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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全面深化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站、所、处室)、青年岗位(岗、台、车、船、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窗口行业、工交、财贸、基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开展。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岗位练技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六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向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名称是各级共青团组织或团组织联合有关行业系统联合命名的先进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的专用名称,其它组织、团体或有关部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扬州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地、各行业、系统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组织指导,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扬州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行业考评标准,由“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申报、检查、审核和命名表彰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颁布考评标准,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所在的岗位和工程。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集体。

2、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符合各行业、系统对工种、岗位要求执行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和行业标准。

6、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大方,各项服务设施完备,运转正常。

7、青年文明号岗位负责人政治素质良好,业务能力强,能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8、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一)基础管理

1、符合第九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双文明建设创建标准。

3、在工作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总结、探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管理档案,有专人记录、整理、保管。

5、突出岗位特色,制定的岗位标准高于本行业、系统对本工种、本岗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行业标准等的一般要求,岗位成员的85%以上达标。

6、重视群众意见和要求,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渠道,能够及时根据社会反映改进自己的工作。

7、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行政领导、党、团员在创建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服务质量

8、岗位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岗位职业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

9、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禁止不文明举止、表情及仪态,礼貌待人,微笑服务。

10、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计份内份外为群众排忧解难,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为群众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工挂牌上岗,公开查询和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簿),方便群众投诉。

11、便民服务有创意,切合实际,收到良好效果。有条件的窗口单位要按规定派发“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技能

12、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本职业务,工作效率较高。

13、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指标,完成业务量要达到同行同岗先进水平。

14、无质量差错,无延误时限,无事故发生,一年内受到有效投诉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

第三章 申报和考核

第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连续两年获得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的“青年文明号”。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符合创建条件的青年集体向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填写登记表,上报备案。提出参赛申请的青年文明号集体负责人必须参加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班,并积极开展活动,次年第一季度提出考核申请,接受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实行总量控制,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四条

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性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对申报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由团市委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共同确定本年度该行业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和名额分配,并联合进行考评验收和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凡按规定期限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团市委与开展创建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将每年联合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活动,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授牌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按“双争”活动有关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实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优秀青年人才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五章 监察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团市委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成立扬州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聘请活动特约监察员,加强对已命名“青年文明号”的监察和管理,下设秘书处在团市委青年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要严格规范。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要统一张贴争创标识。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监察中发现不达标的“青年文明号”集体,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属市级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属市级以上的,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申请制度。“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初都要通过各县级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向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考核以检查情况与特约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属市级的,经验收合格,发给当年度荣誉证书,给予认可,否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属市级以上的,经验收不合格,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70%或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岁,属市级的,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属市级以上的,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强制取消或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l、该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经营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短期内无法改变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在社会舆论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4、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应撤销其牌匾,撤销的牌匾归至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市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被取消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创建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市“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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