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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机制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1: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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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机制 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作者:赵义玉 王娟 杜鑫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本文从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提升人民调解员知识、技能与情感价值观等方面提出了若干解决思路。

【关键词】和谐社会;管理机制;人民调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社会治理的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同时,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1]

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我国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三大调解方式,人民调解作为三大调解方式之一,其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又有着显著区别。因此,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才能切实有效地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近几年,安徽省淮北市着力建设市、县(区)、镇(乡)、村四级联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等。

首先,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坚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引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始终树立“扎根基层、贴近群众、做人民群众贴心人”的工作作风。同时,鼓励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深入到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问民计、排民忧、解民难,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其调解工作水平。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真正的困惑和需要学习什么,从而制定出适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培训内容,避免了因主观认为安排培训内容,从而提升了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训项目的展开。

基于上述问题,上级主管培训部门应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一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培训;二是组织有关的业务专

家、精英和学者等分赴各基层单位,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为期一周或其他的短期业务培训;三是通过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先进事迹报告会让广大基层工作者深刻学习和领会其精神。以点带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四是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司法知识竞赛,努力提升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理论素养。

二、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制度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逐步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一是规范人民调解制度,把其细化为:例会、排查、报告、调处、责任追究、回访、公开公示等规章制度。二是规范人民调解流程,统一使用中国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和立卷归档,建立专门的档案室,并把文档资料进行细致分类,做好文档的标记等,以便于人民调解卷宗的查找。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逐渐使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化,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并严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三是细化操作标准,建立岗位责任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这样在工作中就避免了相互推诿,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规范评选程序,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稳步、健康进行的制度保障。对于能深入社区、村屯、偏远郊区等并能深入群众困难多、纠纷问题多的地方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对于长期着力并成功化解多年累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记功等精神鼓励并在物质上给予一定奖励。并在以后的目标考核中加以量化参考。而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怠慢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对调处工作不力等引起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在以后的评职评级中作为考核参考。同时警示其他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使其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

四、争取财政支持,加大保障力度

人民调解工作能否高效有序地开展经费保障是关键,我国早在2007年7月9日,财政部、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徽省淮北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费。同时,市财政拿出专款对每件调解案件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为缓和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减少纠纷,消除矛盾和稳定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证。

总之,以人为本的着眼点和出发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并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必须对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妥善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人民调解的实施,正是尊重了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性,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的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实现。[2]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2-19.

[2]彭宇文.社会治理创新与和谐社会构建——兼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7,(1):92.

(作者单位:赵义玉 王娟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司法所;杜鑫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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