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阿勒泰市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屯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王广成, 职务:理事长
被告:张玉平,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一八三团职工,住一八三团建安公司。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100.72元,合计:16100.7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4年6月,被告张玉平在原告处贷款5万元由一八三团统一购买奶牛,当年被告从一八三团将奶牛领走,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贷款,尚欠10000元贷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6100.72元。
此致
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农村信用社民事起诉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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