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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看承揽关系

2012年9月25日,周某承包温某家油漆工程,承包工资为人民币5000元整。10月9日上午9时许,周某在温某家施工时,脚手架断裂,致使周某摔伤,经兴隆医院确诊为左脚骨折,当时医药费由温某支付,周某、温某后就误工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周某于2013年元月12到油坊镇矛盾调处中,申请调解,要求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处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周某认为:应由温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是在承包温某家中油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摔伤的,而造成我摔伤的原因就是脚手架发生了断裂,而脚手架是温某安排在他家施工的木工搭建的。温某应赔偿100天的误工费1万元整;但温某认为:家中的油漆工程是承包给你的,是你自己操作不当摔下来的,我已经为你支付了医药费,至于误工赔偿那是不可能的。

经调处中心调查得知,温某虽未与周某签订承揽合同,但周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温某的要求独立完成油漆工作,并向温某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原理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除非定作人指示有过失。而周某的摔伤的确是因为脚手架的断裂,而脚手架是由温某安排在他家施工的木工搭建的,因此,对于周某遭受的损失,温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如此明晰的事实及法律条款之下,温某同意对周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双方又在赔偿的数额上产生了争议,为此,双方又再次就赔偿数额进行了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承揽关系双方当事的责权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周某的摔伤与温某安排木工搭建的脚手架断裂有直接原因,因此,本案中周某遭受的损害,定作人温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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