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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改革

发布时间:2020-03-04 00:10: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与解决建议

09级政治经济学 于冉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到今天全国各地都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相比之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却步伐缓慢,始终缺乏一种紧迫感,以至改革的进程相当滞后。这种状况不仅加深了新旧制度的碰撞,而且还引发出许多人为的社会矛盾。

一、现存的主要矛盾

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首先是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不仅已在全国的企业范围内实现了制度的统一,并初步使各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虽然问题仍不少,但改革正在向成熟的发展阶段过渡。然而,改革是不平衡的,即使是暂且抛开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就是在城镇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也是如此徘徊不前,导致了二元制度并存的现状。由于国家至今尚无有效的政策指导,只是笼统地要求先试点再推开,因此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不配套性,以及方案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更多的地方干脆维持现状不思改革。

具体来讲,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就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徘徊不前,不断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冲突,群众反响强烈,已成为影响当今社会安定和老年保障的一大难题,造成了二元制度并存的现状。其一,事业单位员工不交养老金,不缴费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其二,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差距就这么大,他们之间互相流动也没有办法。其三,待遇差距,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养老金确实比企业高很多,影响社会和谐,需要改革。

有些地区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处理,实行统一的费率筹资,但发放办法和保险待遇却不一致,这种待遇上显著差异的延续,实际意味着基金分配将越趋于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于多占用了共同基金的份额,这比起两种制度并存来害处更大,未来所引发的

社会矛盾也会因此更加激化。

2008年,国家再次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此次改革试点未将公务员同步纳入,普遍认为不公平,且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碎片化”和官本位趋向。历来机关和事业单位是连在一起的,作为提供公共管理或服务的公共机构,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待遇应是同等的;公务员规范工资已先行到位,事业单位尚缺少规范补贴和绩效工资,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拿事业单位先行试点,这样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就低很多,所以普遍认为颇不妥当;公务员本应在改革中起表率作用,如今带头调资而又不带头缴费,实无道理可言。

二、造成现存问题的原因

目前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有关养老保险的矛盾是后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造成的。1995年之前,我国的养老模式一般为国家和企业完全保障——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几无差距。但1995年企业改革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这就形成了在养老制度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截然不同模式的“双轨制”:在企业,退休金按照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而与此同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依据其工龄和退休前一月的工资计发。所以,多年来,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越增长,其养老金的差距越悬殊。

三、改革的难点与目标

社会政策理论指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刚性”。这条被视为“铁律”的基本原则,其背后的原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保障其实是其次的,其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对社会心理的影响。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阻力就是事业单位养老金基本与公务员接轨,比企业高出一大截,向企业看齐意味着已退休人员养老金要“拦腰砍”,未退休人员今后不可能再享受类似公务员的高待遇,待遇下降所引发的心理失衡和怨气在所难免。

其实,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高于企业单位是正常的。这是由两个部门劳动力结构、劳动性质及其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不同决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

密集的部门,一般占职工总数85%以上,劳动者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占职工总数80%以上,这里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毫无疑问,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主要还是集中在与企业现行制度的不一致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设定,首要的就是定位在与企业制度的一体化上。也就是通过改革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尽早结束目前的二元制度并存的局面。所谓统一,当然不仅是模式和管理,筹资与给付更应统一。很显然,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要较企业高,应该说有其合理性,所以我们改革的目标不是要迅速地降低它们原有的待遇水平,而是既要做到并轨统一,又要通过恰当的设计安排能减少矛盾,以最终达到平稳过渡,以及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

四、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1、坚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原则,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依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本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实际,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企业、事业、机关各自的补充养老保险,整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事业整体发展的基本思路。

在此思路基础上规划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即改变传统单纯依靠单位保障的做法,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以现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为模式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养老保险改革应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配套。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自收自支、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和财政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应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当然,从长远看,机关也应建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即事业单位要与机关实行统一的制度,不能形成新的养老保险“二无制度”结构。这既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又有利于人员的相互流动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建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即基本养老保险金权益的取得是以承担缴费、并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为前提的。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而实现事业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关键之一,是要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3、建立统账结合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另一个关键是要解决好改革成本和平稳过渡问题。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既要着眼于建立新制度,创立新机制,同时又要考虑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改革成本和历史遗留问题。具体而言,为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需要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和逐步过渡的措施: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标准和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行新制度,建立新机制;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加发一定的过渡性养老金,保证他们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4、坚持逐步实行与企业相同的替代率原则,同时建立职员年金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水平的确定,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生活需要,也要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可采用前一种方式,同时逐步降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带来的养老金差异可采取高于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的办法,更应通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即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年金制度,作为第二支柱。

所谓职员年金,是职业年金计划的一种,类似于企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不同于企业年金的是,职员年金应坚持法定强制实施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职员年

金基金也要通过市场化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国家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职员年金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总规划只有500多亿元,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只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5%,而在大多数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在30%以上。因此,无论企业年金,还是事业单位职员年金的发展空间都很大。另外,也要积极发展商业保险等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作为第三支柱,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五、需要配合的条件

1、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宣传教育和不懈努力,使群众都能认识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现实的需要,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深入改革的需要。应该说统一后,即使对目前群众反映较大的制度内待遇不等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解决途径。与此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也需要统一认识,它们在制度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高养老待遇有其合理性,是一种体现连续性的政策措施,这如同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年金一样,同样是一种体现职业特点所需的激励措施。毫无疑问,差别是需要的,但差别不能过于悬殊,所以通过一年时期的过渡,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人员的养老待遇,也是重要的。

2、立法政策支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个新事物,又具法定地位,因此立法政策支持不可缺少。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对上述补充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实行定位,对其运营和管理更要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特别是资金的来源要做出法律保证,如有可能还应将这项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国家公务员的条例之中。我们认为立法政策支持,是使这项改革落到实处并最终走向成功的关键,建议实施前就应有比较完备的法规,以使制度建设一开始就更加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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