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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经贸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院青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院青协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由全院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组织。在立足学院的基础上,积极面向社会组织参加各种公益活动,是一个推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集公益性和服务性为一体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服务同学 奉献社会 第四条 协会准则: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为环境保护、敬老爱老、义务支教、扶弱助残、文明劝导、无偿献血、重大节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承认院青协章程,通过院青协纳新、筛选、注册登记等程序,符合条件者即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三)有监督院青协工作及对院青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院青协章程,执行院青协决议;

(二)参加院青协活动,完成院青协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院青协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院青协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设立主席1名,副主席4名,各部门部长1名,副部长4-5名。协会下设办公室、秘书处、组织部、外联部、调研部、宣传部、策划部、信息采集部共8个部门。院青协实行主席团领导下的管理责任制度。

(一)主席

1、负责院青协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开协会主席团会议、各部长会议、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布置各项工作,积极完成学生处、院团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每学期提出协会工作计划,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检查和总结活动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根据协会章程和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提名协会干部人选;

4、积极协助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检查督促协会各部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二)副主席

1、协助主席做好协会有关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直接参与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3、向院青协主席汇报自己分管的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其他的工作任务;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

1、每学期开学4周内,制作院青协全体会员通讯录,并在学期中、学期末对通讯录进行实时更新;

2、做好会议的签到考评和会议记录工作;

3、做好会议或活动的场地申请工作;

4、下发会议或活动通知;

5、协助主席团做好财务管理及调度,做好报销工作;

6、做好活动资料整理及保管工作;

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秘书处

1、跟踪报道活动过程,撰写活动新闻稿,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2、为参与活动人员、值班人员向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申请开具活动请假证明;

3、做好办公室值班人员安排工作;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组织部

1、负责院青协纳新、换届、调配、离职、开除等人员变动备案工作;

2、为院青协会员向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申请开具学期末素质拓展分加分证明;

3、负责院青协会员的考核评定工作;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外联部

1、负责外出联系,协调院青协活动的相关事宜;

2、保持并增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提高院青协的知名度;

3、组织开展校内及校级学生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4、负责保管好院青协的各项物资;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调研部

1、活动结束后3天内,前往活动地点调研活动反馈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策划部

1、草拟学期活动计划,除传统活动外,保证计划中有新活动,并且要求活动计划具体、详细、周全、可行;

2、负责对本部门及院青协其他部门提交活动策划书的格式、规范进行审核、修改,对有可行性的活动及时告知主席团及相关部门;

3、负责院青协活动结束后将活动策划书进行复印,并交由老师签名、盖章,送至组织部认证;

4、负责院青协志愿者工作证的设计、替换和发放;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宣传部

1、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前期宣传工作;

2、负责院青协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

3、跟踪活动全过程,随时做好展板、海报宣传工作;

4、召开院青协会议时,提前布置会场,书写会议主题;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信息采集部

1、负责院青协文艺活动节目的安排、构思、主持及表演;

2、负责审核各部门节目是否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

3、负责院青协活动的网络宣传工作;

4、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条 对院青协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议。

第十一条 对院青协修改后的章程,须经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议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所有。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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