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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地面和空间,依附于道路、建(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路牌、霓红灯、灯箱、牌面群体电子显示屏(牌)、横幅、橱窗、招贴(牌)等商业性广告。

公益活动广告除外。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桐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桐乡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容貌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以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四)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需占用道路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度: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除张贴广告外)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市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若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公路控制红线、供用电等方面,核以前还应到市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局等部门签署意见,各部门应在7天内办理。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30天内持《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户外广告开工前,应到市建设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现场放样后方可施工。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第八条 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局定点和设置管理。

未经批准,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和其他需要设置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十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

 (一)市建设局审核户外广告的选址、形式、制作规格、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事项:

 (二)市工商局审核有关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格、广告内容等方面的事项:

 (三)市公安局审核户外广告是否影响道路交通方面的事项;

 (四)市交通局审核公路、航道两侧控制红线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事项:

 (五)市供电局审核有关灯具广告供用电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 以上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审批联系制度,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户外广告设置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实行有偿转让。

 凡利用城市空间、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的取得采用变卖和招标拍卖等形式。城市主干道路和重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采用招标拍卖的形式;城市次干道和次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可采用变卖的方式。

 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 变卖或招标拍卖。

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他人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实行变卖或招标拍卖。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供电局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变卖和招标拍卖方案。采用招标拍卖形式的,其招标拍卖底价报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建设局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参加拍卖的单位必须遵守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应与拍卖机构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到市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规划形式需要变更的,应到市建设男人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变更;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变更。

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变卖或招标拍卖,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变卖和招标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利用城市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由财政局返回成本;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和建筑物设置的,市财政局扣除成本外,其净收益的50%返回给产权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限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第三章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必须经市工商局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学、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和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局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建立档案,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施工等方面予以存档,保存于城建档案馆内。

市工商局应对核准变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材料、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地、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二十九条 除重大会议、节庆活动的户外广告由政府统一垄断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证非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利用户外广告虚假宣传和擅自更改户外广告内容等行为,由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或违反《户外广告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设置的,以及未经批准或在指定地点外张户外广告等行为的,由市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陈旧、破损或到期后。责任人未及时予以修复、更新或拆除的,市建设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局、工商局和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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