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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早日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订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计划,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等事宜,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统筹安排、重在导向、突出重点、择优补助、专款专用、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列入省旅游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项目和当年省确定的旅游重点项目;

(二)打造精品景区、精品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主要用

于补助景区、线路和目的地旅游道路、游客服务中心、购物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标识标牌等旅游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三)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支持工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温泉旅游、体育旅游、购物旅游、旅游装备制造等新业态项目;

(四)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主要用于奖励当年新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景区内五星级酒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对我省输送客源较多的境内外旅行社以及我省地接量较大的旅行社,全省重要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

(五)支持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和省级、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七)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直接投入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也可用于旅游新业态等项目,项目业主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事业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坚持先有贷款,再安排贴息资金原则。银行贷款须实际用于申报的旅游项目,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旅游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年度旅游类设施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旅游新业态项目按实际投资规模申报。

(二) 以奖代补。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景区、重点线路和优秀旅游目的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发展新业态项目和省政府政策性奖励。

(三)财政直接投入。包括省旅游局预算内资金,省级和区域性规划,省市大型宣传促销活动。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六条 各设区市和财政直管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商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依据、数额等内容;

(二)建设类项目应附发改、国土、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支付凭证;

(三)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

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四)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有关市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予以变更。不在规定时间申请变更的,由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取消该项目,收回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监管。各级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直至收回专项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贴息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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