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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1 19:00: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并提出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江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并日趋完善,但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

1、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严格有序。近年来,该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严格有序,科学确定名额,严格选任条件,注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代表性,规范选任程序,切实保障选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2003年以来,该院共提请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78名。

2、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日趋完善。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专门制订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和使用。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全面记录人民陪审员的个人履职信息,还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机制。

3、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

员在案件审理、审判监督、树立司法权威、广泛联系群众上的优势作用,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院审管办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进行选择和排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参审方式。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结构不尽合理。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同时,他们往往因事务繁忙难以参加合议庭安排的陪审工作,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正常履行。

2、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培训相对缺乏。由于缺少足够的培训,人民陪审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中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时多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不能起到真正的陪审作用,甚至陪审中常常会出现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陪而不审”的现象。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部分人民陪审员因工作所限难以保证正常的陪审工作,或者因部分人民陪审员水平较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有的参审机制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案件承办部门或法官更愿意挑选较有经验、水平较高、或相对熟悉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这样就出现了少数人民陪审员频繁陪审甚至出现“陪审专业户”的现象。

4、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缺失。由于人民陪审员大多有自己的工

作单位,法院在物质保障上必须寻求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处分也只有建议权,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缺乏相应的奖励办法和惩罚措施,导致了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往往缺乏一定的热情,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也因没有压力而容易产生怠于履行陪审职责的惰性。

5、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工作不应仅限于案件的直接审理,应该扩展到更广的范围。法院在审判工作应当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优势,充分发挥其作为“调解员”、“监督员”、“宣传员”的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继续优化配置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优化结构配置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适当减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比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该院人民陪审员中比例过大,应当分步骤、有秩序的进行比例调整。第二,适当增加专业人员的比例。如果合议庭能够由相关行业的人民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让这些人民陪审员从专业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认定等提出个人意见,必将能够有效的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四项”案件的产生,对该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加大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在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工作的同时,强化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力度,

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法律法规为内容。另外,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开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提升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

3、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选取制度。在现有人民陪审员名册的基础上,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总体上继续采取相对分类的方式,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同时,在立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征询被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权利,从程序上切实保障权利人的选择权。

4、完善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应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建立个人业绩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审案件的数量、类型和处理结果、庭审表现以及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的评价等。根据考核工作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综合评比,进行相应的奖惩。

5、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的作用。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监督员”的作用,减少或杜绝“枉法裁判”、“关系案”、“人情案”现象的发生。第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宣传员”的作用,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降低申诉投诉率,减少涉诉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6、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党的群众路线和工作方法在司法工作中的成功运用。部分当事人对于该项制度还是不甚了解,甚至有的当事人还持有怀疑态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创造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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