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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车之治(行政法论文)(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20:43: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黑车”之治

摘要:“黑车”即指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照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私家车有偿载客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私家车有偿载客行为表面看起来合情理,但不合法。私家车没有客运经营许可证,如果载人收费就是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一旦被查出要按“黑车”处理,依法罚款并扣车。因此,不论是搭乘“顺风车”还是“挣外快”,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因为它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冲击了正常的客运市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害,赔偿责任也较为复杂。为了交通管理秩序的稳定我国各地政府出台了各种规章制度来规范运营市场,打击“黑车”运营。 关键词:“黑车” 非法运营

一、“黑车”的治理要遵循合法行政原则。

就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时候应当依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二)法律保留

1、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但是这仅仅是对于公权力而言。相反的对于市场的手应当相应的放开,最近出现的uber(优步)专车服务,侵害了出租车市场运营的利益,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给予其明确的行政许可,目前仍处于半非法状态,但是我认为在公司做出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风险控制以及纳税规则,完全有理由去抢占出租车市场的份额,毕竟顺风车,和拼车服务的确可以给人们带来便利,现在的主要顾虑是优步的运营车辆并没有安全保障,以及出了事故以后的司机乘客以及公司的责任划分问题。所以要在法律法规和公司之间寻找平衡点,再给人们带来便利和舒适服务的同时,也不能造成道路运输管理的混乱,只有这样政府才能安心的放开监管,是的uber完全的合法化,真正做到将“黑车”洗白。

2、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钓鱼执法。法律文件并没有授权行政人员可以做出钓鱼执法行为,并且通过常理来说这也是违法的,这是赤裸裸的“犯意”引诱,对于行政相对人极为不公平。

二、“黑车”的治理要遵循合理行政原则。

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的、适度的、符合理性的做出行政行为。具体在于以下两点个方面:

(一)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处罚人员面对同样的“黑车”载客情况应当同等对待,相应的不同的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的实行差别对待。虽然行政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行为是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者相关法规规章的,但是面对各式各样的情况,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我国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必须2人以上,这是由于“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思想,相互监督,做出相适应的公正处罚。

(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在实践当中,许多“黑车”窝点无法根除的原因就是黑车司机和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走得太近,在行政执法当中考虑了过多不相关因素,所以做出了不合理的行为,徇私枉法,纵容黑车的行为,使得许多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失,生命受到威胁。

三、“黑车”的治理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符合正当的程序。

说到程序正当不得不提的是2009年10月14日晚的上海浦东新区钓鱼执法事件,当时一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罚10000元罚款并扣其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义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上海市政府彻查后在10月20日对外公布调查结果不存在“钓鱼执法”问题。公布一出,遭到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在10月26日公开承认 “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向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在这件事情当中反映的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是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然而不符合实体正义。然而我认为事件本身就缺乏程序正义的立足点,引发他人“犯意”,这在刑事犯罪中也不适用,何况是行政法当中呢。行政法处理的是公权力和一般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权力为了便于管理社会秩序,从而规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于约束行为人。孙中界开始并没有想要从事“黑车”运营的念头,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最终上钩。

所以说在“黑车”治理当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并不能追求大致上符合程序,从而钻取法律漏洞或者模糊之处来刁难行政相对人,从而做出不公的处罚。

上述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谈起,对黑车的治理做出一些阐述,总体来说中国是个官本位思想的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黑车执法当中可能会出现暴力执法,或者不考虑具体情形顶额执法的现象,所以说严格遵循上述原则,而不是死遵教条,做到在法律的框架内灵活执法,从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的同时,也能尽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灵活变通,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黑车”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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