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的所得税问题
2011-3-24 14:29 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解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13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第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的所得税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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