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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原则上由董事长,主管 院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采购需求吸收相应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物资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具体实施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及材料,易耗品等物资的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工作; 3.审核学校年度,月度项目采购计划; 4.组建项目评标工作小组; 5.负责学校商业经营活动的洽商,谈判,签约; 6.办理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物资的采购事务.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单价或单项采购额在100元以下的行政办公,教务教学设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落实;单价或一次性采购额在100元以上的物资由招标办负责采购.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第四章 采购方式

招标办对用户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一) 招标采购: 1.凡一次性采购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额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招标: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自制设备; 3.旧仪器设备; 4.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5.因特殊原因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校务会批准或由校内单位承担的项目; 6.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二) 一般采购:对不通过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质,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 1.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 2.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3.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以定向采购.第五章 一般采购

一般采购程序为: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申购,招标办负责落实采购.对于1万元以下的常用物资,可直接测算报价;对于1万元以上或初次采购的物资,须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程序:1-5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5-10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至五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招标办应逐一对其资质,报价,质量,售后服务,谈判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市场调研报告(性价比及推荐意见)》,报经资产部门和请购方审核认可后上报院领导核准.确定供货单位后,由使用部门协助采购人员根据询价报告单所列的物品到供货部门办理采购手续.第六章 招标采购

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使用单位(用户)申请,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报价三大部分,其中商务标,价格标由招标办组织编制,技术标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向招标办提交学校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和详细的采购说明(包括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以及交货日期,承运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应一并提出).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附《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对于招标文件的采购说明原则上应在需求使用日的3个月前提交,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内容和时间报送采购说明,凡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招标立项,直至资料完备时方可受理.招标文件须经使用部门确认,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详细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投标和评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建议并与招标办共同确定项目评标工作组(评标组),报院领导批准.评标组成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遵守招标纪律.评标组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独立做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评标组及其成员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3.对评标过程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 5.必要时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第七章 招标,开标,评标

评标组招标采购时由招标办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

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招标项目选择的投标人原则上10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10家,5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8家,1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5家.投标人数额不够时,招标办可邀请具有一定实力,资质的厂商参加投标.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其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招标内容确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对未中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投标要求而不予受理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内交出投标文件,而事先未能说明理由的; 2.投标人在学校发出中标公告(通知书)之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未能及时应标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的; 5.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办理退还款手续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没收等,需经招标办审定签字后,由财务处 予以办理.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开标会议由招标办组织并主持.会议议程一般包括:⑴ 主持人宣布会议程序和纪律;⑵ 投标方当众宣读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相关说明;⑶ 答疑;⑷ 评标;⑸ 决标;(6)主持人宣布预中标单位,作会议小结.开标会应有会议记录,并经与会者签字认可.招标项目原则上采取一次报价的做法;采取两次报价方式的:⑴ 预算高于50万元(含);⑵ 单价高于1万元(含);⑶ 技术含量较高;⑷ 特需的招标项目.评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等资格文件

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澄清,说明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三个.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设备处根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开标日期和地点;⑵投标供应商名单; 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⑷开标记录;⑸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6)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⑺经评审的排序表;⑻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经评标后,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办与评标组共同最终确定中标人并报院领导批准.招标办协调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人谈判签订合同的具体事项.筛选投标人必须慎重,由开标会议主持人负责作评标理由说明.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可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综合评议,计分等方法确定,采取何种方法定标,由会议主持人据情确定.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投标项目的综合性价比因素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运保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废标: 1.投标商未提交保证金,标书费或金额不足;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没有必需的资质证明文件或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5.代理投标商未附有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6.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7.投标商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中一部分的; 8.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编排混乱,无序,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9.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10.弄虚作假或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的; 11.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流标,并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流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招标办和院领导的批准.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安慰出答复,涉及评标专家的,由评标专家负责答复.第八章 考察,验收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 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凡招标项目的市场调查和现场考察,应当由招标办统一组织评标组成员实施,一般性采购至少两人参加,大型采购三人以上方可成行.由招标办负责起草《预中标单位考察报告及推荐意见》,报请院领导核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由招标办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书及澄清文件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由招标办及时组织使用部门以及后勤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验收评定,对验收未通过者不予结帐并按约定加以处罚,限期返工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并做出验收报告.物资验收合格后,招标办要及时持采购合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报账手续.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办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真实完整地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1.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 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原因;废标原因等.第九章 工作纪律

招标办违反本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项目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责任.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准接受供货方的宴请,各种庆典及参观考察活动;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项费用;若有违反并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采购工作实行利益回避制度.本规定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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