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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休学与复学试行规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复旦大学学生休学与复学试行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

二〇〇八年就二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本科生办理休学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及校医院提供的不能坚持学习的证明。休学申请表中休学原因一栏须由校医院签字盖章。

第二条 学生因公派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休学申请表中休学原因一栏须由出入境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同时向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及所在院系提供《复旦大学学生出国(境)教学安排表》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并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清单附在休学申请表后一并提交。

第四条 学生因故(出国、出境留学除外)申请休学的,须提供家长意见,并办理离校手续,将离校清单附在保留学籍申请表后一并提交。

第五条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未在规定期间办理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应予休学。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开学二周内,学期中途或期末考试期间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疾病除外)。学生每次休学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最长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学生如须继续休学,须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累计休学不超过四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起迄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奖学金。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五)除上述

(四)规定外,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七条 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五)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复旦大学本科生注册试行规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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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休学与复学

复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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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休学与复学试行规定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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