否规定了制定方针的原则、职责?如何评审、修改方针?
l
是否对组织的目标和指标给予指导? l
采取什么方式被公众获取? l
方针中的承诺是否反映了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基本准则和指导原则?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应建立适当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了解方针和目标、重要风险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一致性。 l
第一阶段的审核重点为:
n
方针是否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内容是否适合组织的特点,是否承诺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是否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建立和评审目标指标的框架。 n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还需符合上一级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方针是否被员工所理解?方针如何为公众所获得? 方针的适宜性评价和修改情况。 第二阶段的审核重点为: 受审核方对方针的管理情况,即是否形成文件并传达到全体员工,使员工了解方针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是否具有公开性,制定是否考虑到相关方的要求,相关方需要时能否易于得到; 是否对方针进行定期评审及修订,以适应组织内外部条件及要求的变化。
4.3.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文件审核:
l
是否建立了危险源控制程序?是否规定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方法?是否可操作?是否包括了:
n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n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包括分包商和访问者)的活动; n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其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
l
建立目标时,是否对这些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信息文件化和保持最新。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识别和确定应控制的危险源或风险。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价程序和方法是否充分、合理。
l
危险源识别的充分性与重要危险源评价的合理性。审核人员应该通过文件审核中收集的受审核方的安评报告、\"三同时\"验收报告、厂区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工艺流程图、动力及下水管网图、监测报告、主要有毒有害化学品清单、主要原辅材料清单、组织结构图、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料,并结合现场观察所掌握的情况,判断受审核方对危险源识别的充分性。识别是否有遗漏,是否覆盖了组织主要的活动场所,是否覆盖了与相关方有关的危险源,是否覆盖了组织产品的危险源。
l
通过审核其评价过程是否按程序进行,评价结果是否具有再现性,判断受审核方对重要危险源评价的合理性。
l
查阅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风险)清单,确认: n
应具备上述清单;
n 了解清单是否覆盖了企业体系范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所有人员(包括合同者、访问者)、所有设备(自有的、租用的)。 n
清单内容应覆盖了下列情形:
u
机械伤害(旋转、高空坠落、物体打击、高速运动等);
u
电伤害(触电); u
生物伤害(传染病);
u
物理伤害等(热、烫、光、噪声、电磁污染等); u
化学伤害(灼伤、中毒); u
其他伤害(放射性)。
n
应体现危险源和危害发生的三个方面: u
物的不安全因素; u
人的不安全行为; u
管理的原因。
l
对活动、项目的任何可能的更改或补充,危险源和风险是否与之相对应?
l
关注主管部门,查相关记录,验证辨识与评价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抽一部分危险源,评定其辨识的合理性、科学性;现场巡视,简单验证危险源是否遗漏,风险评价是否合理?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进一步深入了解识别和评价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包括对第一阶段观察项整改情况及验证);
n
审核体系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区域对危险源的识别情况及对相关重大风险的认识。
l
应加强审核的深度,选择受审核方的典型产品、活动及服务进行代表性抽样,收集资料并深入进行现场观察,考察其危险源识别的充分性,并在全部抽样的基础上,再次把受审核方对危险源评价的合理性、有效性,对重要危险源抽样加以分析,以考察受审核方对危险源识别的过程是否严格按程序规定运行。
l
风险评价:
n
是否及时主动?
n
现场核实针对识别出的不允许、重大、中度风险制定目标,管理方案及采取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n
风险评价是否与运行经验和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n
为确定提供资源,保证风险运行控制提供了信息? n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已落实?
l
重点查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是否有遗漏?评价是否合理?
