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租赁经营协议
店主(房主):陈铎(简称甲方)
经营者:江秀云(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龙山路东40栋3-106酒店(向日葵酒店),交给乙方经营。期限暂定壹年,即从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经营期间,水、电、煤气、电话、卫生、工商管理费、税收、等各种费用由乙方自理,办理各种证照费用乙方自理,甲方给予协助。经营期间,乙方需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期间如果发生甲方交纳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收取乙方壹仠肆佰元整/月租赁经营费,2个月一支付,上支下月,逾期甲方有权收回酒店,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经营。租赁经营费一年一议。
四、乙方装璜改造酒店需经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承担,不得作价转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酒店,如发生未经甲方许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甲方装璜的门面及水、电、煤气、电话、上下水管道等设施设备如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和作价赔偿。
五、酒店租赁经营到期,如双方无意愿续租(需提前1-2个月通知对方),甲方无义务为乙方购置的资产转让,乙方无条件退出经营。
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上述条款,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对方,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酒店租赁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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