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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政策法规心得体会(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

XXX职业技术学院

姓名:XXX学号:XXX

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初步的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下面,我将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作简单解析,并结合实际浅谈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之心得体会。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 —1—

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教育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教育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教育学校还具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手续简便特征。民办高校需依据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举办的高校依据行政命令即可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迁

要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有清醒的认识,首先得了解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过程,这将是我们理解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这一阶段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这类学校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又被界定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不能完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就势在必然了。由于以往的高等教育体制已 —2—

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所以说,高等学校的体制改革也就成了必然,这也是高等学校地位变化的充要条件。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到“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历史上首次提及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其中简政放权包括了中央向地方和政府向学校放权两大内容。1993年发布的《刚要》中的改革思路主要是:下放、共建、合并、联合。尽管如此,《刚要》仍坚持改革过分集权的计划体制。所以说,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

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正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给当时的高等学校带来了新的机遇,从此高等学校可以做以前不能做的事情,比如:市场机制开始渗透到高等学校领域,高等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高等学校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办学的市场化运作等。

三、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书中提到,公立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同属公法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属于公法人而是私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体。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 —3—

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主要特征。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学到这里,我不禁想到,身为公立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应该时刻不忘“公益”二字,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服务社会”为己任,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力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四、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一)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即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从《教育法》第28条可以看出,高等 —4—

学校虽不属于行政机关,但从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利中可以看出,高等学校由国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二)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有: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2、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教育法》具体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五、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贵州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 —5—

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技能、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就我校的性质而言,主要从事的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我省自身的发展需求来看,教育结构应适当的调整,当前应加大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对小学、初中、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提高其职业适应性和职业技能,有利于发展生产。通过改革逐步形成和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比例合理的新格局。

另外,成人教育的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它具有多方面的职能,它使未受教育的人们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必须对高等学校的政策法规有个清醒的认识,只有有了这样的清醒认识,才能更好的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教师是一个不断学习知识、不断传授知识的职业,作为一名教师应时刻不忘提升自我、夯实基础。同时兼备教师职业道德和必要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做到合格,无愧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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