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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2020-03-02 00:0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面构建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内容提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而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行公司制的核心。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特别是经过各方面试点,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面临着加 入WTO的国际化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改革政 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加速企业体制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概念

“企业治理结构”。

简单地说,企业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地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shareholders)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stakeholders)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 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从提高企业绩效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经理层、内部人的利益机制(The Incentive Iue)及其与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这里既包括经理层的激励控制问题,也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经济学家研究的焦点。 第二类是经理层的管理能力问题(The Competency Iue),亦即由于 企业领导层(总裁、董事会) 的管理能力、思想方式与环境要 求错位而引起的决策失误问题;管理学家往往对此更为关注。

从利益机制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改革所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企业制度最有利于“确保投资者在上市企业中的资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问题,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如何保证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企业的“内部人”(经理层和占有控股权的大股东)侵吞的问题。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指出,受雇管理企业的经理在工作时一般不会象业主那么尽心尽力。1932年,爱德夫。伯利(Adolph Berle)和嘉得纳。弥恩斯(Gardiner Means)对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人”(股东)和“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利益背离作了经济学的分析,奠定了“代理人行为”的理论基础。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背离和信息成本过高而导致的监控不完全,企业的职业经理所作的管理决策就可能偏离企业投资者的利益。例如,投资者的目的是投资利润最大化,而职业经理往往追求企业规模的最大化,这不但是因为经理人员的报酬在实践上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且是因为规模和成长本身所带来的权力和地位。与此相比更为有害的是代理人的监守自盗现象,在企业管理上表现为各种侵蚀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行为”。例如,经理人员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以低价将企业资产出售给自己所持有、控制的其它公司(或以高价收购),给自己支付过高的薪金和反兼并“金降落伞”,扩张各种不正当的在职消费,等等。

由于这种“代理人行为”可能的存在,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对于作为“委托人”的外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有效与否,不仅影响到投资者与经理层、内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该国的经济发展。如果外部人(即“广大股民”)的投资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他

们就不会投资,或不会充分投资,社会的新生企业就难以得到足够的起动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企业内部的投资项目才可能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但是,企业内部的最佳项目往往不是社会最优项目,其结果,不是社会总投资低于最佳水平就是社会投资项目的选择次优。属于这方面的问题有资金市场结构问题(如企业资金来源以股市为主还是银行为主;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上市企业的管理和资讯披露问题,企业控制权市场(兼并与反兼并)的管理问题,经理层的报酬方式和标准问题,经理与董事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有效性问题,等等。 从管理能力的角度来看,企业治理结构要研究的是应当如何构架企业内部的领导体系以确保企业的关键人事安排和重大决策的正确有效问题。管理学的研究认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经济利益的认识和决策方案的分析不可避免受到个人经验背景和认知模型的过滤和折射。而且,主导人们行为的不但有对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还有人们的习惯,情感、知识结构、兴趣爱好和种种下意识的心理活动。分析经济利益对改革企业治理结构非常重要,但不完全。很多时候,人的决策所依据的并不是对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的计算,而是出于对过去习惯了的行为偏好的剪不断的感情眷恋,出于不愿正视痛苦现实的自欺欺人的心理趋势,出于对亏损项目“再追加一点投资也许就能挽救过来”的一厢情愿的“承诺升级”(escalating commitment to a failing course)幻想,等等。从管理活动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企业的失败是一个漫长的衰亡过程。除了金融企业以外,可以说大多数企业的垮台都是拖跨的。在漫长的下坡路上,发生变化的往往并不是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而是主管总裁的认知模型。这种由于认识问题,由于认知模型刚性化所造成的决策错误,并不是利益机制机制的调整所能解决的。经理人员的“代理人行为”仅仅存在于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上市企业之中,而“认知模型错位”问题则存在于所有的企业之中,包括产权和管理权合一的私人企业。属于这一类的问题大体有:组织的衰亡过程与原因;企业决策体制的设置(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工作程序;对一把手的制度约束,等等),核心人事安排(总裁、董事、高层主管的选拔,高层领导班子的构成,总裁的管理生命周期,总裁和董事的评估和撤换程序),等等。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一)现实缺陷

1、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改革的早期主要是考虑向企业下放经营权,因此存在一种股东消极主义,即削弱股东权利和作用的倾向。在改制过程中往往还存在着内部人控制之下的一股独大的现象,根据表决权的规定,可以使相当一部分侵犯其它中小股东利益的作法得以合法通过,从这个角度来看,所谓代理人问题或者说内部人控制问题是相当突出的。

2、监督、制约功能形不成合力。随着上市公司、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出现了问题,甚至是相当恶性的问题,各个方面都感觉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机制。在企业财务上,国务院向大型企业派驻特派员,然后逐步演变为外派监事会牷在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上,加强了上级党组织对其监督和评价的功能牷战略决策则仍旧主要由经理层来决定。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经验上来看,对财务和经营负责人方面的制衡、制约机制与对公司的战略决策的监督制衡作用还没有结合在一起。我们注意到当前的制衡作用有了进步,但还是分离的和不够完整有效的。

3、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很多不到位的方面。例如:对利益相关者参与权的规定还不到位牷管理层的激励机制问题引起了广泛注意但尚不到位牷会计准则和审计服务有了不少改进,但从维护股东利益、信息披露的角度看仍不到位。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还会产生很多连带现象。一些最早在国企改制上市公司中所发现的问题,后来在民营企业中有着诸多的效仿。市场上出现了控制权的争夺,一旦有了控制权则可效仿前例去侵犯和掠夺中、小股民。总体上讲,中、小股民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也很难要求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以企业效益和投资回报为尺度进行理性投资。尽管目前有了很多进步,

