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旗人大常委会机关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第二条,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三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请假,由主任批准。
(二)其他人员请假,时间不超一周的,由常务领导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由主任批准。
(三)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请假,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再由常务领导批准;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向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说明,再由常务领导批准。
第四条,请假应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请假人返回后随即销假。
第五条,办公室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监督检查结果每季通报一次,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与职工福利挂钩。
第六条,人大常委会机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保证机关的正常出勤和工作。对违反规定擅离职守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某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