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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一) (二) (三)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一) (二) (三) 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

物或者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 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

作。 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范、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

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

卫生,不得防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

卫等部门制定规划;具体设置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 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 置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占

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合同。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申请审查

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户外广告申请表; 广告合同书;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

(四) 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 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

查合得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时 应当将设置单位、批准文号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

改变。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广告设置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广

告实际效果照片。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必须拆

除。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更

换。

遇有防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四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

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 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

第十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

贴广告专用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杆、护栏及其

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 门前卫生“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 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 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

除影响,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 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 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

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 对不按规定公布设置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 对防碍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

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 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

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 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 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

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3日颁布

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济南军分区,市法院,

市检察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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