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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病休学及复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8:1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病休与复学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且能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的,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有就诊证明)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病休医学证明建议休学时间,应根据病情开具,一般不得超一年。

三、学生休学时间到期前,因病情无好转需再次休学的,需再次提供近期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疾病诊断证明及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医疗中心在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取得共识后,在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再次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四、休学的学生复学的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医疗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间因患病未治愈或出现新发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短期内恢复到可以继续学习的,再次申请休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恢复到可以继续学习的,应联系学生所在院系建义作退学处理。

医疗服务中心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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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病休学及复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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