4.3.2法规和其他要求
文件审核:
l
应建立一个获取与本企业危险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书面程序。包括对获取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有效性、适用性评价要求。
l
程序是否明确获取渠道?适用法规是否及时获取?传达给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方式?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识别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收集的法律法规是否覆盖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并识别到适用的条款,确认法律法规的识别充分与否。
l
是否建立了获取和识别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渠道。 l
查阅受审核方对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 l
查阅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确认:
n
企业是否识别了适用企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并且识别了适用条款;
n
结合行业特点,从清单中随机抽取 3—5 份法律、法规、标准的文本验证其法规收集渠道是否畅通。
第二阶段审核:
l
审核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关的程序文件,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审核其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
l
关注员工和其他相关方是否及时获取了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信息。 l
与重要危险源有关的岗位,必需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 应特别关注的安全法规标准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01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05.01 l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3.15 l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l
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 l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2001.12.21 l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02 l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l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GB/Z2 -2002 l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l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 -1983 l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1995.04.07 l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13 l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1991.03.21 l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12.21 l
在特殊行业领域,增加相关法律法规
4.3.3目标
文件审核:
l
规定目标的原则、方法是什么?程序是否规定了职责?是否规定了目标修改的方法、时间?
l
是否体现了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否考虑了重大危险源? l
目标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并纳入相关人员职责范围? l
制定目标指标时是否考虑了相关方的观点? l
目标指标是否量化?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制定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了解方针和目标、重要风险和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一致性,目标指标的量化和可测量性。
l
受审核方确定的总体目标和指标是否与方针、重要危险源相一致,是否考虑了重要危险源并体现了方针的要求;
l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l
是否与组织的规模及经济、技术、经营状况相适应并切实可行; l
是否考虑到相关方的有关要求; l
目标指标是否量化。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各层次的目标、指标的实施情况和实现能力。
l
受审核方的目标和指标是否针对内部每一职能与层次建立并落实,目标和指标是否按计划完成。审核人员可以根据受审核的实际情况,考察其目标和指标的制定是否合理。 4.3.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文件审核:
l
是否按目标制定了方案?是否规定了每一项职责的具体方法、时间? l
是否适应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总体策划活动? l
是否有制度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加以监控和修订?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制定相关的管理方案。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管理方案的内容是否包括:目的、现状、措施、进度、责任部门、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对管理方案的责任和相关部门检查方案的实施情况,包括到财政部门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
4.4.1结构和职责
文件审核:
l
审核范围内涉及的各部门是否做出了相应的职责说明?
l
最高管理者是否赋予管理者代表充分的职权及提供必备资源? l
管理者代表是否明确并理解其职责和权限? l
其它有关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否明确且形成文件? l
是否为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新项目的开发配置能实现目标指标必需的资源?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规定有关的责任机制,并确保相应人员的能力。 n
各相关部门职责设定是否合理?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重大风险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能力要求是否明确; n
基础设施、专项技能和财力资源情况。
l
关注职责的传达是否到位?进一步验证职责的合理性。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文件审核:
l
是否规定了:培训需求的收集、培训计划的策划、如何实施、效果如何检验?关键岗位是否明确提出要求?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有关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培训需求、计划及其实现情况。 l
员工对职业健康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如何? l
看培训需求是否合理?是否按计划实施?通过查相关记录验证计划完成情况,抽查相关培训效果。
l
可能产生重大危险源的岗位有哪些?这些岗位人是否经过培训?培训记录是否保存? l
是否根椐需要对培训计划进行了制定、评审和修改? l
培训的效果是否进行了跟踪检查和记录? l
各层管理者是否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4.4.3协商和沟通
文件审核:
程序中是否规定了内外交流、各类信息传递方式、途径、内容。是否包括了: l
参与关于管理风险的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和评审; l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安全卫生任何变化的商讨; l
在安全卫生事务上享有代表性;
l
信息是否有记录?是否规定了信息的处理、反馈?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规定有关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内外部协商与交流的实施情况; n
与员工代表座谈。
l
抽一部门记录,看各类信息是否准确有效传递?问员工,谁为职业安全卫生代表和管代?
l
员工如何了解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渠道是什么? l
员工是否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状况的改进情况? l
是否有接收、答复员工、相关方关心问题的程序和制度?
l
以什么方式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结果传达给所有有关人员? l
是否有收集和公布各界对职业健康安全意见和看法的制度?
