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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一、工作现状

(一)工作开展情况

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在排查、调处民间纠纷,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依法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具体表现在:一是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积极组织开展了春耕大忙期间的专项调解、三案攻坚、专项攻坚、人民调解“五进”等活动,按照“有案必收,收案必调,调案必果”的工作原则,把大量的、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我们在全县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五个十佳”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建立了“首席调解员”制度以及明星调解室、能手调解室,得到了省司法厅领导和市局的充分肯定。今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2116件,调解成功2084件,调解成功率98%,防止群体性上访15件213人,防止因矛盾纠纷引起自杀案件13件15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8件157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28起261人,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处理涉法信访案件218件。二安臵帮教

1 工作效果明显。严格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积极与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对城市刑释解教人员协调各企业建立安臵帮教基地,对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落实耕地,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全县有刑释解教人员460名,安臵437名,有效减少或避免了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三是社区矫正工稳步开展。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2012年我们在全县全面启动了社区矫正工作,将管制、保外就医、……等四类人员纳入社区进行教育改造。同时,积极引导各级矫正机构重视教育基地和公益劳动基地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监管,完善分类矫正、个案矫正、心理矫正、劳动矫正措施,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广泛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排查、走访和节假日送温暖等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教育基地1个,在敬老院建立公益劳动基地2个,组织开展集中教育100余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0余人次、公益劳动100余人次,开展各类帮困解难20余人次,较好地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应公开的内容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规章制度;人民调解纠纷调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案件的受理及文书质量情况;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

2 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工作者职责、工作纪律、工作制度(报到制度、协管制度、汇报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公益劳动制度、外出和迁居审批制度、会客制度、申诉制度)

(三)公示不足之处

一是公开形式不丰富。很多公示出来的内容,都是采用展板,和制度上墙等方式,没有采用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公示形式。

二是公开内容不全面。对一些制度一笔带过,没有形成具体的内容;一些工作者的电话有变化,没有进行及时更换;因为很多工作涉及隐私,致使不开公开的没公开,该公开的也没公开。

二、存在问题

(一)机制体制不畅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一是法律规范缺失。社区矫正及安臵帮教工作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人员安臵帮教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的法律法规。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部门,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明确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指出“司法行政机关

3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这个文件没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为具体的执法主体,只作为工作主体。突出矛盾表现在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之间的不一致,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现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弱,导致矫正措施难以到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专业人才匮乏。矫正与帮教工作的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但是,目前一线工作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矫正工作人员,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另外,专职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与安臵帮教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

(二)人员配置少影响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承担人民调解、安臵帮教、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九项工作任务,也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但受到地方财政和其他单位占用编制等因素影响,在人员配备和编制落实上存在很大困难。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身兼数职现象。尽管县司法局已经对司法所实行收编直管,但这仅仅是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权的上收,司法所工作人员

4 还要配合乡镇政府完成其他中心工作,极大地影响自身职能的发挥。导致工作疲于应付,停滞在表面。

(三)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司法行政工作保障不足。一是在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实践问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没有得到落实,距离《意见》要求的县级财政每年不少于20万元的数额差距甚远,很难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二是特殊人群管理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从理论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来看,社区矫正比监禁矫正节约更多成本,对象融入社会更快、效果更好。司法部对此项经费有具体的标准和保障,每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经费是1500元—3000元,但我县社区服刑人员人均不到50元,因此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一方面安臵帮教工作的办工用品、宣传资料、表彰奖惩、调查研究、技能培训、以及对一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扶持等不可或缺的经费缺乏保障。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做为新增加的工作职能,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的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而目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交通基本靠走”,仅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在刑释解教人员必接必送工作中,没有明

5 确专用警车接送,接送途中交通安全、对象管理没有保障。三是装备问题。矫正人员是特殊人群,有的是疾病缠身,有的是有重新犯罪迹象人员,而矫正工作人员均没有必备的防备设备,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沟通不到位导致特殊人群管理衔接难。目前我县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率为99%,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率93%,存在着少数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脱漏管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目前主要靠县司法局接收监所发函和基层组织调查收集,建立档案并逐级统计上报汇总,工作量大、统计时间长、准确率受到影响。由于外省市一些监所未及时将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或者所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详实,导致部分人员刑释解教后情况不明。二是审判机关协调配合有空隙。法院审前、审中依靠司法、社区开展调查,判后与承担社区矫正责任的司法、社区联系沟通不够及时规范,导致少数矫正人员交接不严。三是因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分离,造成脱漏管。由于住宅拆迁、亲属断绝来往、夫妻离婚等原因,使服刑前的户籍发生变化,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和安臵帮教人员不主动报到,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直接在外打工甚至流浪,有的多年不回,下落不明,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管理难度非常大。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大司法行政经费投入。一方面县委、县政府应加大司法行政的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县财政应加大对基层司法所装备的完善,配齐配强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办公设备。同时尽力帮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把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社区矫正、安臵帮教等经费落到实处。

(二)加大高危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县委、政府应建立一所针对特殊人群违法犯罪的集中管理、教育场所“阳光中途之家”,违法犯罪的特殊人群进行集中教育,集中参加公益劳动,以消除对社会的危害。同时,完善场所的医疗、管理条件,对特殊人群进行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使其受到教育和感化并顺利回归社会。

(三)加大有关工作公示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都要公开,并创新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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