但仍需要有更多的基础建设和监管方面的实际行动,才能真正使广大投资者信服,在这之前,市场上短期获利的投机动机仍旧会占较高的比例。资本市场上有一些实例,如当前大家相当关注的\"郑百文\"例和\"猴王\"例,它们的问题有多方面的起因。如果我们头脑中有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那么从这个角度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起因和不良行为都可以归因为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严重缺陷。

(二)立法的缺陷

1、股东会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首先,国有股权比例高导致治理效率低下。在我国股份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为各级政府所控制的国有股比例高达44.9%。这表明政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足够的控制力。这种控制虽可保证国有股的控制地位,但其不仅会造成新的“政企不分”,而且会造成治理效率低下。有研究表明:“国有股份占比例越高的公司,其治理效率越差”; [8] 其次,国有股权代表不确定,国有股权难以得到很好维护。我国《公司法》对谁有资格作为国有股权代表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依《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办理,将此项权力赋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而不仅使国有股权代表的确定具有随意性,而且由于国有股权代表缺乏作为所有者的利益驱动力而不会很好地维护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再次,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虽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投票规则实行过半数规则。但实践中的运作和立法规定却大相径庭。例如,截至1998年9月26日,我国沪深两地证券市场A、B股的发行总额为1764.19亿股,上市总额为521.11亿股,两地公众股占股本比例平均为29.5%,即低于1/3。这就意味着在对拟议中的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投票时,即使小股东都投反对票,大股东仍可投赞成票强行通过决议。(第129页)既然小股东投票无用,(实质意味着他们难以加入公司治理结构),他们就会不再关心投票,转而关心股市。结果必然导致其用为股东的心理预期下降,其作为投机者的心理预期上升。此外,《公司法》对诸如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程序和股东诉权等问题也规定不明或干脆无规定,从而使其可操作性很差,股东权利难以真正落实。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和措施

(一)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以利益相关论为指导,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应遵循下列原则:

1、效率优先,利益兼顾原则。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效率作基础,其他价值目标就很难实现。即使能够实现,也是低水平的,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各项原则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体制也不例外。“现代公司法弱化股东会的作用,强化董事会的功能的发展趋势就是公司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时的直接反映。”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现代公司乃是一利益共同体。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也应兼顾各方的利益,使其不受侵害地都能得到充分实现。既要考虑到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到非物质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特别需要重视的是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思想应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中反映出来。

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分立原本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原则。它有效地解决了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问题。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架构一部“宪法”,以界定公司权力配置,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为董事会的辅助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该三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司其职,不受非法干预。 我们知道,权力必须受到制衡,不受制衡的权力会导致集权,那是对民主的破坏。更为严重地是权力不受制衡必然会导致腐败。公司内部权力的架构和运作也应遵

循这一原则。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可分为两个具体的方面:一是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另一是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这两方面制衡的核心就是要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的特权。权力制衡的目的是要维护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职工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实质是要在效率前提下谋求公平。

(二)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

1、加快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当前,一些改制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甚至出现了不少“翻牌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股权过于集中。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当加速推进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逐步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强化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当前,需要加快实施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和开放投资限制等措施,鼓励更多的非国有法人资本、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国有企业,降低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同时,要推动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间的股权置换,也可考虑将部分企业间的债务转换成企业间的持股,改造部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形成公司内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2、大力推进政企分开

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前提。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和党政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得到了一定调整。但是,由于实现政企分开不仅需要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体制方面问题,因此难度很大。许多企业反映政府部门的审批范围在扩大,针对企业的文件、会议太多。当前,应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为此,一要转变党政机构的职能,使政府部门着重于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过去专注于干预或支配企业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对经济调控的范围应面向全社会,而非专注于国有企业。二要在国有资本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作出制度安排。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要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从而改变党政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指挥和监督。

3、充分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称为“新三会”。但是,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在体制转换中仍发挥着作用。由于新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既影响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难以规范。因此,应当按《公司法》要求尽快解决新旧制度的交叉,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相近职能应逐步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一时难以规范的企业,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要积极吸收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水平。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策,政府部门不应再审批或干预。

4、全面推行经理人员选聘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绝大部分经理(厂长)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党组织任命,既影响了实现政企分开,用人责任不清,也阻碍了经营者市场的形成。同时,一些改制后的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也难以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 为此,必须深化改革,加速将政府部门和党组织对经理人员的任命制改为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制,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

的配置作用。要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

5、扩大对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

组建和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方式。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扩大和深化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试点,使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另外,要理 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负责推进整个集团制度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孙公司一般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依据《公司法》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产权代表,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针对目前政企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的现状,应赋予集团母公司更多的权力,建立起“防护墙”,保护子公司、孙公司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进行改造,并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资产经营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整个集团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对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决策和对外担保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内部失控,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

参考文献:

[1]詹小洪;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概观(上)[J];改革;1994年06期;

[2] 各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相同?[J];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4年02期

[3]张明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S1期

[4]桑百川;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J];管理现代化;1995年04期

[5]赵晓彪;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探析[J];管理现代化;1995年05期

[6]吴厚庆;;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现状及完善方略[A];国有经济论丛2001——“企业家与专家高层论坛:国企]改革新思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7]方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分析[A];首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C];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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