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院属各单位:
《中央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央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中央空调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确保运行质量,维护好机器设备,现就解放路基地办公楼中央空调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备使用管理
1.夏季空调开启时间为6月10日—9月20日,冬季空调开启时间为11月5日—次年3月15日。东部机组运行时间为8:00—17:00,周
六、周日不开机;西部机组运行时间8:00—20:00,周
六、周日正常开机。运行时间调整须报经企业管理部审批。
2.夏季天气预报最高温度低于26℃,冬季天气预报最高温度高于16℃时,不予开机。
3.中央空调运行期间,由物业中心设专人操作管理并做好值班记录。各房间的出风、进气孔过滤网由物业中心在每个制冷、取暖季节分别清洗两次,以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4.空调使用期间,应关闭门窗,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夏季不得低于26℃,超过上述温度要调至中档或低档运行。 5.院属各单位、租户加班需用空调时,须至少提前半天向物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冷暖使用费按机组额定功率暂按80元/小时收费。
二、违规处罚
各单位、租户使用空调的房间超出规定温度2℃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空调运行期间,不关闭窗户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下班后没有关闭空调的单位和租户,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各单位要爱护空调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房间空调使用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空调现象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中央空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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