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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调解案例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日晚,春节前夕,拱北某年货花卉市场

3、4号档口承租经营户在档口喝酒抽烟,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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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档口经营户的货物在火灾中损毁。事发后,肇事的

3、4号档口经营户吓得逃之夭夭。受损档口经营户在遭受惨重损失,索偿无门之下,迁怒于花市经营管理人,以其对花市管理不善为由要求经营管理人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退回档口租金。但经营管理人表示,火灾并非己方引发,自己也是受害者,只愿意给予承租经营户人道主义补偿。为此,受损经营户与花市经营管理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年关将至,为维护春节期间基层社会稳定,街道领导指示拱北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和城管办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于2月3日下午紧急约请承租经营户和经营管理人到调委会调解。经过初步商谈,了解到事情经过后,调解人员采取分别调解的方法,对受损档口承租经营户及花市经营管理人进行了劝说。调解人员耐心劝导承租经营户:因火灾并非花市经营管理方引发,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做生意本身就要承担一定风险,希望他们能够体谅一下花市经营管理人的苦处,降低赔偿金额;对花市经营管理人,调解人员指出,虽然火灾起因与其无关,但作为花市经营管理方,在未找到直接责任人之前,因对花市疏于管理,理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希望他能够给予档口承租经营户一定赔偿。 【调解结果】

经过2个多小时的疏导劝解,花市经营管理人与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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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档口承租经营户达成协议:花市经营管理人分别赔偿承租经营户4万元、2.5万元、2.3万元和1.45万元。在消防部门现场解封后,花市经营管理人为承租经营户重新搭建档口,让其迅速恢复营业。

至此,这起因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造成的赔偿纠纷在拱北司法所、街道调委会和城管办的联合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 点

评 】

这起纠纷能够及时化解,得益于人民调解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展调解。调解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劝导,在尊重各方利益和理清纠纷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依法、合理承担责任,顺利化解矛盾,为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增添了一个和谐音符。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0日下午,张某如往常一样,到某餐厅上门收潲水时,随手把电动三轮车停在餐厅门口,关了电动车开关却不上锁。第三人未经允许,骑着张某的电动车撞上了斜对面十多米远的商铺,造成商铺店面一块约六平方的玻璃碎裂。商铺员工追出来,见车不见人。五六分钟后,车主张某前来取车。商铺老板王某极为恼火,要求车主张某赔偿商铺玻璃损失。张某声称,车虽是自己的,但玻璃是因车被他人偷开撞碎的,不应该对王某进行赔偿。

双方就商铺玻璃的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报警后,民警到场协调未果,将此纠纷移交给驻吉大派出所调解室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首先浇熄了双方的火气,指出发生此事纯属意外,双方都是受害者,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大家应该站在怎么解决问题的同一立场上来协商,而不应该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争执;然后,调解员劝诫当事人:作为电动车的车主,张某有义务将自己的车辆停放、管理好,由于粗心大意,没有多花一分钟时间把车锁好而导致发生此次事故,张某因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王某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该尽量配合张某找出未经其同意而驾驶其电动车的第三人,由张某向第三人索赔。

一开始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玻璃损失1000元,并恢复原贴在玻璃上的广告,而张某表示只愿意赔偿200元。调解员规劝王某,赔偿要求要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如果太高,超出了对方的承受能力,问题就无法协商解决。同时劝说张某,这次事故虽是意外,但确实因他的过失造成了王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应在互相体谅下尽力承担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协调下,王某与张某在各自评估完损失与承担能力后,一致同意握手言和,张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店铺损失800元,王某自行承担广告的制作与安装费用。 【 点

评 】

本案中,对于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调解员紧紧抓住损失的结果因一方当事人疏于管理自已的财物,给第三人所乘之机造成,损失与过失行为存在关连性这一关键点依法进行调解,理清问题的焦点,进而通过心理层面疏导,较好地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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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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