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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合理确定采购方式,规范询价、比价流程,提高采购物资的性价比,降低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依据《淮南矿业集团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单一物资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或同一品种物资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比价采购;不具备招(议)标采购条件也不具备比价采购条件的,可进行集体议价采购。

第三条 同一物资,连续比价采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则应采用招(议)标方式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物资供应管理部成立比价管理领导小组,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价格的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分管采购业务经理和计划科、商务科、物资质量管理科、物资消耗管理科、纪委(审计、监察科)等职能部门以及各采购业务科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业务科是物资比价采购的主体,应主动做好价格调研工作,对采购价格合理性负直接责任。负责编制询价单并确定报价截止日期,及时指导渠道内供应商按照要求进行报价;负责依据询价比价单进行比质比价采购;负责按程序推荐供应商,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价格管理需要。

第六条 商务科是物资比价采购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证报价过程的公平、公正性;负责对业务科比价采购结果进行评判;负责报价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价格调研工作。

第七条 计划科负责确定物资采购方式;负责完善物资编码中与价格属性相关的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品牌、单重、设备配置、配件图号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审计科)负责对比价采购管理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对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报价管理

第九条 《物资管理系统》报价数据库由供应商的报价组成,准入渠道内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一个月内有效,其中:进口产品的报价有效期依照报价方书面表述执行;钢材大市场实行一天一价,随行就市。报价超出有效期的,业务科应及时发起报价。

采购单价执行供应商有效期报价,历史报价仅做参考。 第十条 业务科的报价流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业务科依据物资采购计划发起报价。原则上准入供应商均应参与报价,渠道内供应商家数较多的,优先邀请实力强、服务优质的供应商报价,但不得少于三家。

2、业务科发起报价时,要同时将拟报价物资的相关信息(包括非标加工件的图纸、需报价物资的品牌、配置、材质、参数等)及时准确传达至各邀请供应商,并进行沟通,确保供应商充分理解需报价物资的相关要求,便于准确报价。

3、业务科在确定报价截止时间时,要充分考虑计划到货时间及供应商报价准备时间,确保供应商报价是在合理有序的前提下的充分竞争。

4、对于独家报价物资,业务科在合同签订前须依据市场情况、价格构成情况与供应商进行价格磋商,并将磋商结果作为比价、议价的依据。

5、主机配件原则上由主机厂独家报价。主机厂不能及时供应或者由经批准的代理商供应的,方可邀请主机配套厂或代理商参与报价(同时也必须邀请主机厂报价)。

6、对于初次采购的新型设备配件,主机厂要提供设备的全部配件价格明细,业务科对需要立即采购的配件进行重点测算,其余配件价格作为备案供以后采购参考。

7、坚持多种途径询价,除主机厂配件、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或材料外,对于其他产品,业务科还应积极向备选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咨询报价,确保货比三家,使得物资采购价格更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一条 供应商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应商应在获得准入的渠道内,在符合相关资证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报价。非准入渠道内的产品和无证产品不得报价。

2、中间商经营的产品、主机厂外购件必须注明品牌,金属加工件须注明材质、单重及主材用量,非标物资或其他结构复杂组成部件较多的物资,须提供相应的成本构成或分项报价资料。

3、供应商应诚实、独立报价,报价应体现真实意愿并对报价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衬托、串通报价。

4、供应商报价采取电子报价(分公司网站下载录入后上传或U盘导出导入的方式)和书面报价(加盖公章生效)存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供应商已收到报价邀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传电子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商务科核对计划采购物资有无历史报价、报价是否超出有效期等信息,及时导出业务科提交的电子询价单,导入供应商的电子报价并接收供应商的书面报价;依照电子询价单所要求的截止时间公平、公正、及时地发布报价,并对供应商报价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用户、供应商反映或业务科、商务科发现报价或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有明显偏离时,由业务科提供基础资料和调整方案,报物资供应管理部领导批准,商务科备案后实施报价库的更新。

第四章 比价管理

第十四条 业务科采购员是比价采购的直接责任人,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供货及时性负责。采购员根据询报价单中供应商的有效报价,经认真核算以后比质比价并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同一产品、同一质量档次的可以选择最低报价作为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不同的可选择质量好且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订货,但严禁发生“低价转移”现象。

第十六条 在产品质量、供货及时性均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业务科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未选择最低报价的,采购员应在询报价单上注明详细原因,业务科分管科长审核批准,并打印随合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商务科要积极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开展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指导比价采购。

第十八条 商务科要主动了解有关物资的价格信息,及时对业务科的比价采购情况进行评判,促进采购价格更加合理,但价格评判不得中断比价采购流程。

第五章 违规认定与处罚

第十九条 计划科、业务科要防止供应商利用物资编码规避已有报价。商务科、纪委(审计、监察科)要严肃查处少数供应商互相哄抬价格、陪价或串价行为。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报价三个月的处罚。

1、受邀请报价但无特殊理由不报价的、不执行自报价供货的;

2、中间商经营的产品或主机厂外协件应注明品牌未注明的,金属加工件需注明材质、单重、主材用量而未注明的;

3、产品规格型号有误、报价错误,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的;

4、无证产品报价的。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采购半年直至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罚。

1、经查实为串通报价的;

2、利用新增物资编码规避原有价格的;

3、有效期报价高于本区域同期市场可比价格30%以上的;

4、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产品资证的;

5、有交货不及时、质量事故等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罚款、通报直至待岗处理,有关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

1、邀请报价时,邀请供应商不充分(指没有邀请主机厂或近两年正常供货无质量反映的准入供应商)且无正当理由的;因邀请报价供应商不全,造成价格偏离正常值30%以上的;

2、需报价物资技术参数、配置提供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报价有较大差异的;

3、在到货期允许条件下报价设定时间过短,造成供应商无法报价或报价基础数据不全的;

4、采购价格高出市场可比价格30%以上的;

5、计划员未能正确确定物资采购方式的;采购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联动价格或核算价格等基础资料的;价格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经查实为价格管理员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商务科价格管理员、业务科采购员在报价或比价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泄露价格信息或低价转移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一经查实后给予调离岗位直至待岗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物资供应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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