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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庄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家庄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行政调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矛盾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部署,按照区委《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金综治„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加大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按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按照省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创新要求,加大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实现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并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纵深推进“现代新城区、幸福金家庄”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区政府把行政调解作为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区政府各部门尤其是与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与本部门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与本部门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要明确1名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加强与本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系统排查,及时上报信息,自觉接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统一调度和分流指派,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联合调处。

3、工作职责。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各相关专业调解委员会、各部门等行政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4、组织机构。为加强行政调解的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我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下设各相关专业调解委员会。各专业性纠纷调委会聘请1-2名熟悉法律政策、精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受理、预防和法律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慈湖乡、各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从党政办或司法所、综治办中确定一名政府法制员(兼任),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2011年,慈湖街道申报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示范点,要做好先行试点。从2012年后,逐步推广覆盖全区。

二、把握调解范围,全面开展工作。

5、行政调解范围。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以及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又引发的行政纠纷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先期在区卫生局、区土地征迁局、区住建委、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开展试点。年底前,区医患纠纷调委会、区土地征迁纠纷调委会、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区劳动争议调委会、区校园纠纷调委会挂牌成立。

6、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7、矛盾纠纷调解。专业调解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1)医疗事故赔偿纠纷;(2)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农民搬迁方面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和危旧房改造、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方面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争议;(5)学校教育及校园安全等方面发生的纠纷;(6)拆违整治、市容管理、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把握调解原则,依法促进和谐。

8、行政调解原则。(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和各单位和部门的主导作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各单位和部门对与其对应行政管理范围内有关的矛盾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向各方当事人表明组织行政调解的态度,并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进行调解。(3)自愿、平等、中立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站在中立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兼顾各方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解。(4)积极主动原则。按照工作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履职,做好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调处,定纷止争,促进和谐。(5)依法处理原则。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把握工作程序,严格依法调解。

9.行政调解的受理。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或部门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如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征得第三人同意。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10.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11.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要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12.调解协议的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各执一份,作出行政调解的专业委员会或单位、部门留存一份备案,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调解未达成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反悔的,专业调解委员会或单位、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引导当事人以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13、调解结果的回访。相关部门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五、把握工作要求,提高调解成效。

14、切实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职具体抓,明确承担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对行政调解工作中有重大方案出台和重大问题解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狠抓落实;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积极解决。

15、完善工作制度。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要建立定期检查、工作培训、联系会议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和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对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减少因执法不规范、不公正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促进行政调解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按照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所涉及的调解工作职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16、加强联动、形成合力。行政调解各专业委员会、各单位各部门调解工作机构要适时排查纠纷,对矛盾纠纷高发时期和高发地段进行不定期重点排查,及早发现矛盾隐患并及时处理。要服从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无论是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还是上级交办的任务,都要依法依规认真及时办理,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制度。同时要加强协同配合,整合优势资源,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纠纷,形成有效解决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和各单位各部门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单位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的也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或联合调处,对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17、强化信息报送和宣传。加强行政调解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专业调解委员会、各单位和部门要定期每季度向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区“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信息通报,同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有效形式积极加强对行政调解的宣传,共同促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

18、严格考核奖惩。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来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和各单位、各部门要定期对该项工作组织督促和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金家庄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 任:张卫东(区政府) 副主任:汪春林(区政府)

方福根(区公安分局)

朱学强(区法院)

陈先银(区检察院) 成 员:张华飞(区政府办公室)

任 斌 (区监察局)

许 弘(区综治办)

童鸿飞(区信访局)

何 磊(区司法局)

汤深礼(区法制办)

(其余成员与大调解领导组成员名单相同

区行政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由汤深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金家庄区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区医患纠纷调委会;

二、区土地征迁纠纷调委会;

三、区物业管理纠纷调委会;

四、区劳动争议调委会;

五、区校园纠纷调委会。

(具体成员名单待定,参照大调解专业调委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司法局聘请相关律师作为专业委员分别参与各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2011年8月14日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行政调解工作办法

行政调解工作规则

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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