4.4.4文件
文件审核:
l
是否规定文件体系结构说明?是否完全描述要素相关途径?文件是否保持最小化,满足实用和有效要求?
l
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 n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通常时) n
程序文件
n
作业指导书(通常时)
l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信息应足够充分,体系的要求应覆盖到认证企业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的全部活动、全部人员、全部设备设施,判断与认证范围和审核范围的一致性:
n
查阅厂区平面图; n
查阅组织机构图,了解纳入体系的职能和部门有哪些,进而确认纳入体系的各场所与其管理职能的对应关系;
n
判断是否将对职业健康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场所排除在体系之外。 注:结合后面“运行控制的实施”、“法律法规符合情况”部分的审查,现场走访观察。 l
是否与现行管理文件相结合? l
员工如何获取与其工作所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l
关键活动和作业是否有危险控制程序? l
各层次文件接口是否良好,是否相互支撑,文件的一致性如何?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建立所需的文件系统。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了解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基本情况,重点检查组织文件描述的管理体系范围与现场运行情况是否一致。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文件审核:
l
程序化要求,界定文件发放范围,明确关键岗位,现行版本、文件修改方式,界定各层文件适用性。
l
明确规定何时评审,评审后修改要求,旧文件处置规定,各文件标注方法。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体系文件的组成、审批、发放、修改、作废处置等情况。
l
关注关键岗位是否有现行版本,查问相关文件记录,验证发放范围,满足要求,是否有旧文件回收?文件评审是否合理?通过记录了解评审人员与授权人员是否一致;旧版控制,如何销毁?
l
体系运行的重要场所是否都能及时得到相应文件的现行版本? 4.4.6运行控制
文件审核:
l
针对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设立了控制程序; l
程序对具体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l
控制内容是否包括控制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要求。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进行了运行控制。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调查和确认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范围,组织范围,场地范围和平面布置(现场分布的距离);
n
审查职业健康安全评价报告、三同时验收报告、资质性证明文件、证明、固废危废的处理协议及相关方的资质证明;
n
勘察生产现场,重点关注动力装置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污染物治理设施、固废堆放场所和现场作业情况;
n
了解生产状况(生产流程、班次安排等),车间分布。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实施运行控制的情况;
n
到相关部门逐项检查重大风险是否按相关程序进行管理和控制,确定其控制的有效性;
n
检查对相关方施加影响的情况;
n
检查职业健康管理、劳保和职业病的防治情况。 l
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场所,是否确定和制定了文件化程序? l
程序中是否规定了运行标准,使用设备和应达到规范要求? l
是否对在用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进行正常、有效的维护保养?
l
是否建立和保持对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供方实施控制的管理程序? 特别关注: l
应具备有关运行控制方面的程序,行业特点不同差别较大,通常包括: n
结合行业特点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n
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压力容器、机动车等); n
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 n
设施、设备维护程序;
n
与健康有关的管理程序(体检要求、女工保护、劳保用品管理等); n
相关方(供方与合同方)管理程序; n
关键岗位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l
结合重要危险源信息,确认企业主要的危险源所在位置,适用时,重点走访以下对象,关注其现场管理,人员行为,应表现出体系运行绩效: n
特种设备定期监测、使用状况;
n
危险源处设置的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n
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状况:防护栏、防护罩、除尘设备、消声器、屏蔽设施等; n
辅助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配电室、锅炉房、供排水设施、发电机等; n
化学品、危险品库房等化学品、危险品库房的管理状况(存放种类、数量、温度、防护、报警装置、泄漏应急措施等);
n
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灭火器、消防拴、消防通道等;
n
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佩带劳保用品,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n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电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驾驶员等)是否持证上岗;
n
高危行业应确认企业周边存在的敏感区域(如:居民区等)。 l
结合企业情况,检查安全和健康管理情况:
n
最高管理者安全培训情况、管理者代表应从最高管理层产生,200人以上企业应设专职安全员等;
n
企业职业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n
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特殊工种的培训情况; n
特种设备清单,查阅是否按规定定期监测; n
员工代表是否履行职责,代表员工进行三参与; n
职业病情况,员工体检情况; n
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情况; n
事故处理情况(四不放过原则); n
三级安全检查实施情况;
n
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作出了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作出了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章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
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程序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态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替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004 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 职业病目录 》 ,我国的职业病分为 10 类 115 种。
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l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l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l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社会保险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l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l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l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l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l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l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l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l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l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l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l
有“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职业性健康检查规定 》 要求
l
