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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3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调解案例

案 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扎拉才让 当事人: 李林峰 调解员: 卓玛太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7日16时20分,兴海县子科滩镇黄青村14岁牧民扎拉才让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14线27公里+260米时,在转弯时与从玉树方向驶来的李林峰驾驶的青060252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扎拉才让、乘车人本买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0月19日兴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6325248201100134号)认定摩托车驾驶人扎拉才让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林峰负责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本买无责任。

调解过程:

因当事人扎拉才让系未成年人(14岁)加之其家庭困难,承办人员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和县交警大队同意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调解员通过调查询问,越野车驾驶员李林峰在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受伤后及时送往县人民医院和省红十字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6100元,伙食费600元,买衣服、鞋800元,交通费218元,双方对医疗费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扎拉才让要求赔偿一辆新的摩托车,乘车人本买要求李林峰赔偿误工费,而李林峰认为扎拉才让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无证驾驶应承担60%责任故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休,承办人员邀请子科滩镇调委会对双方进行劝解,经过四个小时的耐心说服,最终在承办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1.李林峰赔偿扎拉才让摩托车修理费及误工费1500元。 2.李林峰赔偿本买误工费200元。 调解体会:

扎拉才让在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理应承担60%的责任,且要受交警的处罚,但由于调解员的积极努力交警部门对其免于处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最大限度争取对受援人的权益保护,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本案的成功解决,充分证明调解工作对于消除矛盾纠纷的重要性。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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