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堰桥工业园区堰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台州银行的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无锡市锡丰密封件有限公司因欠申请人货款,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付款到期日为2014年10月02日,该票据出具后没有背书转让。2014年7月25日,申请人发现该票据丢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公示催告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依法确认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1 日
《催示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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