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规定了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检查周期通常为 1 - 2 年。
事故预防——人员方面法规要求
l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l
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l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的保护
l
工作时间和休假
l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
l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l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形式。
l
三级教育
l
特种作业教育
l
经常性教育
企业工人三级教育
l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l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的种类
l
电工作业
l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l
起重机械(含电梯)
l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l
登高架设作业
l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l
压力容器操作
l
制冷作业
l
爆破作业
l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l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l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l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l
采掘(剥)作业
l
矿山救护作业
l
危险物品作业
l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
l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l
安全帽类
l
呼吸护具类
l
眼防护具类
l
听力护具类
l
防护鞋
l
防护手套
l
防护服
l
防坠落护具
l
护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
l
生产许可证
l
产品检验证
l
产品合格证
l
按标准发放
事故预防设施、设备和物品方面法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l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l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l
生产辅助性设施
三同时
l
《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l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做了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
l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放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后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大类)
1.锅炉:承压蒸汽锅炉(≥30L)、承压热水锅炉(出口水压≥0.1Mpa,功率≥0.1MV)
2.压力容器
(1)密封设备(压力≥0.1Mpa,压力X容积≥2.5Mpa.L)
(2)气瓶(压力≥0.2Mpa,压力X容积≥1.0Mpa.L)
3.压力管道:≥0.1Mpa,D ≥25mm
4.起重机械:
(1)升降机( ≥ 0.5t)
(2)起重机(电动葫芦): ≥1t ,≥2m
5.电梯: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
危险物品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气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提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l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并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还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l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l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l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签发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l
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九条规定:
l
“生产、存储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立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l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l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规定:
l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l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l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l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l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l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l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
l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证)
化学品管理
l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
l
化学危险品应具备标志、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 MSDS );
l
库房具有通风、防爆照明、防晒、调温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泄漏的设施和器材;
l
性质相抵触或易发生反应的化学品隔离、隔开、分离存放;
2002 年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984 年1月 6日公安部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1994 年 3月24日公安部颁布了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89 年10月24 日国务院颁布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争例 》
2 002 年1月4 日卫生部颁布了《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 》。
有毒、有害场所
2002 年5月 12 日国务院颁布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1987 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1999 年12月2 4日卫生部颁布了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
2002 年5月卫生部颁布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2002 年5月卫生部颁布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 》(GBZ2-2002)
企业主要有害作业场所卫生限值(GBZ
1、GBZ2)
种类
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
卫生限值mg/m 主要场所
尘毒
粉尘
矽尘
2 铸造
木粉尘
5 木加工
砂轮磨尘
10 干磨削、打磨
其他粉尘
10 抛丸、喷砂
烟尘
焊接烟尘
6 电弧焊接
锰及其化合物
0.45
氧化镁烟
25 铸造
铅尘
0.03 铸造、波峰焊、锡焊
石蜡烟
4 精密铸造
酸雾
硫酸雾
电镀、制版、酸洗
盐酸雾
7.5
硌酸雾
0.15
氰氯酸
尘毒
氧化锌 5
氨
30 精铸、热处理
一氧化碳
30 渗碳淬火、锅炉房
苛性碱
2 清洗、电镀、前处理
溶剂汽油
150 清洗
甲醛
0.5 注塑、树脂砂铸造
苯酚
5
苯系
物
苯
10 涂装、粘接
甲苯
50
二甲苯
100
日接触噪声时间
卫生限值 dB(A) 空压站、冲剪压、铸造、锻造、机加工、装配、实验、打磨、喷丸
噪声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最高不得超过115
辐射
X射线电离辐射
5.2x10-8库仑/千克小时
X射线探伤
高频电磁辐射
(30~300MHZ。连续波)
0.05Mw/cm2 14v/m(8h)
高频淬火,感应熔炼、电加工
0.10Mw/cm2 10v/m(4h)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五项制度
199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五项制度”:
