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协议书
甲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愿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致力于疆煤东运的工作中。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良好的货物堆放场地、工作、办公条件及周到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取得与甲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权利。
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场地的管理规定,维护场地的整体声誉,促进货物循环运出的形成。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桥湾路号的场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含分摊面积)的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场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正式启用并全额交费(按月交费),至年月日止。(若提前入驻,计费时间从实际进驻日开始计算)。
第三条乙方可将上述场地作办公等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亦不得转让场地使用权。乙方保证在上述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
第四条为做好场地的维护管理,更好地为我单位提供优良的办公、经营等的工作环境,乙方按上述场地的建筑面积每吨每月人民币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包含铲车装卸及加油费用、过磅费用及场地使用费),并且应于每月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第五条水电费和通讯费的计算及付款方式:
1、水费、电费按实际计费,分摊部分按合同面积分摊。
2、通讯费:市内电话、长途电话、上因特网等三项业务的登记办理、开通、服务和交费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上述水电费均由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均摊的公共水电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按月公布,接受甲乙双方的共同监督。
第六条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等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
第七条乙方在场地正常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单位,甲方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在3日内组织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需进入乙方场地检修和保养机械设备的固定装置和设施,应提前三天通知已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商定后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协议在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订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法定或授权代表: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