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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入境木质包装的报检

1、报检的范围

法定检验的木质包装包括输入我国货物的木质包装。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的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盛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土、枕木、衬木等;不是包括的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2、报检的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验检疫。

列入《法检目录》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法检目录》的,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 11号公告的规定,入境木质包装必须具有IPPC标志才能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 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2)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3) 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志,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 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二、入境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的报检

1、入境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的含义

入境可用做原料的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我国境内的一切废物(含废料)。根据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

1) 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2) 工业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指在工业、交通等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3) 城市生活垃圾,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可用做 原料的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4)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爱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

2、报检的范围

为切实加强对入境废物的管理,国家将入境废物分成两类进行管理:一 类是标上入境的废物,一类 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入境的废物。对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入境的废物,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做 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环保部 统一审批,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3、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入境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自2007年9月 1日起,对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环保部签发的“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入境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入境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4)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的境外供货企业须获得国爱质检总局的批准才能向境内进口商供货。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5)入境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项目主要检疫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虫害及致病微生物等。废物原料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

4、报检的要求

入境废物板料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以及环保项目的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通关后的可用做原料的废物品质检验可申请收用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品质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品质检验证书对外进行索赔。

5、报检进就提供的单据

入境废物原料在口岸输报检时除应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 1) 对外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 2) 环保部签发的“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并复印留存; 3) 国内外贸易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5) 自陆运口岸入境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境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6、境外检验机构

目前国爱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有: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俄罗斯华表处;中 国检验认证集团马寒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西兰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菲律宾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访华团澳门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阿拉木图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迪拜有限公司;五洲检验(泰国)有限公司。 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 入境旧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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