l
安全生产责任制
l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l
安全生产教育
l
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l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l
日常性检查
l
专业性检查
l
季节性检查
l
节假日前后检查
l
不定期检查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或工作场所;
(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
(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
(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伤亡事故分类
(2)伤亡事故报告
(3)伤亡事故调查
(4)伤亡事故处理
(5)伤亡事故统计
按伤害程度分类
l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l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个工作日
l
死亡,其损失的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计算出来的。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l
轻伤的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l
重伤事故,指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l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l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l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002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l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l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l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l
放射性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职业病种类
l
根据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部颁布的《 职业病目录 》我国职业病共分为10类115种。
l
职工被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l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l
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骨干,调离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l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处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转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卫生劳动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l
职工转入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有新单位负责。
l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有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合并,由合并后单位负责;如原单位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l
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 种)
1、尘肺.(铸工尘肺、电焊工尘肺)
2、职业性放射病
3、职业中毒(二甲苯、锰及其化合物)
4、物理性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
5、生物性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皮炎)
7 .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
9、职业性肿瘤(苯所致血病)
10、其他职业病 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l
工业企业选址和总体布局;
l
工作场所基本卫生要求;防尘、防毒;防暑(车间温度湿度);防寒(冬季采暖);防噪声与震动;防非电离辐射;人工空气调节。
l
辅助用室基本要求:浴室、食堂、厕所等
l
紧急救援
l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
卫生限值(dB﹝A))
8 85
4 88
2 91
1 94
1/2 97
1/4 100
1/8 10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l
设备安全:吊索具(钢丝绳、吊沟)、行车限位、指示灯、联动装置等。 l
起重机驾驶员“十不吊(超载、信号不明、捆绑不牢、吊物加工、斜拉斜挂、工件站人、爆炸物品、埋地物品、带棱角未垫好、违章指挥);
l
驾驶员持证上岗;
l
设备定期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2000)250号]
l
定期检验;
l
存放要求:空瓶实瓶分开放、立放防倾倒、防晒;
l
使用要求: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乙炔瓶严禁卧放使用、焊接时离明火10米。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文件审核:
l
是否制定了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程序?包括应急反应和处理程序,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中要有修改和演练的要求。
l
程序是否界定潜在事故?是否做出预防对策?补救手段?程序中界定发生事故是否有分析总结要求?程序中针对潜在事故规定的做试验的时间?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确定了哪些紧急情况,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实施应急准备和响应。
n
有关应急准备的培训、演练和评审情况。 l
潜在事故是否有遗漏?
l
针对紧急情况应有应急预案,可行时应进行演练,查阅相关证据,是否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必要时进行修订。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可参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的要求制订。
l
定期验证包括设备、监测仪器、消防器材等。
l
是否考虑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可能导致职业健康安全的后果? l
是否分析了导致意外事件的原因?(如异常作业、缺乏培训) l
是否有相应的记录要求?
l
是否有和消防、安全、医疗部门相互配合的行动计划? l
常见紧急情况有: n
中毒;
n
火灾、爆炸; n
泄漏
n
机械伤害; n
坠落; n
烫伤; n
中暑; n
触电;
n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文件审核:
l
如何对不允许风险、重大、中度风险控制的检查?
l
与目标指标相联系的特定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参数是怎样设置的?如何监控目标? l
有无对相关法律和其它要求符合性进行定期评价的制度?法律符合性检查如何做? l
是否规定事故、职业病、事件等监测内容? l
对各类设备校准如何做?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对管理体系的运行和绩效进行监测;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的主动和被动监测情况; n
审查守法情况及有关违法投诉文件;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对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报告和评审的情况,及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一阶段对这方面的问题已作了较详细的了解和审查,第二阶段除了检查相关观察项的整改情况外,主要应:
u
详细审核各项绩效监测记录和符合情况;
u
检查对安评报告中改进建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 l
组织应监视是否符合适用的法规要求,确认:
n
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要求条款应被识别出来; n
应对法规符合情况进行监视;
n
针对监视结果特别是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实施整改,整改措施应有效。
l
关注法规符合性评审是否按程序做?结果如何? l
收集事故、职业病、事件等监测结果? l
被审核方守法记录? l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n
日常性检查 n
专业性检查 n
季节性检查 n
节假日前后检查 n
不定期检查
l
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运行是否进行了定期监测和测量? l
查设备校准记录。
l
关注目标检查执行情况?
l
验证是否有违法?确认下列方面的守法情况: n
特种设备的管理; n
特殊工种的管理;
n
职业病的控制和处理情况; n
事故处理情况;
n
化学品管理应满足 《 危险化学品安全告理条例 》、《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用规则 》 等法规的要求。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文件审核:
l
是否建立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
l
程序中是否明确了负责纠正措施管理部门,责任是否划分清楚? 是否规定如何做纠正措施、验证方法、手段?特别是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对所有拟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如何进行评审?
l
是否有针对相关方投诉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如何监督实施?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组织管理体系自我完善机制的有效性
u
对实际或潜在的不符合是否采取相应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u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实施记录和有效性评审。 l
是否对潜在重大危险源进行分析,以指导预防措施的采用? l
是否有纠正措施实施的正确记录? l
认证企业存在严重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时:如安全管理状况混乱、发生安全和健康事故是否按法规要求处理,明显的健康和安全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等
l
抽一部分记录,看是否按程序要求进行原因分析,写出对策,看纠正措施是否合理?现场验证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如何? l
是否将预防措施信息提交管理评审? l
是否实现了由于采取纠正措施而导致的程序变更和文件修改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文件审核:
l
是否建立了文件化程序?程序中是否有职业安全卫生记录?是否规定了标识、保存期?记录保存是否做出规定要求?记录销毁规定?对记录借阅相关规定? 第二阶段审核:
l
组织记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字迹清晰,能准确的识别? l
记录保存是否适宜、便于查找借阅、防止丢失和损坏? l
是否规定了各种应保存的记录的存放年限?
l
所有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具有可追溯性和可见证性?
l
抽查一部门,看记录是否可追溯,保存有序,编号是否完整,记录销毁按要求做否?现场查借阅记录。
4.5.4审核
文件审核:
l
是否制定了内审程序?界定的审核方式、时间间隔、审核范围、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对管理体系的全部活动进行审核和评审,并持续改进。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逐项审核内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n
评价内审的可信度。
l
通过查阅受审核方的内审记录,从内审员能力、审核方法、审核准则、审核资源、审核组织、检查验证、不符合发现、纠正措施等方面,确认受审核方内审过程的有效性及内审结果的可信度。依据其可信度,确定第二阶段的深度和关注方向。 l
是否制定了内审计划并按照实施? l
内审人员是否经过了培训及资格认可,是否由与被审核对象无关的人员来进行? l
是否制定并应用了审核用检查表,作好记录? l
是否按程序要求编写了审核报告,且经主管领导审阅和通知有关部门? l
对每项不符合是否都已通知责任单位采取了纠正措施? l
内审报告是否用于管理评审?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到相关部门了解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l
深入受审核方的各个部门现场,对内审中开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抽样跟踪,以确认其制定和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结合第一阶段对内审策划,实施记录的审核,考察其整体监督保障的功能。对于第一阶段审核中发现的内审中未覆盖的领域、薄弱环节以及可信度差的要素及领域,应加大抽样数量进行深入审核。
l
内审作用、目的是否得到了组织内部广泛认可和支持?
4.6管理评审
文件审核:
l
是否界定了管理评审的要求:如时间、方式、内容、参加人员、主持人、输入、输出等要求;方针、目标调整的要求以及持续改进方向要求。 第一阶段审核:
l
一阶段文审部分
n
对管理体系的全部活动进行审核和评审,并持续改进。 l
一阶段现场审核部分
n
逐项审核管理评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n
评价管理评审的可信度。
l
确认管理评审是否由最高管理者按一定的时间间隔组织实施; l
信息输入是否充分;
l
确认管理评审的内容是否充分、适宜;
l
是否形成管理评审记录(包括计划、报告等);
l
管理评审是否有效进行,是否对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出结论; l
是否提出改进指令,方针、目标和指标是否需要调整、修改或提高以实现持续改进。 第二阶段审核:
l
二阶段审核内容和要点
n
到相关部门了解管理评审的决定和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l
决议是否传达下去?
l
改进措施是否正在或已经按期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